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研究

2018-12-19 11:16郭航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经济法

摘 要 经济法作为一种实质理性法(回应型法),其在运行上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差别是较大的。而正是由于此种差别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传统法律理论的发展带来一些冲击和风险。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模式,可能会导致一些观念上、传统法治理论受到冲击、司法的形式化特性难以在其中适用等方面的障碍。对此,我们需要从完善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出发,在明确经济法运行正当程序机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的基础上,寻找出化解这些冲突的措施,并最终使得经济法的运行与传统法律的运行之间能保持一种和谐。

关键词 经济法 运行机制 正当程序

作者简介:郭航超,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56

一、经济法的运行模式

(一)传统法律:形式化运行

马克思·韦伯在对法律类型学进行研究时,对法律运行的模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分类,而其中法律形式化运行的模式就是其中一种,其强调的是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形式合理性。 并且,我国与近现代的西方的传统法律所采用的是此种运行模式。而对于法律的形式化运行来说,其基本动力就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同时其功能则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权利自由,此外还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二)经济法:实质化运行

而法律的形式化运行在发展的过程中,遭受了来自法律实质化的冲击,而经济法则正是调和这种冲击的产物。经济法与传统法律不同的一点就在于,其采取的是实质化的运行模式。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法律内容具有标准性特征;二是经济法的法律推理具有实质性特征;三是经济法的法律职业具有复合性特征;四是經济法的法律机构具有独立性特征。此外,我们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相较于传统法律的形式化运行来说,其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一种循环中的进步,是现代法律发展趋势的体现。

二、经济法实质化运行模式带来的风险

(一)观念上存在一些障碍

以实质化运行为主要运行模式的经济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解决形式法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的困境而产生的,其可以说是一种回应型法,强调的是政府的积极干预。 但是,虽然政府应当对市场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应当把握好度。然而当前的现状却是走向了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人主张应当将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绝对化;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当将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边缘化。这两种观点的存在都是不利于促进经济法在未来的发展,也不利于处理好经济法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与传统法治理论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来说,其理论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对法律形式主义予以反对;而与之相反的,以法律形式化运行为代表的传统法治理论,却是极为看重法律形式化对法治实现的重要作用的。 由此,这两者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则具体表现在经济法的模糊性与法治的确定性、经济法的开放性与法治的自治性、经济法的非常态性与法治的普遍性以及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正当性与法治的正当性这四个方面。

(三)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与司法的形式化特性之间的冲突

对于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来说,其除了与传统法治之间存在冲突之外,与司法的形式化特性之间同样存在较大的冲突。就近现代司法模式的建立而言,其基础就在于形式理性法的有效运行,而以实质化为核心的经济法在运行过程中就给现有的司法模式带来了冲突。具体来说,此种冲突主要表现在经济法所具有的创新性、开放性、扩散性等方面的特征,给司法的保守性、独立性、能力局限性等特征的实现所带来的冲击。

三、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程序的主要机制

1.对话与交流

对于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来说,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机制就是对话与交流机制。该种机制的存在,有利于将普通民众与政府置于平等的对话主体的地位之上,这是锲约精神的良好体现。

2.谈判与妥协

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之中除了包含对话与交流机制之外,还包含谈判与妥协机制。其中,“谈判”强调的是一种相互磋商的过程;而“妥协”则强调的是谈判过程中必要的权利和利益的让渡与交易。

3.自主或自治

此外,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的另外一种极为重要的机制就是自主与自治机制。该种机制强调的是社会个体在社会事务中的自主性以及自治性的体现,强调的是一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该种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同意”的实现,“同意”可说是社会个体的自主意识和自治意识的良好表达。

(二)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个首要的原则就是公开原则,即政府在经济法的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市场经济所展开的相应的职权行为,只要是不属于因涉及国家、个人、商业机密而不允许公开的范围外的,都应当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公开原则的遵循,不仅有利于实现现代民主政治,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主自决权,可说是人权理论的基本要求。

2.公正原则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即政府在开展对市场经济的相关职权行为时,应当始终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宗旨和核心,以公正、中立、适度的态度来对待各方主体,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

3.条件优势原则

在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还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条件优势原则,其指的就是政府在选择对市场经济应当采取何种职权行为,或者说采取何种干预手段时,应当对各项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成本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出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合适的行为和手段。

(三)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该机制的效能的发挥,还有一些具体的基本制度来对该机制予以保障。具体来说,主要有主体制度、信息制度、对话和听证制度等几方面的制度。

首先,所谓主体制度,指的就是在对国家职权加以运行时,可能对运行结果产生影响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

其次,所谓信息制度,其具体包含信息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经济裁决中的证据制度等多方面的制度。其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借助对相关信息的完整收集,使政府对市场经济所实施的相关的职权行为,能达到最大程度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所谓对话和听证制度,其实就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用来保障民众的自主权、自决权以及参与权的实现的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实现的必然要求。

四、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对经济法实质化运行所带来的风险的化解

(一)整合法律确定性与变动性的经济法程序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其具体指的就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其根本点就在于从整体出发,忽略社会中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为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制定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统一标准,其有利于法律效率和法律公平的实现;而所谓法律的变动性,则指的就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解释的差异性,会导致一些不确定性的发生。

笔者认为要化解经济法实质化运行所带来的风险的第一步就应当是将这两种相对立的法律特性整合、统一起来。使法律在保有传统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的基础上,也能体现经济法所要求的变动性,从而使法律做到与时俱进,真正成为人们所需要的法律;此外,也使法律在保有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所要求的变动性的基础上,也能恰当的运用传统法律的确定性来对这种变动性予以规范,从而防止出现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发展或者完全放任市场经济发展等极端现象。

(二)统一法律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经济法程序

对于法律的封闭性来说,有利于使其在一个相对隔离的封闭系统之中,独立于策略性和政治性的动荡之外,来使自己的纯洁性和权威性得以体现;而对于法律的开放性来说,则是有利于使其更多的关注于社会个体以及整体的现实需求,并对这些需求作出必要回应,从而使个体以及整体的权利和自由均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法的运行程序过程中,既遵循传统法律所要求的封闭性,又体现出一定的法律开放性,能有效化解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并使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

(三)沟通法律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经济法程序

传统法律为了促进法治的实现,往往极为强调和重视法律的普遍性;而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的政府干预法,其则更多的关注的是对个体所提出的需求的满足,并会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以干预。

具体来说,保证法律的普遍性,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在最大程度上維护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也可以防止恣意、偏见以及特权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而保证法律的个别性,则有利于在整体利益之下更好的保障个体利益的实现。这两个方面可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应当在经济法的程序运行中将其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法律的普遍性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公平公正的、普遍适用于社会所有主体的正当程序;然后在个案发生之后,就可以对这些正当程序加以适用,并在个案具体情况不同的基础上,得出具有个别差异性的实体处理结果。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四)证明法律的正当性与国家干预合法的经济法程序

首先,法律的正当性,指的就是法律在根本价值上应当是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需求的,其权威性也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和拥护。其次,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则指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做依据,并不是无端的非法干预。

笔者认为,在传统法律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失灵的困境之下,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一定程度上的干预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这种干预应当受到法律的正当性的限制,从而保证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实行的是有限干预而不是无限干预。因为只有有限干预的情况下,才能既保有市场经济的活力,又使得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得到良好的调控,这样才能在经济法的正当程序话机制运行的保障之下,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长远发展。

五、结语

经济法作为解决传统法律的形式化运行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的困境而产生的一个产物,其主要实行的是实质化的运行模式。此种实质化的运行模式,给传统法律的形式化运行以及司法的形式化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同时还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风险。对于这些冲击和风险,我们应当从经济法的正当程序机制运行的主要机制、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等方面出发,寻找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法实质化运行与传统法律的形式化运行能和谐发展。

注释:

韩志红.经济法上民事责任的三种实施机制及其完善.经济法研究.2017,19(2).40- 47.

张逸.新时期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1.

李明娟.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现代交际.2016(16).15-16.

李翔宇.经济法运行中的博弈方法——以对经济法主体策略选择的分析为例.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31(4).1-4.

刘辉、陈志.论经济法运行的边界——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进路.法学评论.2010,28(2).33-36.

翟继光.论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5(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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