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出台后网络募捐中仍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12-19 11:16王剑青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慈善法缺失

摘 要 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募捐问题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限于网络募捐问题相关研究的匮乏,《慈善法》给出的只是个大体的指导意见。对于个人求助等问题频发的领域,其仍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在追溯网络募捐背景的前提下,着重探讨了个人求助问题、平台责任问题,最后结合地区的立法实践笔者提出了个人建议。

关键词 网络募捐 《慈善法》 缺失

基金项目:河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810086054)。

作者简介:王剑青,河北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20

一、研究背景

随着网络及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募捐以星火燎原之势在我国大地上铺开,在朋友圈中不时就能发现身边的人转发的求助信息。网络募捐数额不限,因此就会有不少的爱心人士慷慨解囊。随着网络募捐的迅速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愈演愈烈的当属诈捐问题,这些现象引起了研究学者和官方的注意。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数据调查显示,虽然在参与调查的一千多名受访者之中,有近半数的受访者存在互联网募捐平台捐款的行为,但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募捐平台存在着一定的骗捐与诈捐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在网络募捐的实际操作中却仍有许多不足亟待修整。网络募捐在我国是新生的有远大前途的事物。玉不琢不成器,网络募捐就如同一个天资聪慧的孩童一样,需要更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调教,才能真正造福于求助人,造福于社会。

二、问题提出

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并不能使所有问题迎刃而解,网络募捐突破地域限制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首先网络募捐作为新兴事物的蓬勃发展,而与之反差巨大则是相关理论的匮乏,没有学术上的推动网络募捐立法就显得步履维艰;其次,我国缺乏与网络募捐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文件,网络募捐形式新颖多样,其中可以被“钻空子”的地方很多,例如事实审查、资金监管及到账资金归属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个更加明确具体的部门法加以规范。甚至就连《慈善法》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只规定了方向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则要依托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缺席使得法官判决的难度增大,爱心人士捐赠的信心变小。法律的规范和完善直接关系到网络募捐的合法性,而现有法律法规是否能及时跟上网络募捐的发展步伐则关系到它的深远发展。

三、缺乏相关法律理论及专门的司法解释

网络募捐作为新兴的社会募捐方式,其本身在募捐成本、募捐效率、以及影响力等方面都具有着非常突出的优势,而这也正是近年来网络募捐广受欢迎并逐渐取代传统募捐方式的重要原因。但在网络募捐迅速推广、发展的同时,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募捐的理论研究工作却仍然是比较滞后的,不仅相关法律理论不够完善,甚至连专门的司法解释都少之又少,例如在法律理论方面,网络募捐主体、网络募捐定义、网络募捐特点、网络募捐与传统募捐方式间的差异课题等都属于网络募捐法律理论研究中的重點,但在我国却并未得到重视。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以“网络募捐”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文献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相关的研究文献仅有十篇左右,而其内容也大多比较浅显,这样的法律理论研究进展显然无法满足相关立法工作的需求。同时由于网络募捐的定义与解释过于简单,人们对于网络募捐的认识自然也就比较模糊,甚至还可能出现错误,这对于网络募捐的发展同样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司法解释的缺失则会导致应用法律与法令问题解释不够清晰的问题,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则会给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在近几年来,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了当前法律对于网络募捐未能做出明确界定的漏洞,借募捐之名行敛财之实,这不仅使捐款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在事件曝光后,很多人的捐款积极性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四、《慈善法》在网络募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法》对网络募捐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慈善法》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终于在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发布求助等问题。新《慈善法》和过去慈善法规相比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包括教科文卫体事业也算慈善,个人不能发布求助为特定群体捐款,公开诺而不捐将被追责等。这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网络募捐这一新生事物却只有寥寥数条,例如在《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但媒体有义务在发布前确认清楚募捐发起平台的资质,否则媒体要担责。但是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信息真实性是否得到了审查,媒体到底承担什么责任,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这些东西都要有具体的细则进一步加以规范。这类原则性的条款并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的明示和规范引导性作用。

(二)《慈善法》对“个人求助问题”重视不足

2016年11月初网络直播渠道“快手”上, “快手黑叔”发布的一段向十余名穿着寒酸的乡民发放现金的视频,后经查明录完视频后又从乡民手中将钱回收。随后,视频当事人“快手杰哥”供认,自个存在招摇撞骗行为,首要是为了“涨粉”。例如在2016年末发生的“罗一笑”事件中,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文中患有白血病的小女孩笑笑及其家庭引起了网民们的深切同情,很多人因此自发在网络上进行捐款,数额高达数百万元,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不久后有网友爆料此事为营销炒作,而文章作者,也就是身为罗一笑父亲的深圳媒体人罗尔也承认自己“被钱砸晕了头”,并最终退还了来自各个渠道的募捐款。

同时还需要明确的是,罗一笑事件本身属于个人行为,应归属于个人求助的范畴,虽然《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是不能公开发起募捐的,但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着本质区别,法律禁止的是个人募捐。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兄弟姐妹、父母来募捐,本身不属于做慈善范畴。个人求助问题频发的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截止到目前对于个人求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省市寥寥无几。慈善立法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在今年三月颁布实施了《江苏省慈善条例》,这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地方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公开募捐、个人求助慈善的法规。这对于规范江苏省的网上募捐问题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大家好才是真的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个人求助问题的全国性文件,其背后是对网上个人求助问题的认识不足。由上文援引《中国青年报》 社会显示超半数以上的受访者担忧诈捐或者骗捐的风险。而“互联网+众筹”作为事故的高发之地,诈捐问题不解决,“诚信中国”就无从谈起,希望相关部门早日意识到问题所在,出台相关性文件,让爱心人士捐得放心。

(三) 《慈善法》没能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由于我国拥有的人口基数优势我国互联网募捐量极大。据统计,2017年腾讯公益平台全年募款总额达16.25元,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公益平台和淘宝公益平台全年募款总额为4.87亿及2.98亿元,京东公益平台2017年度筹款总额128万元仅为通过平台募集的现金善款部分,该平台2017年度募集物资近130万件,12家互联网募捐平台2017年筹款总额超25亿。

网络募捐平台又大体分为组织自设募捐平台、公益众筹平台以及社交平台三种,其中组织自设募捐平台指的是慈善组织所专门设立的网络募捐平台,这种平台作为该组织的网络募捐渠道而存在,属于传统募捐组织利用网络募捐形式做出的募捐方法创新,由于慈善组织作为平台责任主体已经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一般只需要遵守互联网规制的相关规范,而无需重新进行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自然也就无需进行过多的解释、而公益众筹平台则是专门针对无募捐资格的组织与个人的一种网络募捐平台,这种平台本身并不为募捐的组织或个人服务,但却在无需申请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获得网络捐助的机会,如轻松筹、水滴筹、众筹网、追梦网等都属于公益众筹平台。而社交平台则是指腾讯微信一起捐、新浪微公益等平台,这些网络募捐平台本身只是微信、新浪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延伸功能,平天上也大多是个人求助信息,但由于其拥有着庞大的用户群体,因而在灵活性与发展空间具有着极大的优势。

网络募捐平台作为联系爱心人士与慈善组织或是求助者的纽带,在募捐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网上捐赠者大多是本着奉献爱心的愿望,且捐赠数额都较小,直接维权的难度太大,因此募捐平台在信息真实性审查方面责任重大。但是《慈善法》中也只规定了募捐平台对于慈善组织的审核,不仅没有明确发起人资格等相关问题,也没有规定网络募捐平台是否要为诈捐、骗捐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轻松筹平台在《使用条款》中做出了“轻松筹对于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不予担保,真实性由发布人自己负责”。《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只要求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责任问题并未明确。而当年的新浪网上的骗捐案,新浪微博的反应可谓非常迅速:在该用户真实性受到质疑的第一时间,关闭该账号,冻结款项,并予以报警。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如果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呢?这些都是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东西。

五、 《慈善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 关于“个人救助”问题的解决

关于“个人求助”问题,首先是提高认识,开展全国性的调查。摸清例如公开信息真实性的比例,到位资金占所需医药费资金的比例,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剩余资金的流向等问题;其次进行全国性立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最后具体的立法实践则可以借鉴《江苏省慈善条例》。

(二)关于“落实网络募捐平台责任”问题的解决

而对于“落实网络募捐平台责任”问题的解决,则应该先完善与网络募捐平台责任相关的立法。加紧制定《慈善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是由民政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规章,以及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本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次,必须将监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建立完善的募捐平台监管追责机制与法律体系来对监管工作进行配合,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不严问题负责,并保证监管责任与执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同时也要切实做好信息真实性审查以及善款跟踪,防止弄虚作假,监督专款专用,促使募捐平台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募捐行为以及募捐款使用的规范化。最后,至于具体立法实践应当从以下三个环节加以管控:

1.制定公司从事网络募捐业务的标准和条件,实行网络募捐平台登记注册制度。

2.建立第三方管理下的善款管理制度,有效规避善款存在的犯法集資或被挪用的风险。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定期评选出优秀的网络募捐平台和网络募捐组织。

六、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募捐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我们不能回避,必须正面“亮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网络募捐已经呈现出了飞速发展的趋势,而近年来不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有关责任部门的监管层面,都在积极调整对策。对于网络募捐来说,所有信任最终都来自透明。要想透明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审核求助资料的真实性,跟踪监督善款去向。网络募捐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人们问题意识的提高以及理论上的不断完善,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学习研究可以对问题的解决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李立娟.慈善法规范网络募捐乱象.法人.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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