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2018-12-20 10:40吴宇辰
赢未来 2018年23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公民

吴宇辰

摘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一个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主的政党。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社会有很强的多变性,一些多变的情形给法制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就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机制

引言:

我国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宪法的制定目的也是保障公民的利益,这是宪法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宪法的颁布并没有很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那么到底在什么环节出了问题?我们又要如何应对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一、公民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公民之间没有区别对待,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个公民都拥有被国家保护的权利,我们也提倡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民族众多,对于公民,是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出身的,每个人都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1],法律的出臺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特殊权利,在生活中我们要做到严于利己,要懂法不犯法,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只要年满十八周岁,都能参与选举,每个人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还享有言论自由,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公民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说出自己的看法。但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建立与法律之内的,不能触犯法律。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我们不能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社会;作为公民我们同样还享受人身自由,这也是我们参加其他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公民与国民

公民,一般指的是某个国家国家的人,这是一个非常繁琐的概念,这个词最早出现于西方。成为一个公民后就代表从自己的“私人领域”中脱离出来,以主角的角色进入到“公共领域”当中。公民必须做到热爱政治生活,形成一种公民社会,这种热爱又演变为一种特殊的“公民素质”,也有人把它叫做爱共和国。

一个合法的公民是在民主的政治生活中成长的,然后参与到宪法当中来。但是我国就出现过相反的现象,成了一种有宪法但是没有宪政的局面,这跟近代我国没有培育出真正的公民是有联系的。在现代,有人把“国民”跟公民当成近义词使用,后来根据宪法的改革,对“公民”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只要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在我国公民与国民基本上是相同的,并且跟“国籍”有很大关系。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对于公民权利的现实性,总体而言就是对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所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规则。

宪法的制定应该围绕现实而定,制定宪法要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情况来定。试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2],法律的制定不能与现实脱轨,如果与现实对接不上,那就是虚假的法律,只有当法律与现实相同是,法律才是真实的。宪法的宣布对于公民来说是可以维护我们的权益与自由,对于一些被剥削者,这是实现不了的,因此具有虚假性;但是对于一些剥削者来说,宪法就是保障利益的,保护人身安全与自由,同时又是具有真实性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宪法的虚伪与真实两重矛盾是没有办法能解决的,只有用革命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其他的别无它法。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最基本的就是保障劳动人民,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人身自由,同时也会剥削反党反封建的不法分子的政治权利。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我国的宪法考虑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点是与资产阶级宪法是截然不同的。

公民的权利一定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结构,这样会影响社会的发展。权利与自由属于上层建筑,但是这一切都是有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宪法的制定都是根据国情出发,充分的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解放前,我国还是处于一个半殖民封建的社会,政治,文化,经济都十分落后,在解放后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比较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很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情来拟定。

四、建设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解放来由于文革事故,导致民主制度不完善,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遭到了破坏,对国家与人民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失。根据宪法修改后,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添加了很多新条款,不管是团体,还是企业各种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触犯了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公民享受人格尊严不侵犯的权利

宪法的修改参考了文革期间出现的侵犯公民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参考国外宪法的优点,新增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能受到侵犯,发布了禁止对任何公民进行诽谤侮辱的新条款。对于任何一个合法的公民来说,都是不允许受到他人的侮辱的,无论生前死后都是对人的一种尊敬。新增的这一条款是十分必要的。

3、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权

作为国家机关,遵循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尽职尽责为公民提供更为舒适的服务,同时各部门也会受到群众的监督。公民有权利对一些违反法律道德的工作人员提出检举控诉。群众的监督就得到了体现。宪法还新提出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法律取得相应的赔偿。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得不到物质上的补偿,就不足以制裁失职人员,这样是会造成很大影响的。

五、结束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也逐渐的形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减少了犯罪率,让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1]许元宪,蔡永浩.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当代法学,2002(10):62-64.

[2]黄宗德.试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7-18.

[3]黄银龙.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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