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证据,打官司“有理说不清”

2018-12-24 10:04利利
新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董先生黄先生王女士

利利

近几年,老年人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可由于很多老人不了解打官司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待法院立案前,由于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最终无法胜诉。

由于立案是登记制,只要有详细的被告信息,基本的事实理由和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会给立案。但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说,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被告在开庭审理阶段都要提交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有证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受伤索赔要票据

已近耄耋之年的董先生多次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的活动。不久前,这家旅游公司员工包车,组织包括董先生在内的多名老人前往远郊旅游两天。说是旅游,中间却安插了一次产品的宣介会——宣传某理财公司的产品。被迫听课也就忍了,谁想返回途中,董先生在车里摔骨折了。当时,除司机给了董先生500元之外,旅游公司没有人过问此事。

受伤后,董先生只顾与这家公司交涉,没有寻求法律帮助。过了很长时间,子女才知道此事,建议老人起诉,但是已经晚了。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有一部分非常重要的材料,如最初看病的病历、拍的片子和票据等已经找不到了,导致法院无法支持董先生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时就只支持了有证据的部分损失。

案例:电子证据可公证

66岁的邓先生在女儿的帮助下学会了使用微信。几个月前,小区附近来了个卖保健品的老板,每天早上组织大家上“养生课”。课堂上,老板略带神秘地介绍了一种产品,让邓先生用“微信扫一掃”功能扫描了一下二维码,呈现在手机里的是关于这种产品在治疗糖尿病方面神奇的功效。想着老伴饱受糖尿病困扰,邓先生一下动了心,花500多元买了几盒。

回家后,邓先生的女儿跟他说,这产品其实是不具有治疗效果的保健品,家人想退货,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了咨询。工商分析,从现有的证据上看,对方毕竟没有白纸黑字散发宣传资料,邓先生无法提供对方涉嫌虚假宣传进行忽悠的直观证据,事情有点麻烦。

倔强的邓先生想到了去公证处求助。公证员用公证处的手机,重新扫描了二维码,并把整个过程、扫描后的结果用视频与照片的方式保存了下来。最终的结果让邓先生很受鼓舞,商家不但退了钱,连公证费用也赔给了邓先生。

案例:一句录音成证据

年近古稀的黄先生历经过数次婚姻,人到暮年,黄先生的儿子在外地谋得工作,但与老父亲难有共同语言,双方矛盾难以化解;女儿也远嫁他乡,鲜少回家探望。加之当年黄先生抛妻弃子离开家庭,与子女的关系比较淡薄,彼此之间往来甚少。与儿子不和,与保姆不睦,孤单、失落的黄先生希望与第二任妻子王女士破镜重圆。此时的王女士膝下无子,3个女儿均已嫁为人妇各自生活,处于寡居状态。黄先生找到亲戚、熟人多次做王女士工作,同样缺人陪伴的王女士经不住黄先生的三番五次邀请,两人便又生活到了一起。黄先生为王女士购买了戒指项链,还把工资卡交给她,由她负责家庭生活开支、用品购置等。公开场合,熟人们亲切地称呼王女士为“黄师母”。

就这样,两人似雇主与保姆又非雇主与保姆,似夫妻再婚又非再婚夫妻地共同生活着。念及两人曾有多年婚姻及王女士的照顾之情,黄先生决定在医院附近购买一套住房,以供两人生活居住,也方便自己入院治疗。两位老人经中介撮合,与李某谈妥以3.8万元购买房屋一处。此后由王女士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女士。为购买该房,黄先生出资3.8万元,过户费由王女士出资。

办理过户手续后两人入住新居,一个负责买菜做饭,一个负责看病养生,像所有的夕阳恋一样,互相扶持,相互照顾,也伴随着偶尔的拌嘴、争吵。

眨眼就到了2015年1月,因为生活琐事,两人又发生争吵,王女士赌气连续几天不理睬黄先生,行动不便的黄先生火冒三丈,联系到儿子小军,儿子不再提及过往嫌隙,接过照顾老父亲的接力棒,王女士也随即搬离住处。

黄先生的儿子小军认为所购房屋房款由父亲支付,应当登记在父亲名下,于是要求王女士归还落户在其名下的房屋,王女士赌气怼回黄先生:“(房屋登记)当初写我名字是开玩笑?房屋我就拿回给你。”黄先生回答:“拿回给我?一下要,一下又不要。”后来黄先生病情恶化,无法正常交流,此次录音成为老人处理房屋归属的关键证据。

2015年8月,小军以父亲黄先生的代理人身份到法院立案,诉讼请求是要求王女士返还诉争房屋。立案次日,黄先生因病去世。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并未能画上句号,诉讼期间,王女士被查出患有癌症,身体状况急剧恶化,在子女的争吵声中,王女士也去世了。

“老人家年龄大,打官司折腾人,要不是你们胡搅蛮缠,我妈妈的病也不可能这么快就恶化。都说‘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这个官司我们还真得打到底了!”王女士的女儿,把母亲的死亡全部怪罪到了黄先生父子身上,彼此对立的情绪变得更加激烈。

合议庭通过讨论认为,诉争房屋已完成登记,黄先生方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一方存在隐瞒登记的情况,而综合谈话录音及两位老人生前共同生活的系列言行,可以确认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黄先生将其享有的权益赠与了王女士。同时认为,两位老人曾为多年夫妻,关系密切,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照顾,解决了养老难题,赠与行为互惠互利,不侵害他人权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黄先生方提供的谈话录音,没有王女士隐瞒房屋登记实情的陈述,黄先生也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返还房屋,从谈话语意可推断黄先生对房屋登记情况自始知晓。案件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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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法院有时候也会开具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和律师证也可以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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