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陕甘宁边区群众化的民事调解制度

2018-12-25 10:43梁云鹏延安市延安大学
数码世界 2018年6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陕甘宁边区纠纷

梁云鹏 延安市延安大学

1 群众化的理论基础

我国目前对于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还要更进一步的深层次发展,不管在乡村还是城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和睦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人人必然紧密联系爱一起。民间纠纷情况出现时,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显得极其必要。但是我们知道。陕甘宁边区政治环境极其复杂,在那里司法人员有时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纠纷案件,但因地区偏远,所以司法人员比较少,力量薄弱,这样就给解决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要提倡以和为贵,互利发展,减少诉讼,最好是在出现纠纷时,民众在基层法院的主持下能够自己去处理解决,这种方式同时也应该推行进行普及。

一直以来,人民的事情就人民自己做主,也符合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陕甘宁边区在解决纠纷事件时,通常情况下都是自己来处里的,这是主要的方式,只要国家辅助以一定的调解。虽然说这并不是民众自己的选择,但是都是通过政府一定的指引才实现的。这种过程,给了民众一个很好的机会去理解国家政策,国家理念,让群众在实践的过程中能够深切体会到党的方针政策,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一种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调解政策的政治功能。

2 群众化实践机理

2.1 政府倡导、优化调解以普及民间调解

沿着历史的传承,对于调解制度在我国来说主要是国家及其代表人物来倡导。面对边区复杂的环境,时常发生纠纷事件,群众极度渴望诉讼,大多是想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此类事件,因此无疑给政府的工作及司法办案人员带来了繁重的负担,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这时,只能政府部门出面去解决,因为司法部门已经无暇顾及。特此,陕甘宁政府还特别制定了相关条例法规,法规中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法庭对于双方人员要耐心调解。然而,理论的东西在实际中的运用还是很困难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导致结果群众并不满意仍然想再次诉讼。

针对该情况,政府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与此同时,政府又不能极度干预司法的调解,因此在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也是工作难点。政府呼吁各级向政府之间或者各级区政府要一起联手来尽量避免出现民事纠纷案件,出现时要积极耐心调解。特别是乡政府,就要把这件事情当做自己最主要的工作。

2.2 优化司法调解并指导和推动民间调解

有些情况下法院面对政府的调解要求并不是极度重视,可能并不是他们所想的。于是,陕甘宁边区高级法院就此做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实行调解办法,加强优良作风。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树立调解为民的精神,努力做到为人民调解纠纷的可靠力量,利用一切机会对各级乡政府以及群众团体进行教育工作,向他们宣传传达理念。各级司法人员要坚持下乡,深入群众中去,了解纠纷发生的根源所在,弄清事实真相,进行各类纠纷案件的总结,找出相似点,争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争取下次不再发生。同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各级乡政府要帮助民众自己建立自己的评判标准以及评判组织,让民众深入其中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或者自己组建民事纠纷解决组织,让民众作为法官,这种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对于民众受法律教育的程度。

2.3 民众团体参与调解使民间调解组织化

陕甘宁边区在进行纠纷调解时,双方可以自己选择各自的当事人现场评议是非曲直。具体来说该怎么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时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来出面解决;二是有专门的调解结构来解决。其中这方面的情况比如像定边县成立的调解委员会,自从施行以来有着不错的效果,解放日报还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报道,边区政府鼓励各县镇及群众团体积极学习。

2.4 民间先进人士推动民间调解

俗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民间的先进人士一般来说这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有着极高的地位,因为他们一直以来深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因此这些先进人士无疑给人民群众带了好头。人民愿意让这些人来处理纠纷,愿意相信他们,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先进思想、先进文化的代表,他们身上散发出来的正义感深深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指引着人们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 结语

对于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纠纷调解研究发现:人民纠纷调解是在政府和法院的共同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完全是群众自治性的一种调节方式。这一结论正好也符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调解制度是针对于人民的,是走的群众路线,具体就是人民做到大众参与,集中反映了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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