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2018-12-27 06:06胡余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利益冲突公平正义

摘 要 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利益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公平正义是利益配置的根本原则,是缓解、减少与消除利益冲突的前提、基础、手段与途径。在利益问题上,人们能最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就将达致最佳的和谐状态。法律与法治是克服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 公平正义 利益冲突 社会和谐 法治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的权利观研究(GD12XFX04)”与广东海洋大学人文社科校级科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利观研究(C140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余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28

社会和谐是人们的共同愿望。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利益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公平正义是利益获取、持有、分配、平衡、协调与变动的根本原则,是缓解、减少与消除利益冲突的前提、基础、手段与途径。在利益问题上,人们能最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就将达致最佳的和谐状态。因此,以利益为视角研究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视域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一、利益冲突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意志与行为往往跟人们的利益相关联。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间的利益往往产生冲突。所谓利益冲突实质上是利益主体在实现各自利益的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利益争夺。利益争夺导致利益相关方不能和平共处,引起社会不和谐与社会冲突。

因此,利益冲突是社会不和谐、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根源所在。利益冲突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就呈现和谐局面;利益冲突无法缓和与化解,社会就失序、失稳、失和,充满矛盾、冲突与混乱,社会和谐当然也就无法实现了。为了进一步认识利益冲突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导致社会不和谐问题,我们需要对利益概念与本质以及利益冲突的原因进行必要的分析。

首先,利益的概念与本质决定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何谓利益?通俗的说,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

霍尔巴赫将利益与人们的幸福联系起来,认为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

周旺生教授注意到利益實际上就是一种资源,认为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有了这种资源,人们就可以获得好处,就可以使自己的生活达致某种状况,就可以在自己所参与的社会生活中,满足自己一定的需要、愿望或要求,就可以获取一定的幸福。” 人们的需要是难以得到满足的、人们的愿望是丰富而强烈的、人们的要求是多种多样又层出不穷的。人们无穷无尽的需要、愿望或要求,只能通过“利益”去满足与实现。追求利益因而成为人们的天性。人们为了幸福生活,必然千方百计谋取利益。人们追求和攫取利益的强烈冲动必然使人类社会生活范围内的各种利益处于被“争”状态或冲突状态。利益冲突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其次,利益主体的繁多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具有广泛性与尖锐性。人类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构成的。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组织都是社会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繁多,利益争夺就更严重,利益冲突就更广泛、更普遍。在繁多的利益主体中,个人(自然人)与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利益主体。个人是最活跃的利益主体,是其他利益主体的基础。群体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基础,具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持相对共同的利益态度而结合在一起的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个人与群体的力量差距很大,在利益获取的竞争中,个人往往通过加入群体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而群体也往往给个人带来更多的利益。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他们获取利益的能力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与群体获取利益的能力较强或很强,有的人与群体获取利益的能力较弱或很弱。利益主体力量的强弱差异,使得利益冲突表现出复杂性与尖锐性特征。

最后,利益客体的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具有必然性。与人类无限的需要、欲望、要求相比,与利益主体的繁多、广泛相比,能够满足我们需求的利益客体往往是有限的甚至是稀缺的。利益冲突的根源就在于作为利益客体的生活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与众多利益主体的需要、欲望、要求的强烈性和无限性的矛盾。由于利益客体的有限性与稀缺性,人们的需要、欲望与要求的强烈性和无限性,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总是处于“饥饿”状态。人们常常本能地、不择手段地、不顾后果地追逐他们渴求的利益,千方百计把别人的利益变成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必然成为人们之间你争我夺的对象,由社会发展的动因变成社会混乱、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中心、焦点、旋涡。

因此,利益冲突是一种普遍、复杂、强烈、广泛而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

从利益概念与本质以及利益冲突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和斗争实际上或最终都是利益冲突或利益之争,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是利益纷争、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尽最大可能缓解、减少与消除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与关键

实现社会和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核心与关键是公平正义地分配人们之间的利益,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与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限度,人们的正当利益与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侵犯他人正当利益与合法利益的行为得到惩罚与禁止。如前所述,利益是一种生活资源,是一种“好处”,人们只愿多得,不愿少得,更不愿不得。人们对利益的强烈渴求与生活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社会充满利益冲突。遏制人们对利益的正当追求可以减少与缓解利益冲突,但这是违背人性的,因而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能选择的方法。不断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使人们的生活资源尽可能丰富与充足,是解决利益冲突的物质基础与根本保障。但由于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贪婪本性,即使生活资源丰富与充足,人们也会在满足原有欲求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利益追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不能避免。事实上,无论作为利益客体的生活资源是充足还是不足,只要人们的利益“分配”恰当,人们就不会有太大不满,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可以得到解决,人们就能够和谐相处。因此,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问题与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是恰当的利益分配。而利益的恰当分配实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问题。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利益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某种标准,是利益获取、持有、分配、平衡、协调与变动的最终根据,是缓解、减少与消除利益冲突的前提、基础、手段、途径与根本原则。公平正义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愿望在特定条件下获得最大实现或得到最大满足。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是使社会上所有人皆大欢喜:人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人人的幸福实现最大化,人人的愿望获得彻底的实现。

因此,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利益分配恰当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在利益问题上,人们能最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就将达致最佳的和谐状态。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大致平等的事实与世界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无休止的争夺,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在自然状态下,社会并不存在什么公平正义,人们之间的利益争夺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激烈。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文明社会后,产生了公平正义的意识与理念,形成了公平正义的制度与规则,建立了实施公平正义的组织与实体,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基本控制,社会处于基本和谐状态。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并不会在文明社会彻底消失,它依然幽灵一般地在人类社会游弋,或大或小、或强或弱地发挥其难以取代或替换的作用,使社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利益强势者与利益弱势者。

在利益争夺的竞争中,利益强势者有更多的机会、能力、资源与条件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益弱势者则相反。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获取与持有的两极分化,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引起人们特别是利益弱势者的强烈不满,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巨大的、直接的威胁。

在现代文明社会,如何使强者的利益与弱者的利益都得到维护与保障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上都令人困惑的难题。平等原则或平均原则照顾到利益获取弱势者的利益,但对利益获取强势者不利,对社会生产,对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创造,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消极的影响。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允许利益强势者凭其优势地位与条件获取更多的利益,容忍人们之间利益获取与持有的两极分化,对利益获取弱势者不利。所谓公平正义就是要在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与平衡。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似乎实现了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统一。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置于一个词典式的序列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实质上是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差别原则,两个正义原则通过优先性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在理论上解决了强者与弱者利益的共赢与共存问题,在社会和谐的实践上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当然,将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有机结合起来运用于社会和谐的实践活动中并非易事,需要一系列细致的社会规则将这种公平正义理念具体化、确定化与制度化。

三、以法治为基础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法律是关于公平正义的艺术,是公平正义的存在形式,是公平正义具体化、确定化与制度化的最根本、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庞德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 法律的任务就是平衡与协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把人们的利益纳入法律规则系统加以保护或保障,从而“定分止争”,克服或缓解、限制或控制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建立利益获取与占有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

法律的制定、实施、执行、适用与遵守,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康运行就是所谓的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与人们普遍服从良好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律能否进行良善与否的价值判断是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争论焦点与分水岭。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只要法律具备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求,就具有法律的权威,就应该得到适用与遵守。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具有道德性,可以而且应该进行良善与否的价值判断,“恶法非法”,不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要求,不符合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法律不应该被视为法律,不应该得到适用与遵守。但是,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求立法者制定出良好法律,則是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共同主张、共同追求与共同愿望。良好法律需要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法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被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八个要素。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甚至根本不是法。

因此,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的形式要求、形式要件,是良好法律的前提与基础。良好法律的实质要件与要求主要是符合人性,符合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期待,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符合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需要。它很难有明确、一致、共同的标准,只能由立法者自由裁量。

因此,立法者的素质、立法者的代表性、民主的程度、民主的广泛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法律实质要件的构成要素及其相关比例。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将社会各种利益主体或他们的代表全部纳入立法者范围,赋予立法者资格,使社会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主张,然后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主张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立为法律。从利益配置的视角看,这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的利益强势者或强势群体有更大的能力影响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当法律不符合社会利益强势者或强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或阻碍他们利益的实现时,他们很可能借助其优势与条件,在立法环节,通过法律的制定、废止与修改,隐晦地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防范社会利益强势者或强势群体在利益问题上借法律的名义巧取豪夺的现象。

良好法律制定出来后,存在人们是否遵守与服从法律的问题。对于法律的遵守与服从,有学者寄希望于法律信仰,认为只要人们建立起法律信仰,人们就能很好地、自觉地遵守与服从法律。在一个人人信仰法律的法治社会,人们遵守与服从法律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但从人性与利益的本性看,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个注解中引用托·约·登宁《工联与罢工》中的一段话对资本的贪婪本性作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资本的贪婪本性事实上是人类在利益面前贪得无厌的一个缩影与写照。在利益面前,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与服从,但在利益面前,特别是在巨大利益面前,法律往往难以得到遵守与服从。无论是利益强势者还是利益弱势者,都存在不惜代价去攫取与争夺巨大利益的巨大动力。特别是社会利益强势者或强势群体,他们有更大的力量对抗法律的执行与实施。在巨大利益面前,当法律构成他们实现利益的障碍时,他们往往蔑视法律、玩弄法律、肆意践踏法律。因此,法律必须具有能够遏制人们不惜违法争夺利益的可怕冲动的力量,让违法者付出远远超出其所得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成本与代价。也就是说,法律制度要充分考虑利益问题,让守法者的利益获得最好的保障,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利益代价。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要切实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义务、责任与惩罚的规定要落到实处,具备完善的利益与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上升到权利的利益被侵犯能够得到完全的救济,侵犯他人权利与利益的行为能够得到严厉的惩罚与制裁。只有这样,在保障人們的权利与利益,防范人们侵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问题上,法律才具有实在的与实际的效力,才足以对人们非法争夺利益的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法治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遵守与服从,法律所保护的公平正义的利益格局与利益秩序才能形成,社会和谐才能成为现实。

注释:

[法]霍尔巴赫著.管士滨译.自然的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7.

周旺生.论法律利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2).25.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4.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

[美]罗·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3-55.

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729.

猜你喜欢
社会和谐利益冲突公平正义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社会关系在分析师调研过程中的作用——基于利益冲突和信息优势的视角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生育文明是计划生育发展的前进方向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和思路
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高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研究
关爱弱势群体 维护公平正义
“三公”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
遵循法治 促进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