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有效性

2018-12-29 03:35文丨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9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办法原理

文丨叶永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最能体现监督抽查制度的内涵,它包括五个方面:计划、抽样、检验、异议处理和结果汇总、后处理等。在行政管理与建设上,从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到2011年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管理办法》32年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得到不断完善。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一些人认为,现行的《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制和监管能力已经逐步失去生命力,监督抽查的本质属性和原始功能已基本丧失,主要表现为:

一是抽查计划的制定,没有把较大风险强制性产品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区域性的产品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等作为抽查重点,监督抽查工作缺乏针对性。二是抽样对象相对固定、抽查时间存在有规律性等导致监督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被削弱。三是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是属于同一技术机构的不同部门,无法保证“抽检分离”的效果,“抽检分离”制度是名存实亡。

众所周知,监督抽查工作既是行政监管的行为,更是应用技术的举措,不管是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还是现行实施的《管理办法》,它们都是用行政规范的条款来落实监督技术的本质。而有人认为,“现行的《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制和监管能力已经逐步失去生命力,监督抽查的本质属性和原始功能已基本丧失”。这是未能真正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又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的必然结果。

《管理办法》担负着落实监督技术的作用

现行的《管理办法》经过7年的应用实施,为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正常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原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着手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但是,目前出现的种种监督乱象,并不是《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好或过时了,而是一些监管部门及人员没有认真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不懂监督抽查原理所造成的现象。

一是《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所以,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中,没有把较大风险强制性产品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区域性的产品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列入抽查重点,只能说明制定计划者根本没有深入市场第一线,不知道哪些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二是抽样对象相对固定、抽查时间存在有规律性等现象本来就不符合监督抽查原理,也违背了监督抽查规范。把握监督抽查原理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者的起码要求,不能因为《管理办法》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就成了《管理办法》的过错。这是典型的不懂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具体表现。但是,国家高层还是秉持指导、完善的态度,在修订《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给予明确规定“随机选择被抽查企业,随机匹配被抽查企业与检验机构”等,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写入到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之中,用规范的条款来落实监督技术以及监督抽查原理。

三是“抽检分离”的目的是阻止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抽查结果的真实性。抽样与检验由同一家机构的不同人员来实施,在客观上的确存在有人为影响的可能。但是,《管理办法》认为完全可以用技术与管理来消除人为的影响,达到提升抽查工作的效率,可是现时中反而成了一些监管部门不按监督抽查原理进行监管的借口。为此,国家层面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在修订《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特意规定了“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不得参与抽样”,从客观上彻底阻止了人为的影响,避免了就如何落实“抽检分离”进行的不必要的讨论与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管理办法》也需要进行完善与提高,但现时中一些监管部门对《管理办法》指责的种种不是,并不是《管理办法》真的存在重大问题,而是应用者与执行人员没有从监督抽查原理出发,不知道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的区别,只是机械地对照条文执行。

准确把握监督抽查的真谛

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监督与督促生产企业保持规定的产品质量水平,并不证明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它是营造一种监管气氛,使生产企业始终感到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挂在自己的头上,使之对产品质量有一种敬畏之心,以此来促进生产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也就是说,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把好产品质量关,生产企业是主体单位,监管部门只是起到监督与督促作用,切莫本末倒置地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忘记了监督抽查的原理与本质。

一是社会上产品种类是成千上万的,即便是有较大风险强制性产品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区域性的产品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也是不计其数,由于质量监管部门的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每种产品都进行抽查,如何把这些产品都纳入监管的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就是很好的办法。它能保证监管对象的选择与检查人员的派遣具有科学性、无倾向性,排除了人为因素干扰,符合监督抽查原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实行了“等概率”抽查,生产企业不敢靠运气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逃避自己的责任,达到了监管抽查“全覆盖”的目的与要求。

二是监督抽查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置的一种抽查方式,它的先决条件是取样必须是随机抽样,然后才谈得上科学、公正等。否则,即便检验、异议处理和结果汇总、后处理等工作都正确无误也是徒劳的。也就是说不管《管理办法》有没有规定或怎样规定,抽样对象相对固定、抽查时间存在有规律性等做法都是违背监督抽查本质,这一点从事质量监管工作者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是“抽样分离”看似是技术问题,实际上行政管理要求,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到监督结果的正确性。而“双随机、一公开”是保证监督抽查科学实施一种很好的模式,既能保证实现“抽样分离”的目的,又能使监督抽查原理得到落实,从操作层面可以有效破解监督抽查覆盖面不足、权力得不到监督、人为因素干扰等问题。但是,如果不懂监督抽查的原理与本质,而是机械地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是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也不易发现自己在应用操作中出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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