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2019-01-04 09:59王雨静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6期

王雨静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信守承诺,互不欺瞒,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表现及违法后果,以期指导保险法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明确说明

被奉为民法中“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当奉行诚实,格守信用,善意地、全面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由于保险法律关系自身具有的特点,对法律关系各方主体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的商事合同更加重视善意与诚信,如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往往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和解除。保险法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悟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其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就保险关系本身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商法律关系基本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保险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双方具有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人必须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需要承保,同时投保人由于缺乏保险法律方面的专业性知识也有赖于保险人的明确相告。因此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隐瞒和欺詐行为。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表现

(一)如实告知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如实告知的方式。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这种询问告知通常是通过保险人事先将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先印就在投保单上,由投保人如实填写来完成的。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如实告知的范围。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对影响承保的重要事项会在投保单中以询问方式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询问事项的最后一栏设置“”概况性条款”,概况性条款一般是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已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所谓概况性条款,是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保险人采取“其他”、“除此以外”等概况性条款进行的询问视为没有询问,否定了概况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特定的承诺,担保为某一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产生保证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良好管理”的某方面能得以贯彻,如在盗窃险中,保证使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某些风险较大的活动,如在火灾保险中,保证不得储存易燃物品。

2.保证的形式。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形式。

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明确记载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明示保证又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对过去已经发生和现在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明确认可的保证方式。承诺保证是指对未来发生的事实进行明承诺的保证方式。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单“是否吸烟”一栏中勾选否,即是对过去及现在吸烟情况的确认,属于确认保证;投保人在投保单备注栏中明确写明在保险期限内不会吸烟的行为即属于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即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没有记载保证内容,但基于贸易管理、社会公俗或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保证的事项。海上保险中的适航要求就是典型的默示保证,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记载适航的条款,但保险船舶需要具有适当的设备、燃料、给养和人员配备,同时具有适当的装载能力和运送设备。如果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有权根据默示保证的要求拒绝给予赔偿。

(三)明确说明

1.明确说明的含义。明确说明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认真说明。相对于保险人而言,社会公众对保险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在专业性方面居于弱势地位,对于保险合同这种典型的格式合同也应给予特殊的规制,使投保人在完全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和重要事项的基础上,完全自愿的接受保险合同的约束,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说明的内容和方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以扩大字体、加粗、添加下滑线、斜体字等方式提示投保人要特别注意,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一旦发生免责条款项下的保险事故,该条款无效,保险人仍要赔偿。而对于责任条款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进行了补充规定,将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视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说明的内容范围,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因为免责条款中详细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细致、耐心地为投保人进行说明。

3.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例如,有不少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保险人免责。在保险人未对这些条款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依据这类免责条款拒赔,存在不同认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视为保险人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投保人不能以不知道禁止性规定的而主张不适用该法律,据此可以减轻保险人对该类条款说明义务的的举证责任。

(四)弃权和禁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本来享有的相关权利的行为。禁反言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弃权行为而导致的禁止再否认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后果。弃权和禁反言的主体均为保险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在保险人明确放弃了某些合同权利后,禁止保险人反悔,从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切实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即丧失了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继续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费,即使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继续收取保险费,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其已经原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表象,此种情形下的保险人是否仍然可以投保人違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要求被保人、受益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费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已经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按照投保人主观过错状态,可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的行为,包括违反明示保证的行为和违反默示保证的行为。违反明示保证的行为主要有确认保证的事项虚假、未按承诺保证完成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违反默示保证内容主要有违反行业习惯和交易惯例完成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事项,不论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法定形式的说明时,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免责条款涉及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赔偿。同时《保险法》第116条、162条对于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四)违反弃权和禁反言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放弃的权利内容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在保险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部分权利,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抗辩权。但是,如果保

险人放弃某项权利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则不能弃权。弃权和禁反言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保险人一旦明示或默示放弃了某项合同权利,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存在相关违约行为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已放弃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保险人放弃权利后无权反悔,从而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

四、结术语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法治精神,坦诚相待,投保人对于保险人询问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于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说明,以使合同双方当时的权益受到最大保护,在彰显法律效力的同时,也传递着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社会基本准则的时代内涵。

参考文献:

[1]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9月版。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版。

[4]刘轶:《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践问题研究》,载《现代国企研究》2017年8月。

[5]荀雪:《最大诚信原则——构建和谐保险法的基础》,载《人力资源管理》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