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三)

2019-01-06 10:36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吉林农业 2019年5期
关键词:名称转基因安全性

附录II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

(接上期)

三、转基因动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在湖南省和上海市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材料)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2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20~40头(只);禽类(鸡、鸭等)100~200羽(只);鱼2000~5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几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图;

1.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

1.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1.5.5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养殖隔离区图;

1.5.6 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动物的贮运、饲养、屠宰、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事故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1.5.7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目标性状表达的稳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功能性状的有效性等)。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2和T19在湖南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最多不超过5个,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应当有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5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500头(只);禽类(鸡、鸭等)3000羽(只);鱼10000~50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报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几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2.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5.5 中间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2.5.6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和隔离示意图;

2.5.7 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动物的贮运、饲养、屠宰、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事故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5.8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的稳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功能性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基因漂移检测、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12在湖南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的品系不超过3个,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品种或品系应当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世代间隔较长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5.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3.5.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5.5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6 各试验阶段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地形图;

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动物的贮运、饲养、屠宰、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事故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5.9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动物的稳定性、经济性能、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外源功能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及功能性状的稳定性、有效性、基因漂移情况、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食品安全性如营养成分分析、抗营养因子、是否含毒性物质、是否有过敏性反应、急性、亚急性动物试验数据等)。

3.5.10 对于以转基因动物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动物,应当提供其亲本名称及其选育过程的有关资料,并提供证明其基因来源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4 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动物名称、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GH促生长基因鲤鱼A112的安全证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动物的一个品种或品系,其名称应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4.3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4.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4.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4.4.3 目的基因整合进动物中并表达的分子检测或鉴定结果(PCR检测、Southern杂交分析或Northern分析结果、目的蛋白的表达结果);

4.4.4 转基因性状及其产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4.4.5 各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4.6 各试验阶段试验结果及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4.4.7 转基因动物遗传稳定性、经济性能、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的综合评价报告;

4.4.8 外源基因在动物各组织器官的表达资料;

4.4.9 转基因动物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综合评价报告;

4.4.10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A)动物毒理试验报告;B)食品过敏性评价试验报告;C)与非转基因动物比较,其营养成份及抗营养因子分析报告;

4.4.11 该类转基因动物国内外生产应用概况;

4.4.12 该转基因动物可能的生存区域的监控方案,包括监控技术、抗性治理措施、长期环境效应的研究方法;

4.4.13 审查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5 转基因动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请安全证书。

4.6 转基因动物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作为种质资源利用。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动物作为亲本与常规品种杂交得到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动物,应当从生产性试验阶段开始申报安全性评价。

附录Ⅲ 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据安全性评价的需要,将转基因微生物分为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和其他转基因微生物。

一、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一)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评价

1 受体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微生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微生物菌株名称;

1.1.4 是天然野生菌种还是人工培养菌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是否发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微生物演变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

1.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生育期和世代时间;

1.2.2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1.2.3 适宜生长的营养要求;1.2.4 寄主植物范围;

1.2.5 在环境中定殖、存活和传播扩展的方式、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1.2.6 对人畜的致病性,是否产生有毒物质;1.2.7 对植物的致病性;

1.2.8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1.3受体微生物的生态环境:1.3.1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其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1.3.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空气等;

1.3.3 是否为生态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对农田土壤、植被、陆地、草地、水域环境的影响;

1.3.4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

1.3.5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6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植物和动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7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3.8 涉及国内非通常种植的植物物种时,应详细描述该植物的自然生境和有关其天然捕食者、寄生物、竞争物和共生物的资料。

1.4 受体微生物的遗传变异:

1.4.1 遗传稳定性;

1.4.2 质粒状况,质粒的稳定性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3 转座子和转座因子状况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4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资料;

1.4.5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6 在自然条件下与植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7 在自然条件下与动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 受体微生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6 受体微生物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确定受体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特性和安全性,能否向自然界中不含有该类基因的微生物转移;载体构建的图谱。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基因操作方法。

2.6 目的基因的生存前景和表达的稳定性。

2.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8重组DNA分子的结构、复制特性和安全性。

2.9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与受体微生物比较,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如下特性是否改变:

3.1.1 定殖能力;

3.1.2 存活能力;

3.1.3 传播扩展能力;

3.1.4 毒性和致病性;

3.1.5 遗传变异能力;

3.1.6 受监控的可能性;

3.1.7 与植物的生态关系;

3.1.8 与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

3.1.9 与其他生物(动物和人)的生态关系,人类接触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消除途径;

3.1.10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

3.2 应用的植物种类和用途。与相关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等相比,其表现特点和相对安全性。

3.3 试验应用的范围,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范围,广泛应用后的潜在影响。

3.4 对靶标生物的有益或有害作用。

3.5 对非靶标生物的有益或有害作用。

3.6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性状的监测方法和检测鉴定技术。

3.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确定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4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试验方案

1 试验地点

1.1 试验地点的气象资料,试验地点的地形,环境的一般性描述,标明试验地点的位置示意图。

1.2 试验地周围的生态类型。

1.3 释放地点周围的动物、植物种类。

1.4 释放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他生物从转基因生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设计

2.1 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试验菌株名称或编号。

2.3 拟开展试验的地点和试验面积。

2.4 生产、包装、贮存及运输至试验地的方式。

2.5 使用方法及剂量,未使用部分的处置方式。

2.6 试验植物的种植方法、田间管理措施。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在试验地点的安全隔离措施:

3.1.1 隔离方式和隔离距离;

3.1.2 防止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扩散的措施;

3.1.3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1.4 试验期间的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3.2 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试验植物的取样或收获方式,残余或剩余部分的处理方法。

3.3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措施:

3.3.1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监控计划;

3.3.2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年限;

3.3.3 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的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在广东省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技术路线;

1.5.3 受体微生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1.5.4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1.5.5 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1.5.6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及代号、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J8和NY23在广东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30亩(一般大于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技术路线;

2.5.3 受体菌、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2.5.4 跟踪监测要求的资料;

2.5.5 中间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2.5.6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

2.5.7 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5.8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及代号、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在广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5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这些株系(品系)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应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大于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3.5.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3.5.3 检测机构出具的受体微生物、转基因微生物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

3.5.4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5 跟踪监测要求的资料;

3.5.6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3.5.7 转基因微生物生产和试验地点的位置图;

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5.9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提出具体试验设计。4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的安全证书。

4.2 转基因微生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才能申请安全证书。

4.3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4.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4.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4.4.3 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4.4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总结报告;

4.4.5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4.4.6 该类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在国内外生产应用的概况;

4.4.7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检测、鉴定的方法或技术路线;

4.4.8 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长期环境影响监控方法;

4.4.9 其他相关资料。

二、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一)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评价

1 受体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微生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微生物菌株名称;

1.1.4是天然野生菌种还是人工培养菌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是否发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微生物演变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

1.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生育期和世代时间;

1.2.2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

1.2.3 适宜生长的营养要求;

1.2.4 适宜应用的动物种类;

1.2.5 在环境中定殖、存活和传播扩展的方式、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1.2.6 对动物的致病性,是否产生有毒物质;

1.2.7 对人体健康和植物的潜在危险性;

1.2.8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

1.3 受体微生物所适应的生态环境:

1.3.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其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1.3.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空气等;

1.3.3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

1.3.4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是否受人类和动物病原体(如病毒)的侵染。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动物健康、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5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3.6 涉及国内非通常养殖的动物物种时,应详细描述该动物的自然生境和其他有关资料。

1.4 受体微生物的遗传变异:

1.4.1 遗传稳定性;

1.4.2 质粒状况,质粒的稳定性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3 转座子和转座因子状况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4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动物健康、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1.4.5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6 在自然条件下与动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 受体微生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6 受体微生物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确定受体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特性和安全性,能否向自然界中不含有该类基因的微生物转移。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基因操作方法。

2.6 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

2.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8 重组DNA分子的结构、复制特性和安全性。

2.9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应用目的;在自然界的存活能力;遗传物质转移到其他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3.2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作用机理和对动物的安全性。

3.2.1 在靶动物和非靶动物体内的生存前景;

3.2.2 对靶动物和可能的非靶动物高剂量接种后的影响;

3.2.3 与传统产品相比较,其相对安全性;

3.2.4 宿主范围及载体的漂移度;

3.2.5 免疫动物与靶动物以及非靶动物接触时的排毒和传播能力;

3.2.6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回复传代时的毒力返强能力;

3.2.7 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

3.2.8 对免疫动物子代的安全性。

3.3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对人类的安全性。

3.3.1 人类接触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消除途径;

3.3.2 广泛应用后的潜在危险性;

3.4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3.4.1 在环境中释放的范围、可能存在的范围以及对环境中哪些因素存在影响;

3.4.2 影响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存活、增殖和传播的理化因素;

3.4.3 感染靶动物的可能性或潜在危险性;

3.4.4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能力、变异性以及致病性是否因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3.5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6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确定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4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试验方案

1 试验地点

1.1 提供试验地点的气象资料,试验地点的地形环境的一般性描述、标明试验地点的示意图。

1.2 试验地周围的生态类型。

1.3 试验地点周围的动物种类。

1.4 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他生物从该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方案

2.1 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名称或编号。

2.3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在各试验地点的试验动物规模。

2.4 试验区域的大小。

2.5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应用。

2.6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生产、包装及贮运至试验地方式。

2.7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使用方法及剂量,未使用的部分的处置方式。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试验动物的安全隔离。

3.1.1 隔离方式、隔离距离;

3.1.2 防止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扩散的措施;

3.1.3 饲养全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

3.1.4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2 试验动物的饲养和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3.3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场所的监控措施。

3.4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年限。

3.5 试验的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产品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表达鸡新城疫病毒F基因的重组鸡痘病毒基因工程疫苗在江苏省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动物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2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4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羽(只);鱼2000尾。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1.5.3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1.5.4 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1.5.5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产品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表达鸡新城疫病毒F基因的重组鸡痘病毒基因工程疫苗NF16和YF9在江苏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同种目的基因和同种基因操作所获得的,每个菌株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试验动物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500头(只);禽类(鸡、鸭等)5000羽(只);鱼10000尾。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1~2年。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提供中间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2.5.4 毒理学试验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试验等);

2.5.5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2.5.6 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5.7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表达鸡新城疫病毒F基因的重组鸡痘病毒基因工程疫苗NF16在江苏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5种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同种目的基因和同种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其名称应当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和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试验动物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尾。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1~2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5.3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4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

3.5.5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

3.5.6 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的转移情况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5.9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4 安全证书的申报要求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如表达鸡新城疫病毒F基因的重组鸡痘病毒基因工程疫苗NF16的安全证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种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其名称应当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4.3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4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4.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及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4.4.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4.4.3 目的基因的分子检测或鉴定技术方案;

4.4.4 重组DNA分子的结构、构建方法;

4.4.5 各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4.6 各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4.4.7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转移情况的报告;

4.4.8 稳定性、生存竞争性、适应能力等的综合评价报告;

4.4.9 对非靶标生物影响的报告;

4.4.10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

4.4.11 该类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在国内外生产应用的概况;

4.4.12 审查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5 申请安全证书的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请。

三、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一)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评价

1 受体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1.1 受体微生物的背景资料:

1.1.1 学名、俗名和其他名称;

1.1.2 分类学地位;

1.1.3 试验用受体微生物菌株名称;

1.1.4 是天然野生菌种还是人工培养菌种;

1.1.5 原产地及引进时间;

1.1.6 用途;

1.1.7 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1.1.8 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是否产生过不利影响;

1.1.9 从历史上看,受体微生物演变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

1.1.10 是否有长期安全应用的记录。

1.2 受体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

1.2.1 生育期和世代时间;

1.2.2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

1.2.3 适宜生长的营养要求;

1.2.4 在环境中定殖、存活和传播扩展的方式、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1.2.5 对人畜的致病性,是否产生有毒物质;

1.2.6 对植物的致病性;

1.2.7 其他重要生物学特性。

1.3 受体微生物的生态环境:

1.3.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境,其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1.3.2 生长发育所要求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空气等;

1.3.3 是否为生态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对农田土壤、植被、陆地、草地、水域环境的影响;

1.3.4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

1.3.5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6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植物和动物)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3.7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3.8 涉及到国内非通常种植(养殖)的动植物物种时,应详细描述该动物(植物)的自然生境和有关其天然捕食者、寄生物、竞争物和共生物的资料。

1.4 受体微生物的遗传变异:

1.4.1 遗传稳定性;

1.4.2 质粒状况,质粒的稳定性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3 转座子和转座因子状况及其潜在危险程度;

1.4.4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1.4.5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6 在自然条件下与植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4.7 在自然条件下与动物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

1.5 受体微生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1.6 受体微生物的其他资料。

1.7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标准确定受体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2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

2.1 转基因微生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

2.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

2.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

2.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

2.2.3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2.2.4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

2.3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特性和安全性,能否向自然界中不含有该类基因的微生物转移。

2.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

2.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大小、功能及其供体生物的名称;

2.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

2.5 基因操作方法。

2.6 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

2.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2.8 重组DNA分子的结构、复制特性和安全性。

2.9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标准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

3 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

3.1 转基因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应用目的;在自然界的存活能力;遗传物质转移到其他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监测方法和监控的可能性。

3.2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类的安全性。

3.2.1 人类接触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消除途径;

3.2.2 广泛应用后的潜在危险性。

3.3 转基因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3.3.1 在环境中释放的范围、可能存在的范围以及对环境中哪些因素存在影响;

3.3.2 影响转基因微生物存活、增殖和传播的理化因素;

3.3.3 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能力、变异性以及致病性是否因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3.4 转基因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技术。

3.5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标准确定转基因微生物的安全等级。

4 其他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4.1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稳定性。

4.2 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微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4.3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环境安全性方面的差异。

4.4 转基因微生物产品与转基因微生物在对人类健康影响方面的差异。

4.5 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标准划分其他转基因微生物产品的安全等级。

(二)其他转基因微生物试验方案

1 试验地点

1.1 提供试验地点的气象资料、试验地点的地形环境的一般性描述、标明试验地点的示意图。

1.2 试验地周围的生态类型。

1.3 试验地点周围的相关生物种类。

1.4 试验地点的生态环境对该转基因微生物的存活、繁殖、扩散和传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特别是环境中其他生物从该转基因微生物获得目的基因的可能性。

2 试验设计

2.1 试验的起止时间。

2.2 转基因微生物的名称或编号。

2.3 转基因微生物在各试验地点的规模。

2.4 试验区域的大小。

2.5 转基因微生物的应用。

2.6 转基因微生物的生产、包装及贮运至试验地方式。

2.7 转基因微生物的使用方法及剂量,未使用部分的处置方式。

3 安全控制措施

3.1 试验生物的安全隔离

3.1.1 隔离方式、隔离距离;

3.1.2 防止转基因微生物扩散的措施;

3.1.3 试验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

3.1.4 试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3.2 试验生物的培养和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3.3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场所的监控措施。

3.4 试验结束后的监控年限。

3.5 试验的监控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 中间试验的报告要求

1.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河南省的中间试验。

1.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不超过1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4 试验年限:一般为 1~2年。

1.5 报告中间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1.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1.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1.5.3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1.5.4 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1.5.5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

2 环境释放的申报要求

2.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江苏省和河北省的环境释放。

2.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其名称或编号应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 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规模不超过1000升(公斤)〔一般大于1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不超过30亩(一般大于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环境释放的期限一般为1~2年。

2.5 申请环境释放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2.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2.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2.5.3 提供中间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2.5.4 毒理学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试验等);

2.5.5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2.5.6 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5.7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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