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育人型环境法教学改革

2019-01-08 18:38
福建茶叶 2019年11期
关键词:实地考察环境法案例

齐 楠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传统的环境法教学强调理论学习忽视实践教学,这使得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这是当前环境法教育中亟待解决的重要学术问题。

1 现行环境法教学的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法课程不受重视

2007年,教育部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原有的14门核心课程中增加了两门核心课程。环境法被确定为16项法律核心课程之一。作为新加入的核心课程,其受重视的程度远不如其它传统课程。另外,学生功利主义思想比较严重,环境法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内容少之又少,每年只考1-2分。学生在学习环境法的主动性和精力上就不足,存在着只为混学分、不认真听课的现象。[2]

1.2 教学手段单一、枯燥,理论性不强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用于教学目的的方式和手段。我国法学的教学方法多是教师中心型,即从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出发,教师系统地教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基本系统,学生理解和记忆。这种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是被动接受的,而且接受的多是理论性的知识,学习来会觉得枯燥无聊。然而,与传统的法律学科相比,环境法有其独特之处。环境法是一门将法律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学科,除了法律的概念和系统,环境科学还有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评估,环境容量等内容。这些知识点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和科学性,无法通过简单的理论教学来实现。

1.3 教学内容繁杂无体系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学科,近几十年来才逐步发展,许多理论现在仍然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环境法学的教学内容往往很难成体系化,这首先是因为环境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若干部单行法及相关规范条例组成,很难像刑法学那样具有极为严谨封闭的体系。[3]其次环境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分论涉及领域广泛,大气、水、垃圾、噪声、土壤、森林、草原、动物、植物……方方面面,每一个领域就是由一部单行法构成。最后,环境法学科知识复杂,法律知识涉及经济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它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和环境经济学。因此在授课中,老师需要掌握多学科知识,否则难于掌控教学内容,学生也容易迷惑,找不到重点。

2 实践教学体系教学改革的重要性

实践能力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之一,实践育人型教学模式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保障。实践教学模式是一种将理论学习,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沟通课堂和课外活动,将学习和应用联系起来,将专业知识和能力与人类社会发展相结合。帮助大学生获得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神体验,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人的价值,同时全面提高大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个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在环境法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实践教育人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

环境法课程是一门将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课程。涉及一些环境科学中的定义时语义晦涩难懂,这样的特性决定在教学过程中不适合采用纯知识灌输的方式。要掌握知识,就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逐渐学习,而实践育人型教学模式就是给学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通过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实践考察和调研,提升学生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水平和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能力。

2.2 有利于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新人才

将环境法教育的实践理念引入环境法课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新知识,在获取认知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培养他们的独立人格。实践表明,实践育人型教学模式的应用,将环境法的学习过程从课堂上延伸到课堂前与课堂后,多环节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加强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达到了本科培养的预期目标。

2.3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环境法治为重要保障。环境法教育承担着培养环境法律人才,传播环境法律知识,弘扬环境法治精神,保护生态伦理的重任。在环境法的教改过程中,通过案例讨论式或是实地考察式教学,学生亲自了解环境问题、解决环境纠纷,实践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要求,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4 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能力

在理论教学中,教师需要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熟悉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内容,注重相关学科的发展,以保持课堂教学的新鲜活动。这就要求任课教师专业知识深厚,能够针对学生的专业特点、课程的特点做好教学组织工作,教师的专业能力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提升。

3 实践育人型环境法教学模式的探索

实践型育人模式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每门学科可针对自己学科的特点寻找自己的模式。作为环境法教学,笔者探索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3.1 案例分析教学模式

采用案例教学模式并不是教师通过文字简单的举例说明或播放小短片视频,这样的方式往往引不起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思考的兴趣。案例教学法首先是教师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并回答,教师进一步总结。其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关于案例的选择。环境法的教学案例选择要有一定的标准,一是本地区的真实环境资源案例,这种案例对学生来说有着亲切感和天然的吸引力,学生对这些地区或是企业有所了解,进一步就想知道这些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例如笔者在讲到环境生态补偿时,以引滦入津工程以例。引滦入津工程涉及河北、天津两省,而学生大部分籍贯是河北,甚至有的学生就在潘家口、大黑汀水库附近居住,对于如何改变水库的污染,按什么标准获得生态补偿格外关心。这样就能积极参与思考和谈论,就会实现课堂参与度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另一个选择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环境指导案例。两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一定难度,并不能直接在课堂上进行适用。教师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提前发给学生,并在案例中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并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实践中,笔者一般会让学生5—8人结成一个学习小组,在小组中确定小组组长、记录人和小组报告发言人。在课下每个小组分析和讨论教师指定的案例,并在课堂上以小组形式报告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2 实地考察教学模式

在环境法的教学中还可以开展实地考察的教学模式,即通过让学生实地考察搜集有关环境问题或现象的资料,并运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予以分析研究,提出调查结论和建议的教学模式。环境法的实地研究主要针对环境法的分论部分,它涉及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各个方面。由于地理条件和资金因素,必然会有许多章节无法进行实地考察。[4]因此,地理环境、科学规划是教师安排实地考察必要做的工作。首先要做的是甄选对象时要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学生往返路途方便的、学生感兴趣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得,另外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安全等。在河北省,水、大气、土壤、垃圾、噪音、农药等都是理想的考察对象。在讲解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以白洋淀为考察对象。野生植物保护法可以选择灵武山,灵雾山位于河北省兴隆县境内,共有1870多种高等植物。其次,实地考察的时间灵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种方式往往不能安排在课堂教学中,而是安排在节假日或是每学期的实习周,学生可以利用回家的探亲或是游玩的过程中进行考察。最后,每个小组需要报告本小组实地考察的过程和结果,遇到的问题以及他们如何在课堂上解决这些问题。报告在课堂上以PPT的形式展示,并可以以演讲的形式呈现。必要时,学生可以将协助学习的道具,样本或评估师带到教室。为了保证学生严肃认真地完成考察任务,教师会对每组的表现评分,并且得分将计入本课程期末考试中。教师可以规定学生态度极不理想,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评价的标准包括如下要素:首先,是否完成考察任务;其次,是否发现了问题;再次,是否想办法解决了问题;最后,课堂报告是否精彩,是否让大家从中学到了知识。每次报告完成后,教师应及时进行适当的评论,从而进一步确保学生在实地考察学习中获得了一些收获。

在考察过程中,学生发现了很多问题和困惑,比如学生在对白洋淀上游流域水污染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一些企业非法设立排污口;村民对网箱养鱼的取缔意见不一致;无法找到教师指定任务中的数据;保定市环保局对学生的咨询不予配合、没有披露相应的信息。这些问题和困惑可能会影响任务的完成,但这些都会引发学生的思考:造成白洋淀水污染的污染源是什么?白洋淀的水质要达到什么标准?保定市环保局是否有义务披露相关信息?环保局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个人什么处理?这些思考成为引发学生解决问题的动力,从而促使他们自己实际去解决问题,到达了实践型教学的目的。

3.3 诊所式教学模式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仿照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在法学学生的培养中,把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中来,通过分析剖析,以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因为其能够把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事务技能有效统一在一起,在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推广适用。

在诊所式教学模式也可以添加到环境法教学中来。在课堂上,教师讲解如何与各方当事人会面,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谈判,咨询、诉讼的技巧等。在课外教学部分,学生在法律诊所亲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会见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并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5]而学生这些活动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诊所式教学模式环境法教学的适用中应尽量尝试获得校外其他法律援助组织、律师事务所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的帮助,特别是要与环保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解决运行模式单一、经费不足、案源缺失等问题。

4 结语

实践育人型教学模式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教学模式,而应是多种教学模式的综合运用。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应当勇于探索、积极尝试,努力将对学生知识的讲授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融为一体,提高学生的诉讼水平,培养出适应生态法治建设的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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