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

2019-01-08 23:26
农村经营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农民制度

新形势下创新农村经营制度的几个问题

张晓山

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创新的前提。应将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所有权从“虚置”到“做实”,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集体资产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形式,消除所有权“异化”。要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不是小规模农户的代名词。通过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部分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能获取足够资源,有条件有可能在农业中创业、发展和致富,不仅能解决“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次问题,夯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人才基础,并实现农民从身份到职业的转化。

超大规模的公司农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要根据各地基础条件,合理确定耕地经营规模,通过综合配套制度创新,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演进。超大规模公司农场当前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路子走不通。

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注意发展内涵式的规模经营。在探索规模经营时,要明确农业经营规模如何界定。关键是要以家庭经营为核心,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效应,降低农户获取社会化服务的成本。这种内涵式、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与大田作物种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同样具有应用价值。

通过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各种形式联合与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检验标准:一是合作社能否从生产主体转变为市场主体,从单纯的原料提供者转变为农业经营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将大量小规模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中,带领他们共同致富。

(来源:《农民日报》)

努力让乡村跟上国家现代化步伐

叶兴庆

构建有利于提升乡村人力资本质量的制度环境。要提高农村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加强产权保护,为他们高起点发展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养老等新产业创造基本条件。为他们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

以地尽其利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承包地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发挥集体所有权在互换并地、土地整治、降低流转的交易费用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对承包权进行适度赋权,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通道;对经营权进行平等保护。在宅基地方面,可按“三权分置”的逻辑加大改革力度,发挥集体所有权在超占和闲置宅基地整治、宅基地使用权与外部资本联营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尽快明确资格权的权利属性和权能范围,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和老成员资格权的市场化退出通道;放活使用权,尽快明确受让人范围、转让方式与期限、转让收益分配等具体操作办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方面,要在遵循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尽快予以盘活,为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创新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在财政投入方面,要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向乡村倾斜的力度,真正把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话语权交给地方,切实提高涉农资金规模效益;通过担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乡村振兴;创新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通道,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在金融服务方面,应通过分类有序提高集体产权的流动性、加强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等途径解决需求端存在的问题;通过创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等途径解决供给端存在的障碍。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方面,要创新准入机制,清除阻碍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创新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而不是替代农民、排斥农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乡村振兴不等同于城市化

党国英

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应当重视城乡规划、人口布局、公共服务、产业选择等问题。这些关乎乡村振兴的成败。

首先是城乡规划问题。从发展方式来看,有的名村走的是城市化路径。但如果所有的乡村都模仿名村,乡村振兴就变成了城市化。这显然有悖于初衷。其次是人口布局问题。乡村振兴意味着人口布局的大调整,但怎么调整、如何布局,至今仍然没有定论和共识。再次是公共服务问题。当下农村基础设施尚显不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农民分散居住,但基础设施的建设又要求一定的人口规模,这两者之间是一组矛盾。如何破解仍然值得探讨。最后是产业选择问题。当前,乡村旅游是很多地方政府发力乡村振兴的抓手,但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它的收入占比不能高于区域内农业产值的10%。在破题提升农民收入方面,过去大多看重规模经营,但现在来看并非如此,而是要让农民在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去挖掘有价值的东西。 (来源:《人民日报》)

依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陈小君

第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法律制度。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法构造时,一方面可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成熟制度对其规则加以设立,另一方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特殊性作合理规制。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保护,消除成员权纠纷接受司法审查的障碍和赋予成员自由退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建立成员权制度。

第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完整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用益物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通过农地发展权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细化承包地调整的法定事由及程序,完善承包地收回的法定条件及程序;充实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细化与整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有限转让与收回制度;对公益性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区分规制,修订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此外,还应加强集体企业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第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经营运作法律制度。建立集体土地经营方式的选择机制,允许农村集体在实质性尊重集体成员意志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统或分的土地经营模式;重视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中能动作用的发挥;加强对适度规模经营的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健全规模经营、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路径,完善其主体与权利配置制度。

第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配套法律制度。应重视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应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探索使用方式的多元化;应在金融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作用等;应发挥集体主导作用,开展农村社区型养老等,应明确合作社终止时国家补助财产的处置办法,允许合作社社员民主决定提取公益金,鼓励联合并健全联合社制度。

(来源:《求是》)

农民受益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初心

王立彬

让农民受益,促进农村与农业现代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初心。农村土地改革的对象是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主人是亿万农民。无论是作为农用地的耕地、林地、草地,还是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维护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益、实现他们的财产权,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的意愿、拥护与获得感是衡量制度设计、法律调整得失成败的定盘星。

让农民受惠,要讲精准、补短板。从精准方面看,留守农民、外出打工农民、被征地的农民,情况是很不同的。事实上,农民进城落户,教育、医疗、低保、住房等城镇居民权利并不都是一次性赋权,完全市民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他们以合理方式交回土地承包权,只能基于自愿。在补短板方面,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必须强化,近年来因为征地引发的出嫁女、上门女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集体用地的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较快,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对此明确界定、强化保护的立法值得点赞。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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