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抚顺市城镇湿地保护措施

2019-01-10 16:06王叶红
中国林副特产 2019年2期
关键词:抚顺市城镇监测

王叶红

(抚顺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辽宁 抚顺 113006)

2018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 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在一些快速发展的城镇,因在公众层面对湿地生态功能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湿地常常被视为荒地,人们随意向其中倾倒垃圾,有些湿地甚至被填埋或用做其他用途。与此同时,城镇却以惊人的速度迅速扩张和发展。这种井喷式的增长规模将湿地纳入城镇规划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如果我们不好好保护湿地,它的未来就是——退化、被填平或被建设成为新的生活区域。

1 城镇湿地

城镇湿地是在城镇及其周边地区发现的湿地,包括河流、库塘、洪泛平原、湖泊和沼泽,同时也包含如盐沼滩涂、红树林和珊瑚礁等沿海湿地。

2 城镇湿地的作用

2.1 减少洪水泛滥

湿地像一块能够吸收洪水的巨大海绵,河流、池塘、湖泊以及沼泽能够吸纳与储存大规模的降水。在沿海城镇,盐沼湿地和红树林具备着抵抗风暴潮的缓冲功能。

2.2 补充饮用水

湿地能够对渗入地下蓄水层的水进行过滤,不断补充这一重要水源。此外,湿地也能够调节河川径流,这也同样有助于保证饮用水的供应量。

2.3 过滤废水并提升水质

湿地中丰富的淤泥和繁茂的植被能够吸收有害的毒素、农药和工业废物,从而承担着滤水器的功能;城镇湿地也能够帮助过滤生活废水。

2.4 改善城镇空气质量

得益于高水分含量和丰富的植物种类,湿地能够向周围扩散潮湿的空气,缓解城镇炎热季节的热岛效应和干燥气候。

2.5 增加人类幸福指数

湿地给当地居民提供了休闲空间,通过与自然的互动可以减轻人们的压力并提高健康水平。

2.6 给人们提供谋生之路

通过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可使湿地成为为人类提供丰富水产品的渔业生产区,提供可供编制生产原材料和药用植物。通过对湿地景观的开发利用,会有力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地区就业。

3 抚顺市城镇湿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城镇湿地现状

抚顺市位于城镇建成区及周边的湿地面积约4829hm2,占全市湿地总面积28.5%,主要湿地类型为河流湿地和库塘湿地。城镇湿地的存在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3.2 存在的问题

3.2.1 城镇化发展破坏湿地。城镇建设高速发展与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致使很多地区向湿地要土地,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水质下降、水资源减少,动植物种群不稳定,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系统破坏加剧。

3.2.2 城镇退休非农人员开垦湿地耕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均寿命也大幅度提高,一些城镇居民退休在城镇周边开垦种植农作物,部分湿地遭到毁灭性破坏,土地属性转变为农田,湿地面积流失现象常有发生。

3.2.3 工业排放污染湿地。抚顺是重工业城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沿河分布,个别企业因利益所致偷排超标污染物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湿地植物因污染死亡、退化,水生动物种群减少。

3.2.4 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执行不到位。因湿地类型不同,林业、水务、农业、城建等多行业均肩负着湿地保护职责。但因行业差异导致重视程度不同,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存在着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抚顺至今尚未制定出台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滞后。

3.2.5 湿地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抚顺市各县区均未设立湿地保护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湿地保护人员力量薄弱。湿地公园管理人员不足,因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园区管理混乱,后续保护、开发能力不强。

4 抚顺市城镇湿地管理和保护的有效措施

4.1 实施分级管理

4.1.1 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湿地进行分级管理,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

4.1.2 完善保护管理体系。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重要湿地加以保护。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

4.2 加强湿地保护

4.2.1 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应着手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确定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

4.2.2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4.2.3 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4.3 强化利用监管

4.3.1 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

4.3.2 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4.3.3 严惩破坏湿地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尽早出台地方性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4.3.4 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区设立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队伍,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

4.4 建立修复制度

4.4.1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恢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4.4.2 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4.4.3 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根据湿地监测结果,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4.5 开展监测评价

4.5.1 监测内容。对湿地的类型、面积与分布;湿地的水资源状况;湿地土地利用状况;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湿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对湿地资源的影响;湿地的管理状况和研究状况;影响湿地动态变化的主要环境因子等开展连续监测,提出湿地保护建议和措施。

4.5.2 观测技术指标。湿地自然环境观测指标;湿地生物多样性观测指标;湿地开发利用和受威胁状况观测指标;湿地保护和管理观测指标;湿地周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湿地利用状况指标。

4.5.3 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开展重要湿地监测,在条件具备的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设立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全市湿地监测网络。

5 结束语

提高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公众对湿地生态系统重要性的认知,通过加强立法、管理机构建设等,运用管理、监测等手段,持续加强抚顺市湿地保护工作。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城镇湿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满足大众休闲、科教需求,为发挥抚顺市辽宁东部生态屏障作用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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