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保护与利用

2019-01-13 05:01徐赛
魅力中国 2019年2期
关键词:客观存在文物保护文物

徐赛

(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贵州 六盘水市 553600)

文物的价值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要向社会宣传的一个重要部分。文物的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遗物中的东西,是属于人类一般劳动,是人类进行步的标志和智慧的结晶。文物整体上要具备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否则不能成为文物。某些遗迹、某件遗物,它们不一定都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是,它们所具备的价值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所以,文物的价值就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否定的。

我们在保护文物的工作中发现,一些古遗址、古建筑、甚至包括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时常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部门、私人,甚至包括某些政府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种工程建设,或者审批程序简单、不严格,导致一些文物没有原冒,或全部被破坏。当然,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及其不合理的现象呢?我觉得,一是人们对文物工作不了解,对文物的内含及价值贫乏;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对《文物法》意识淡薄,甚至可以说无视《文物法》的存在。那么,要将文物保护好,大家必须全面、深入地对文物有所认知,有所了解,才会觉自地投身到保护文物中去。

上述这些现象,也不是空穴来风,它与我们文物保护部门息息相关,当我们文物保护部门把工作做扎实了,全面了,或许会有很大的改变,那就是着力解决文物宣传和文物法方面的问题。我们得从“文物”的历史渊源、历史概念以及文物的重要性说起,让人们对文物有充足的了解和认知,同时再结合我们文物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保护等。这样,文物的意义就全面很多了,价值也更有体现了。一是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物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象征,它是不可再生,再制作的,在产生它的时代地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与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后人不能想生产就生产,想制作就制作的,文物是有一定物质性的,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文物是不可代替,转换的。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历史发展的结果。文物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遗产,是一定时代的结晶。每一件文物或是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彼此不能代替,也不能转换。一切复制品,仿制品都不能代替,因为它就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的;三是文物是有一定的时代性的。文物的时代性即文物的时代特点,任何文物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人类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任何历史遗迹和遗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都具备各个时代的特点和信息,均属不可代替。

通过阐述了这些关于文物的重要性及特点之后,作为各级政府和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该向广大市民普及哪些宣传教育呢?

首先,文物保护应加强历史方面的教育。文物是国家历史文化的载体,丰富多彩的文物布及全国上下,也印证了我国是一个历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在战国时期就有所记载,后来到了民国时期“文物”的概念有了新的发展。1982年11月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到2002年,又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通过上述关于文物的历史渊源,反复研究,反复修订,说明了文物的历史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文物的重视程度。那么,就应该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文物的历史知识。

另外,文物保护应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文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长期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工作贯彻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这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文物保护法》的所有规定都体现了这个方针要求。因此,在各项建设及旅游开发中,凡是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本体的所有工程都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的十六字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在实施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这一方针。它们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一定意义上又是互为目的,承前启后的,但是一定要明确,保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才能利用。“利用”是受“保护”制约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的前提下继续进行利用。当“保护”是第一位的,那么“合理利用”就是第二位的。文物资源如果得不到合理利用,就不能释放它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保护文物的成果就难以体现出保护的价值。当然“利用”是需要把握的,是适度利用,不能一味地追求什么经济效益,这样文物会失去原冒,会失去保护的意义,同样也违反了《文物法》的相关规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我们身边的文物,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进程也越来越快,某种意义上,它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受到破坏。所以,我们在认知了文物的价值和历史重要性后,文物的保护就尤为重要,要向广大社会及人民群众作深入地、广泛地宣传。作为我们文物管理部门更应该增强对文物的认知,维护《文物法》的尊严,积极投身到保护文物中去,使各个文保单位能够健康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得到合理利用,才能将祖国历史文化的内含有效地传承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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