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究

2019-01-13 15:55陶君
魅力中国 2019年35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电子商务

陶君

(无锡中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00)

前言:根据2018年电子商务报告显示,我国的电商发展速度位居全球第十,同时我国拥有大型互联网市场,网络用户高达8亿人。据同年电商行业研究报告可知,我国移动购物用户人数急速提升,并推动了电商消费的增长。但对应的民商法调整未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无法可循,因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民商法的创新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阐述

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进行线上市场交易活动。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升,使得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增强了用户的购物体验,实现了便捷购物,人们足不出户利用一个联网计算机即可购买到心仪的产品。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成熟,形成了多种交易模式,比如:B2C(企业对客户)、B2B(企业对企业)、B2M(市场营销电商企业)以及O2O(线上线下)等不同交易模式,现已成为了人们网购的常见模式。从广义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涵盖了全部依托于网络所开展的商务活动。电商模式的成熟与市场交易环境的改变,使得传统电子商务主体与流通环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但是由民法与商法所组成的民商法中缺少许多电商发展与经营的法律条款与细节,无法有效解决现有电商问题。致使在出现交易纠纷问题时,有关部门无法依照民商法来判定并明确主体责任,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分析整理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调整民商法条例,以此完善法律制度,保证电子商务能够规范化发展。

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根据有关数据报告显示,在2018年前三个季度,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了62785亿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上涨了27%,可以说电子商务现已成为了我国消费主要增长力量。同时截止到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购人数达到了5.69亿人,其网购渗透率高达71%。依照eMarketer的预测分析,在2021年,电商销售额会比2017年翻一番,高达48800亿美元。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子商务沟通缺少安全性

良好的沟通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具有有利作用。从买方角度上看,经过沟通,消费者可以对商品有更好的判断与选择,能够根据商品信息与其他买家反馈等信息情况作出判断,综合考量商品是否满足自身消费需要,进而形成消费行为。从卖方角度上看,商家可以依照消费者需要进行商品推荐与详细介绍,通过消费者的反应来制定之后的营销计划。同时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信息,并存在信息流通现象,所以交易平台应当注意对此些信息的保管与存储,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还要保证商品为正品,销售价格公正。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还要了解国家最新相关政策,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进而及时传递有效信息。

(二)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划分不明确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流程较为便捷。当买家通过询问并下单后,卖家只需要依照订单内容下发货物即可。并且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要遵守电商制定的规则,比如:7天无理由退款、赠送运费险以及48小时内发货等规定。但是买卖双方并未签署电子商务合同,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数量问题、到货时间等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因而当发生交易纠纷时,买卖双方都无法提供权益维护证据。

(三)电商后续监管不健全

从卖方角度看,买方完成下单后,卖家要进行商品报关、商检以及缴税等多个手续,然后由物流企业进行配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之后消费者点击接受确认,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持下,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为了保持电商买卖交易合理,需要具有完善的法律进行监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民商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出现交易纠纷问题时,无法利用民商法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有效保障,因而需要对民商法进行调整与完善[2]。

三、民商法的创新点

(一)电商主体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推动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要借助民商法进行发展,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与完善。由于现行民商法中并未对电子商务主体予以详细解释,使得经营业务及准入条件等多种问题的明确无法可依。传统商务主体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待审核成功并拿到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网络环境中进行经营,消费者无法确定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权限,因而无法利用传统认定机制进行管理。并且当前电子商务主体还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匹配的问题,而民商法中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当出现双方交易纠纷时,无法利用现有民商法有效解决。因而民商法在创新时要明确电商主体。

(二)电子合同

传统交易合同都是由买卖双面见面签订完成的,具有明文规定。而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环境中完成合同订立与支付等行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电子合同,而民商法中的合同规定与电子合同不相适应。因而民商法在创新时要确保数字签名具有合法性,同时提出数字签名真伪的管理办法。

(三)合同履约与支付

电子商务在交易完成、买家确认收货的同时,电子合同约定作废。但是在此过程中,交易支付存在较多问题。在传统贸易中,一般会以现金或是支票进行支付,但是在电子商务中,需要利用电子货币与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支付环节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失败,同时后续补救难度较高。而且当前所施行的民商法缺少电子商务方面的合同履约与支付法律,适用条款不多。因而民商法在创新时要完善此方面的法律。

四、大数据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策略

(一)完善电商主体审定制度

为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要对民商法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进行完善,尤其是对电商主体审定的完善,进而为管理机构以及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障。与此同时,通过明确电商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义务管理,可以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减少权益纠纷事件的发生。另外,民商法中还要规定电商主体需要定期展示自身经营的合法性以及实际经营状况,包括产品质量认证、网站运营状况以及财务信息等,实现电商交易透明化、公开化。并且电商企业在获取到第三方的权威认证后,通过向公众展示自身经营的合法性,可以使公众提升对其品牌的信赖程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保证电商交易顺利进行[3]。除此之外,为提升电商主体的合法性,除了要完善现行民商法外,还要加强技术认证。通过CA机构来认定电商主体身份,同时向交易主体进行公布。

(二)修缮民商法中的电商法规

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除了要依照当前电商发展现状适当调整并修改法律细则外,还要出台电商法,以此增加民商法的管理范围,为电商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具体而言,要调整两方面内容,第一是电商的交易形式,第二是电商的交易内容。并且在完善民商法时,要注意电子商务与传统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做到新旧法律统一,填补旧法律中的空白内容,增强新法适用性,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束缚,减少电商交易纠纷事件。

(三)合理引入WTO规则

电商交易过程较为复杂,包含货物交易、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多种内容。现阶段,WTO组织在电商交易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提升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与开放性。所以我国要顺应国际电商发展潮流,依托于WTO规则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与完善,进而实现与世界贸易的接轨。首先,安全认证规则。在国际电商交易过程中,明确交易双方身份十分重要,所以要以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为准确,因而我国民商法要明确CA机构在电商中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增强数字证书具有的法律效力。其次,单证规则。在大数据时代下,电商交易过程会产生大量数据,为了确保数据传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要对其进行数据加密认证,提升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最后,电子支付规则。民商法要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划分好买卖双方的权责,进而增强电商交易监管力度,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结束语:综上所述,近些年,电子商务了我国主要贸易模式,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缺少法律依托。因此,有关部门要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与完善,进而为电商更好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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