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公路上的“灰犀牛”

2019-01-13 23:17
中国公路 2019年12期
关键词:黑天鹅犀牛法律法规

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我们的管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可谓“天天坐在火山口上却浑然不知”。想想看,一大群“灰犀牛”正在我们身边游荡,随时可能大发雷霆,多么可怕!

一介书生,两鬓染霜;

三余读书,四十有惑;

五味俱全,六根不净;

七言八语,九行十业。

犀牛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性情温顺的食草动物,但一旦发起怒来也是非常可怕的,就连号称“草原之王”的狮子也要让它三分。因此,经济学家用它来比喻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统称为“灰犀牛事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黑天鹅事件”,指的是那些小概率且影响巨大的危机事件。

具体到公路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危害巨大,尽管出现的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了往往就是惊天动地的大事,属于行业里的“黑天鹅事件”。对于这类事故,大家通常会保持十二分的警惕,千方百计避免其发生。但是,也有一些隐患和风险,大家平时并不太把它们当一回事,甚至视而不见,结果时不时地出现一些纰漏,导致工作很被动。

比如说,我们公路行业涉及不少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不但规定了管理相对人应尽的义务,而且也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者提出了不少要求。然而,公路部门大多只是注重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去约束管理对象,却对自身的约束条款做得不够、执行得不到位,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就是路上的“灰犀牛”。

举个例子,对公路病害的修复维护够不够及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这些条文都规定了公路部门及时修复病害和清除障碍的义务,但怎样才算“及时”则见仁见智。因为相关部门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公路损坏具有突发性、不可预知性等特点,如果因路损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受害者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接下来就是没完没了的诉讼。

又如,施工路段能不能边施工边开放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照此规定,理论上公路施工期间是不能开放交通的,必须“全封闭”。但这样一来,问题又出现了,公路连接千家万户,周边群众要走、要用,如果彻底封闭显然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实际上,大多数普通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和大中修项目并没有资金条件再去另修一条临时道路,也很难做到全封闭施工,所以,边施工边开放交通的现象很常见。虽说是无奈之举,但一旦这些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公路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肯定难辞其咎。

日常工作中,诸如此类的公路“灰犀牛事件”还有很多很多,一位从事公路法律工作的朋友曾说: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我们的管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可谓“天天坐在火山口上却浑然不知”。想想看,一大群“灰犀牛”正在我们身边游荡,随时可能大发雷霆,多么可怕!

要避免“灰犀牛”发怒,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及其释义的标准体系,联合司法部门,对一些措辞模糊的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根据管理实践当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推动公路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另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公路执法和管理行为,加强程序和证据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总之,“灰犀牛”和“黑天鹅”一样可怕,一样让人不能掉以轻心,能消灭的,就该尽早消灭,暂时消灭不了,也要尊重规律,与之和平共处,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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