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培育对策研究

2019-01-14 09:14徐明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产业集群

徐明

摘要:创建与培育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目标的关键问题。基于对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并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提出了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培育对策,对于实现农民增收、更好地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产业集群;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培育对策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集群品牌视角下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对策研究(编号:JJKH20170129SK);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省农产品全渠道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研究(编号:20180418050FG);吉林省社会科学项目:吉林省农村电商精准扶贫生态模式的创新研究(编号:2018B82)的阶段性成果

农产品加工业是关系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及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性产业,是链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桥梁,行业覆盖面广、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基本接近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还指出“要打造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加工品牌,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品牌的数量与竞争力、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被视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发展目标。也就是说,需要大力培育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使之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增长极。

一、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概念界定

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业产业集群的高度发展,是产业集群的高级形式,是多种资源的集合体,除产业集聚外,还融合了区域历史文化等资源。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基本内涵的理解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集群品牌的物质载体。二是集群品牌的外在表现。国内学者们大多是从某一个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外在形式进行描述,其被认为是区域范围内农业企业(或家庭)所属品牌的商誉总和、农业或农产品的整体形象、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标志、一群农业生产经营者所用的公共品牌标志、区域产品标识。

(二)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特征分析

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除具备一般品牌的特征外,还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区域独特性。农业生产深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尤其农产品品质特别依赖自然条件的变化,土质、地貌、温度等特有的自然条件加上特殊的生产和培育模式,使农产品带有地方特色,这是农产品加工业构建集群品牌的关键因素,脱离了所属区域,农产品就失去了附加价值。

第二,公共性。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是一种公共无形资产,这种公共资产可以被产业集群内所有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企业(或家庭)及其合作者共同拥有。所以,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区域内所有经济主体共同分享该品牌所带来的附加价值,共同承担该品牌受损的损失。

第三,外部性。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外部性具体表现为:当某些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借助向市场主体提供独特产品或服务等经济现象,对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展开密集的营销,迅速改善集群品牌整体形象,那么该区域内同种名称的品牌都可受益。

二、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集群品牌建设中作用发挥不足

政府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在集群品牌发展规划制定、集群品牌使用、监管、创建、宣传、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各地区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建设的现状来看,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具体表现为:产业监管力量薄弱,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缺乏管理法律法规,致使在监管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政府对相关产业聚集区的生产基础设施投入不均衡,导致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质量不稳定。

(二)生产企业参与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建设深度不够

产业集聚区企业是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些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着集群品牌的发展,而且这些企业的行为也对集群品牌形象有着深远的影响。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有的甚至是家庭式种植和加工的小作坊,因此部分企业经营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品牌创建的能力和动力;同时企业本身对集群品牌的作用与效能认识并不充分,不愿意在具有公共属性的集群品牌建设上进行投入。因此,产业内部企业有效合作较少,无法形成建设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的合力。

(三)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不够

由于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存在着一荣俱荣的巨大收益和一损俱损的巨大风险。因此,保护和发展集群品牌需要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避免由于单个企业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给整个集体带来的非理性结果。目前,大多数行业协会仅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抗风险能力较低,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对行业内企业的监管力度较为单薄。无法有效地调节行业内纠纷,制定并推广行业生产标准的信服力较弱,应有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影响和规范会员行为的作用也并不是很大。

三、農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培育对策

(一)制定集群品牌培育发展规划

“十三五”建设阶段已进入尾声,“十四五”将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也是各地区农产品加工业产业升级的重要时期,政府应该在这个重要时期中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根据优势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各个区域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合作,在人才、技术和信息方面深度融合。加快制定关于集群品牌培育与壮大发展方面相应的规划、法规条文、标准体系、管理制度等,规范农产品加工业的高质量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环境。

(二)建立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联盟

各省可从自身优势产业出发,建立集群品牌联盟,加强对集群内企业的管理与引导。坚持“产”与“管”并举,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品牌。由于集群品牌具有公共属性,因此其管理非常复杂,往往有很多企业会借用集群品牌的声誉来扩大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因此要严格管理集群品牌,对于侵害集群品牌使用权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此外还要制定一系列危机处理方案。

(三)实施集群品牌商品授权管理制度

集群品牌的商标使用要采用“申请——审核”管理制度,地理位置的臨近并不能使相关企业直接拥有集群品牌商标的使用权。集群内企业需提出集群品牌商标的使用申请,然后由政府与集群联盟依据严格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授权使用集群品牌商标。可效仿国家质量监督局对“山西老陈醋”地理品牌商标的管理,出台明文规定这一商标只能使用在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产品中,此法可有效促进集群品牌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自主创立品牌的带动示范效应,对集群内中小加工业企业可起到较强的激励作用。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可促使集群内依托农业产业优势自发形成品牌簇群,在品牌聚集化成长的基础上,形成优势农产品集群品牌。各地政府需针对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制定积极的财税融资政策与品牌发展奖补政策,推动龙头企业与金融资本市场的对接,并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以及指导培训。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加工的标准化生产流程,扩大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集群规模与影响力。

(五)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依靠个别龙头企业创建集群品牌的引领作用是有限的,还应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对集群内中小企业的集聚与扩散作用,带动群内企业共同创建培育企业品牌与集群品牌,从而推动现代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另外,要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的集聚优势,不仅通过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互动合作、协同创新来提高整体的运作效率,还可以整合物流和营销体系。组织农产品博览会等宣传活动,将集散中心、物流配送、宣传展示、互联网营销服务、支付体系、售后保障纳入物联网生态系统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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