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侵权法规制

2019-01-15 14:01范瑜洪
山西青年 2019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

范瑜洪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正以另外一种独特的形式存在:以数据的形式被处理和存储。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生存方式被数字化了,大量关乎个人的信息充斥在不同的场域中,甚至会随着情景的变化而“重复”,以至于被二次甚至多次呈现。我们的个人隐私正在逐渐消失,我们时刻被暴露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而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是因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在适用范围上是存在差异性的。倘若仅用一个概念对其解释,容易疏漏客体的规制。而之所以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是因为它们在客体、侵害后果上存在相似性。尽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关联非常紧密,但两者并非浑然一体,而是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较明确的分界。

首先,从权利属性来看,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信息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隐私权主要体现的是人格权益,侵害隐私权主要造成精神损害,其财产损害并不突出。此外,隐私权的消极被动性,决定了其在遭受损害之时只能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方式。作为集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于一体的个人信息权,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个人信息权不是一种纯粹被动性的权利,其遭受侵害时还可以请求行为人删除个人信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

其次,从权利客体来看,隐私主要包括私密的信息或者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强调的是身份的识别性。凡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个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信息都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此外,隐私的存在形式是通过个人的生活方式表现出来的,不需要通过文字记载。与个人人格、个人身份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信息,都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因其特殊性,通常需要以文字或者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最后,从保护方式看,对隐私的保护应该注重事后救济,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注重预防。隐私权更多的是涉及到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而个人信息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还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更加注重预防。与此同时,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隐私权着重强调法律手段,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方式则是复杂多样的。

二、大数据时代下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完善的网络功能使得网络用户越来越多,同时个人的隐私信息更容易获得、使用和传播。步入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极端猖獗的状态,侵权行为的类型复杂多样,给侵权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现阶段,大数据的隐私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利用、传播他人的隐私。在当今时代,对人们的隐私权构成最大威胁的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大数据时代造成隐私权的泄露是历史的必然,如今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络中常用的微信、淘宝、QQ等软件,无时无刻不窥探着我们个人的信息。有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会对其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二次销售。近期,某集团旗下的酒店5亿条用户的信息被泄露,其中包括用户的开放记录、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最后经调查,是其程序员在平台上传了一个名为CMS项目,被黑客利用攻击导致泄露。这次事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恐慌,人们感觉自己被置于一种透明的状态,隐私权仿佛不存在了。隐私权的传播是指传播者将含有他人的隐私以网络、语言等方式传播出去,扩大信息的影响力,从而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现在信息最活跃的领域当数微博热搜及微信朋友圈了,一条微博的转发量及朋友圈的力量是无穷的,他们已经占据了信息发布的主场。有些人就是利用这些网络软件,不断传播他人的隐私,给他人的生活带来无法磨灭的伤痛。

第二,窥探、寄送垃圾邮件。电子邮件是人们工作、学习、生活中通常使用的一种通信方式,但是邮件并不属于一种比较安全的通信方式。邮件在传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被篡改,但是大多数人还是对邮件采取信任的态度。人们的邮件内容可能会涉及个人的隐私权,这就给“黑客”带来了趁虚而入的机会,他们会窥探隐私权,以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在互联网上有一种比较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寄送垃圾邮件。不断给用户发送与其无关的垃圾邮件。这种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造成邮箱的负荷,使其无法正常使用。此外,寄送大量的垃圾邮件,浪费了用户的时间,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目前用户对其权利遭受侵害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很少能够追踪到侵权人。

第三,干扰他人私人生活。个人的私生活主要是指在个人控制之下的生活领域,如个人的房间、活动等。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私人空间会因此变得更加复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网络技术的革新,才推动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所以,大量的数据需要充足的空间进行存储,促使云存储技术得以出现。云存储最大的好处在于信息共享,但由此也给“黑客”带来了契机,他们会通过这种云存储的有利条件,盗取用户的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公开和散步个人活动的信息,从而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从侵权法的视角规制隐私权

二是明确隐私权加害方的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权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加害人一般应当承担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大数据时代下,对这种救济方式应该加以具体化,明确救济的内容和标准。在隐私权的归责原则方面,将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看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将“过错推定”作为大数据技术侵害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三是明确隐私权的含义及保护范围。民法典应当明确隐私权的含义,清晰界定其保护范围。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援对隐私权做出的定义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保护范围是所有可为大数据利用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有领域;权力表现方式为对保护范围的支配权;权力属性为人格权。

四、结语

社会法制化的进步使得公民对隐私权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重视。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让过去的不可能转为了可能。但是,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处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隐私权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面对大时代的背景下,寻找最有力的解决方式是十分必要和必然的。虚拟的网络是无国界限制的,规范大数据的适用,打击隐私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国的隐私权侵权案件才能有所减少,公民的隐私权将会得到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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