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保护现状与不足

2019-01-15 03:37王岳丽
山西青年 2019年14期
关键词:冷暴力高学历施暴者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一)家庭冷暴力概念的界定

我国立法虽然对家庭暴力有基本的界定,对两种暴力类型进行了笼统划分,但是对于家庭冷暴力的问题并没有十分重视,从而在立法上对于家庭冷暴力这种特殊形式并没有过多的界定及相关的处理方法。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家庭冷暴力除了具有普通身体暴力的部分特点之外,还具有群体的高学历性、行为的隐密性、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等独有特征。

1.群体的高学历性

与热暴力显著不同的是,实施冷暴力的群体往往是高学历群体。在他们成长年代,接触过父母之间太多激烈的热暴力,并且受到宣扬文明行为(即非暴力行为)的教育大流的熏陶,其往往在自己家庭发生问题时,采取的不是一种暴力打击,而是无声的冷漠对抗。

2.行为的隐密性

当家庭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时,家庭冷暴力往往具有隐密性。冷暴力并不像热暴力一样那么激烈,有的时候连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意识到,更何况是外人。我国封建思想较为严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以致于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往往选择去忍耐,而不向外求助。所以,这种冷暴力常常是发生在家这个封闭的空间里面,局外人是很难透析真实情况,也为证据的提供造成了莫大的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则很有可能深陷于冷暴力的毒害之中,而得不到关注与救济。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传统的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往往是身体上的直观的伤害,而冷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层面的,令彼此遭受心灵的折磨,其恢复性较前者来说更小。但从宏观角度而言,它们都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

1.对于施暴者的影响

施暴者往往本身就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人格缺陷,而一旦他实施冷暴力获得成效之后,往往会更加强化施暴者的缺陷心理,而将这种冷暴力行为作为保护自己、攻击他人的手段,缺陷的心理得不到正确的辅导与医治,对于施暴者自身来说,也有可能转变为更严重精神疾病。

2.对于受害者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伤害及长期的情感压抑会造成精神上神经质,往往表现出焦虑、抑制、自卑、与社会隔离、自杀倾向,更有甚者还会产生报复对方的心理。曾经有一篇报道就是讲述,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冷暴力而将其杀害,酿造了一场家庭悲剧。

3.对于子女的影响

子女是父母爱的结晶,然而若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往往这样的家庭将会成为子女的坟墓。父母之间的爱恨情仇的刀刃,无时无刻不在伤害子女幼小的心灵,给他们的性格成长也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4.破坏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在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又不懂得寻求救济的案例中,有许多人做了一些卖淫嫖娼、吸毒麻醉等违法之事,将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虐待家庭成员,自杀寻求解脱,或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来发泄。以爱情、亲情维系着的家庭关系,因为成员间的冷暴力而变得岌岌可危,不仅影响了家庭和睦,对于社会安宁与稳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保护之现状与不足

基于家庭冷暴力现象的潜在危害,我们需要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及救济。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而言,还是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并有待完善。

(一)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保护之现状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详尽的规章制度,这就使得这一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立法指导。此外,目前立法将热暴力零散地分布在婚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没有自立体系,同时又伴随着家庭冷暴力问题的凸显,家庭暴力情况逐渐复杂多变,原来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对现今情况的处理,需要新加入对家庭冷暴力问题的各种规制以及将家庭暴力规制进行体系化的梳理。

(二)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保护之不足

对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纳入正式法律规范的进程亟待推进,社会各界也强烈呼吁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系统的、全面的去规范这个法律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才能够有效、准确、客观的制定。综合各方面的资料,笔者认为有以下不足之处: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现今多变的情况。家庭冷暴力问题出现的概率不断上升,已俨然成为家庭暴力的主流形式之一。成文法中虽然对于热暴力及其处理方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由于资源缺乏、立法自身的滞后缺陷等局限,对于反家庭冷暴力方面的处理规则却很稀少,只是在分类上提到存在这种暴力形式。

家庭暴力是一个涉及私人与公众的双性问题,它既需要社会、法律给予它必要的私人空间,不能任意强制性的以公权力来加以干涉,那样会事与愿违,但同时,它又需要必要的公权力来对其保障,否则将沦为一场空谈,所以,公权力如何恰当的介入也成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最需考量的问题之一。而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往往缺少必要的公权力,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明确及合理的行为指导,而且在司法保护措施上也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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