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的两起检验案例分析

2019-01-15 03:03程章松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轿厢条款货物

张 帆,程章松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为严格执行现行的电梯检验技术法规,全面提高检验工作质量,通过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案例分析,将电梯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消灭在源头,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检验过程中依据电梯标准、检验技术法规及时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文中以检验案例方式作以下分析、探讨。

1 案例一:电梯绳头板固定方式设计缺陷,安装不到位

(1)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描述:该电梯为无机房客梯,在做125%额定载重量下行断电制停试验时,听到井道内发出巨大撞击声,打开层门观察,发现最顶部一根固定绳头板的导轨已经弯曲(见图1:导轨弯曲损坏、绳头板滑移图中圆圈处),同时绳头板已经倾斜,并从圆圈1位置滑落到圆圈2位置,同时还有一档固定在原绳头板位置下方的支架从底码上脱落(见图2:导轨支架脱落图中圆圈处),而轿厢则制停在2至3层之间无法移动。该电梯不符合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3.6导轨C的规定。[1]

(2)原因分析:该无机房客梯的绳头板固定设计方案在多家电梯制造公司都有出现,一般用在层站不高、额定载重量不大的低速电梯(一般是1m/s的别墅电梯),加大的支架和轨道的强度能够满足绳头板的受力要求,但是从应力分布来说该设计方案是存在缺陷的。因为轿厢轨道主要作用是起导向和安全钳动作时承受纵向冲击载荷以及平衡轿厢扭曲应力(轿厢载荷分布不均时),而该案例中的轨道是单边侧向受力(限速器固定侧可忽略不计),额定载重量和速度都较大时,对轨道的强度和支架的焊缝强度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绳头板固定的设计方案应该进行改进。

该案例安全隐患的出现有以下四点原因:①绳头板滑移是因为绳头板和轨道间的定位销未安装,而在滑移过程中又造成冲击载荷的加大;②绳头板附近的支架设计上没有加大加强,支架距离绳头板位置在图纸上也未标明;③绳头板附近的支架的焊缝强度不足,导致出现脱落现象;④安装及自检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载荷试验要求进行安装和检查,否则应该早发现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而不是在检验中出现绳头板倾斜、轨道弯曲、支架脱落等严重问题。

(3)处理意见:制造单位重新设计电梯绳头板固定方案,由原来的图3方案更换为图4方案,在原来的绳头板下方增加承载梁(图4画圈处),加大和平衡绳头板的受力,使之能够承受最大冲击载荷;安装人员拆除弯曲的轨道等损坏的部件并更换新配件,按照新方案进行整改,重新调整轿厢及各部件。依据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8试验的各项目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无异常后再进行报检。[1]

(4)今后应注意的事项:制造(设计)单位应设计合理的绳头板固定安装工艺方案,安装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自检人员应严格按各项目要求进行自检,同时该案例也再次证明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停试验的必要性,才能发现隐患并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图1 导轨弯曲损坏、绳头板滑移图

图3 绳头板安装工艺图

图4 绳头板整改方案示意图

2 案例二:载货电梯轿厢面积超标存在安全隐患

(1)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描述:在检验该载货电梯时发现其轿厢面积超过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8.2.1表一规定的4.2m2(实际面积4.88m2,面积超过16%),电梯公司解释说该台电梯是按照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设计制造的(购货合同备注说明第3条款)。[2]由于该电梯安装于某大型商业广场公共场所,现场使用条件不符合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的场所,所以监督检验人员专门询问了使用单位负责人,也回馈说该电梯没有限定运送轻质货物,因此检验人员判定该电梯轿厢面积超标不合格。

(2)原因分析:根据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8.2.2条款规定,超面积的载货电梯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使用要求,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才允许轿厢面积超出8.2.1表一的规定。[2]而现场出现使用场所与超面积货梯使用条件不符合,有以下四点原因:

①依据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7.2判定规则的条款规定。[3]电梯公司按照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建结构设计电梯时,由于井道尺寸面积较大,从成本考虑设计了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额定载重量为2000kg的货梯,未考虑使用场所是否适用。作为一家专业的电梯供应商未给使用单位合理性建议(例如面积较大可以订购2500kg的货梯:适合5m2以下面积)是不合适的。

②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应该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购买电梯,而不是由电梯公司限定使用条件供货(见合同第3条款说明“轿厢面积超出了GB7588-2003的8.2.1中表1的要求,但根据GB7588-2003的8.2.2的要求,客户需要做到以下两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该条款变成使用单位购买的电梯还被限定了使用条件的“绑架条款”。[2]应该写明的是“使用单位(买方)购买的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的载货电梯,电梯公司(卖方)提供的电梯能够满足其相关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应说明。

③为使电梯能够通过验收,电梯公司在和使用单位的协商中,用错误的解释GB 758-2003中8.2.2条款(电梯公司对使用单位解释说,虽然电梯是设计专用于特定轻质货物,但是只要运送的货物重量较轻不超过额定载荷也可以运送其它货物,误导使用单位在电梯公司提供的“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的承诺函”范本上盖章)。电梯施工公司未理解GB7588-2003中8.2.2条款“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这句话的含义,认为只要使用单位有承诺函,静载试验等能够符合要求,未考虑人员超载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电梯制造、施工公司的解释使得GB7588-2003中8.2.2条款的制定失去了意义。

④在承诺函范本上未写明“如果现场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任何责任事故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也未告知使用单位承诺函盖章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未让使用单位深刻了解今后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电梯公司告诉使用单位只要有派专职人员在电梯轿厢内进行司机操作,就可以严格控制进入轿厢货物的重量不会造成超载,就肯定是安全的。实际上使用单位承诺派专职司机操作,但在电梯使用中多数用户没有专门的持有效证件司机,使承诺函流于形式。)不符合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4.6轿厢面积C的规定。[1]

(3)处理意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告知使用单位在承诺函上盖章的后果,并建议采取对轿厢面积进行限制或其他等效的措施(必须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使载货电梯轿厢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符合标准规定。

(4)今后应注意的事项:依据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4整机试验的条款规定。[4]电梯制造、施工公司应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提供专业性建议并设计符合现场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电梯;监督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承诺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并告知使用单位承诺后必须做到的相关要求及须承担的后果,防止因轿厢面积超标而出现安全隐患。

3 结语

通过对电梯的两起检验案例分析,目的是阐明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标准和各项安全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对电梯制造、施工、使用单位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于检验人员来说,应当熟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时仔细检查、认真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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