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结构型式的理解与检验

2019-01-15 03:03黄莲华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型式样机叉车

陈 斌 ,黄莲华

(1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2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 漳州 363000)

1 前言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场车规程》)施行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场车规程》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的基本项目,编制检验细则进行定期(含首次)检验,但对于“结构型式”检查项目的检查内容,各地检验机构有不同的理解,实施检验操作差别较大,笔者根据检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供检验机构同行参考,以减少检验中的失误,保障叉车使用安全。

2 叉车结构型式

2.1 相关规范的规定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1]第二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2)《场车规程》第4.3.1条:“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机动工业车辆(叉车)的型号,是指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一般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并且以字母或者字母与数字组合的形式表示[2]。《场车规程》第4.3.2条:“型式试验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型式试验结论、样机主要参数、样机主要结构型式及整机照片、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等。”

(3)《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要求:“首次申请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场车规程》要求进行。鉴于《场车规程》对叉车安全性能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不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2.2 理解

(1)叉车型式试验,是型式试验机构对场车产品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机检查、样机试验等,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2],特种设备许可管理部门通过对型式试验报告和制造条件评审等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发放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接受申请单位备案),型式试验样机作为许可销售或制造的系列产品的代表,其主要结构型式特征,就是取得制造许可的同一种型号系列叉车产品的机型识别特征。

(2)在《场车规程》中,以型号区别不同动力方式和传动方式组成的不同种机型的叉车系列产品,不同的机型有不同的主要结构型式特征,具体由型号代号体现。叉车的型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合而成,品种名称(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的车型定义特征见诸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型号代号同时也是同一种机型叉车的主要结构型式特征符号。

(3)叉车的结构型式检查,是实施定期(含首次)检验的机构,依据《场车规程》审查受检叉车的随机文件,核对车辆本体(不包括工作装置)主要结构型式与型式试验样机特征的符合性,判断是否为许可销售或制造的机型,是叉车使用前产品市场准入合法性检查的一项重要检验内容。

3 叉车结构型式检查存在问题

3.1 检验机构

目前,检验机构普遍采用叉车相关文件表面一致性检查,判断其结构型式的符合性,主要基于以下认识:一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认可《场车规程》施行后制造单位原许可的叉车产品的型式试验结果,不要求重新型式试验,首次检验时只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铭牌,与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上的“品种(品种名称)”“型号”“规格”,符合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就放行。二是型号代表不同动力方式、传动方式组成的不同结构型式的叉车,只要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上的型号、品种名称与受检叉车核对,车型核对无误,认为结构型式项目就检查到位,不再查阅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三是《场车规程》没有明确叉车结构型式检查内容,检验机构担心太细致反而被制造单位误解为过度检验,权衡检验能力、检验工作量和检验风险的利弊,选择从简处理。从而导致检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

(1)强调叉车的随机文件(含铭牌)与制造许可资料的表面一致性检查,甚至要求将型号标示格式与制造许可证上备注的产品覆盖范围一致,忽略了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主要结构型式的一致性核查。例如,某叉车制造许可范围为“CPCD型20.0t及以下”,型式试验样机配置司机室,实际受检的叉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明为同“型号”、额定起重量5000kg,但配置护顶架,检验员认为资料核对符合覆盖原则就判定项目检查合格。

(2)未查阅型式试验报告,不关注型式试验样机的主要结构型式描述,也就不能发现叉车产品结构是否变化,或者机型是否改变。例如,某型号托盘堆垛车的型式试验样机为步驾式,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护顶架项目为“无此项”,制造的产品提升高度超过1.8m、且有站驾功能,检验时却一味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存在检验程序上的错误。

(3)对于未见过的陌生机型,没有依据《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3]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车型定义对受检叉车进行辨识,造成误判。

(4)有些叉车的性能参数,没有核对型式试验报告,可能造成误解。例如,某型式试验报告表述“最大起升高度3m,额定起重量3000kg”,不是《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4]定义的额定起重量等。

3.2 制造单位

《场车规程》施行后,检验机构首次检验时要求提供叉车型式试验资料核对叉车主要结构型式,制造单位认为增加了负担,存在抵触情绪,或以技术保密等理由不给予配合。表现在:

(1)叉车产品虽然命名为同一型号,但主要结构型式差别较大不能按照主参数从大到小覆盖,已经按照主参数分段通过型式试验,制造许可证上也是按不同规格分段标注。但制造单位以《场车规程》规定“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为由,仅提供最大主参数的叉车型式试验资料,以一个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覆盖多个型号的叉车产品,使叉车的主要结构型式核查无法查到各分段相应的变化。

(2)将叉车型式试验报告的主要数据等信息遮盖住或有意提供不齐全,误导关键信息。例如,将型式试验样机配置二级宽视野门架、最大起升高度3m的信息遮盖,生产配置三级门架、最大起升高度4.2m的叉车;还有标注某相同型号下,居然生产出配置内燃机与牵引电机二种动力装置的机型。

(3)利用车型相似性,生产未经许可的机型。例如,只有托盘堆垛车制造许可,却生产步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型式试验样机为前桥配置双电机分别驱动,叉车产品为一个牵引电机集中驱动。

3.3 型式试验机构

叉车型式试验各个阶段型式试验要求不同,同一阶段各家型式试验机构的要求也不一致,执行安全规范也存在理解差异,比较《场车规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1)型式试验报告中未标明产品的主要结构型式,或结构型式描述过于简单,附整机相片模糊不清,无法分辨具体型式。例如,叉车的“传动方式”未直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描述,检验员只能从报告正文的“微动踏板”“液力变速器”等关键词中寻找答案;型式试验报告“样机主要结构型式”描述叉车动力方式为静压传动,正文却未见相应检验项目;报告正文只有检验项目没有检验内容,资料比对核查难于确认。

(2)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项目未覆盖《场车规程》的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报告出现项目漏检。例如,报告中没有起升油缸下降限速阀、门架前倾自锁装置的检查项目;充气轮胎省略了开式轮辋检查项目;以司机室代替护顶架对司机进行头部保护的叉车,司机室未按照护顶架的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等。

(3)《场车规程》施行之后,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没有对受检叉车样机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进行重点描述,也未对使用过程可能发生改造和维修的结构、主要装置等进行描述,从事定期(含首次)检验的检验员难以判断受检叉车是否为许可销售或制造机型的产品,在用叉车即便发生改造或修理也难于发现。

4 结构型式检查内容与要求

(1)由于制造许可证上的信息不能充分体现特种设备的特征,起重机械、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广泛运用主要结构型式检查进行确认,这种成熟有效的检验方法同样适用于叉车。根据叉车的特点,其结构型式检查,首次检验时应检查不同机型的主要结构型式特征,以及使用过程可能发生改造和维修的结构、主要配置等,核对与随机文件中的主要设计图样、型式试验报告中样机主要结构型式的一致性,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车型)、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操纵方式等等,以及影响使用安全的主要技术参数;定期检验时应核对上一周期检验记录或报告,以及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查使用中可能发生改造和维修的动力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操纵方式等,检查内容参考表1。

(2)叉车产品的类别、品种名称、主参数应在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内,同一型号的叉车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防护装置等的调整或者产品结构局部改变,对使用安全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接受。

表1 叉车结构型式检查主要内容

(3)按照“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文的要求,核查中发现原型式试验资料中存在与《场车规程》不一致的缺漏检项目,应按照《场车规程》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进行纠正。如果发现制造单位超过许可范围制造叉车的情况,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5 结语

叉车的结构型式检查,是依据《场车规程》施行法定检验的基本项目,也是防止非法产品投入使用的重要检查项目。同时,叉车结构型式多样,通过细致的结构型式检查确定受检叉车机型,能够准确选择适用的检验要求,防止错检、漏检,保证定期(含首次)检验质量。

为了保证叉车结构型式核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制造单位提供给实施首次检验的机构核对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应有妨碍阅读的遮盖;制造单位认为可以按照主参数从大到小覆盖的相同或相似型号的叉车系列产品,建议向特种设备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型号归并变更。

建议起草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学习《电梯型式试验规则》[5],附上明确的配置表,确定机动工业车辆(叉车)主要结构型式描述的必备内容和要求,方便检验人员阅读,有利于结构型式判断,确保项目检查的准确性,避免检验中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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