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一切的法理依据

2019-01-17 10:53陈泽华苏敏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合理性

陈泽华 苏敏

摘 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习近平的讲话具有充分的法理学依据,表现为契约上的合约性、政治上的合理性、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对等性。党领导一切是新法学与政治学面临的重大课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话语权建设,关系到中国特色的依宪治国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党领导一切 合约性 合理性 对等性

一、党领导一切的合约性

党领导一切的最重要的法理依据是契约上的合约性。我党十九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党“三个代表”的内容,“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在我国,权利来自于人民,我党坚持为人民服务,满足了人民的利益要求,体现了契约的满足。这说明了我党领导一切具有契约上的合约性的法理依据。

卢梭的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卢梭说:“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卢梭指出无论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社会契约下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人所共有的。人与人直接处于自然的平等和和谐之中。在社会契约下,人们作为立法者通过转让权利来获得和保护个人的平等和自由。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我国,我党的领导权是通过人民通过转让权利以获得和保护个人的平等和自由来取得的。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通过了宪法关于党领导一切的规定。这就说明我党领导一切是社会契约的体现。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曾经讲过人民应当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我国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表他们的诉求、表达他们的意志的权力机关。它们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他们通过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我党,获得了平等、自由和更多的权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是社会契约的体现。

二、党领导一切的合理性

自我党领导人民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新中国以来,一直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连续执政,没有换届选举,这都得益于我党的性质、宗旨和先进的纲领等。我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我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这些都是我党能够长期执政、连续执政的政治上的合理性。

在我国新召开的两会上,习近平阐述了新型政党制度。就是坚定不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族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就是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我党的新型政党制度是先进的政治制度,它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的政治上的合理性。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新时代,广大人民的需要就是解决好发展不平和不充分的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在中国,能够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这个宏伟目标的政治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没有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社会进步,不可能实现中国复兴的中国梦,就不能保证政治安定团结的局面。这些,都说明了坚持党领导一切的政治上的合理性。

三、党领导一切的对等性

权利和义务、权力(职权)和职责是法学理论、法治理论最基本的概念,主體享有什么权利(权力)、承担什么义务(职责)是法学思维、法治思维中最基本的问题。所以,分析党的领导行为具有怎样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意义,就需要从法律的权力概念来理解、解释和规范党的领导行为而不是从政治、伦理意义上,即从法律的权利概念分析领导权的性质、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为,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即追问领导权的界限何在、法律责任何在等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最本质的特征。对党的领导进行法学解读而提出的“领导权”,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关于党的领导权的理论,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基础的内容之一。由于党的领导行为往往会产生宪法意义上的影响和效果,所以关于领导权的理论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我党作为权利(权力)与义务的主体,它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辅相成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在解放、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尽到了全部的义务。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面临着救亡图存的任务,腐朽的清政府和之后的北洋军阀都无法解决中国的内忧外患问题,很快被国民政府所取代。由于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它对中国所面临的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等方面都无法解决,以及它内部的腐败问题严重,以至于它的政治合法性得到广大人民的怀疑,最终被中国共产党赶到了中国台湾。中国共产党是李大钊、陈独秀等人在十月革命之后,吸收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而成立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后,带领中国人民完成了民族独立、成立了新中国,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实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认同。相应的,它就取得了领导一切的权力。党领导一切是权利(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原则的表现,党领导一切是有法理依据的。

四、结论

党领导一切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重点强调的内容,它对于我国未来的改革、建设和发展都起着决定性的的作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不论是从契约上的合约性、政治上的合理性,还是从法理的基本原则权利(权力)和义务对等性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都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将在实践充分证明党领导一切的正确性与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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