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都改了啥?

2019-01-18 09:20陈娜
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1期
关键词: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实施15年后,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首次修改。为什么要修改?又修改了哪些内容?本刊编辑部梳理重点,以飨读者。

为什么要改?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点。

这次修改法律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三是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和创新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

人进了城,地怎么办?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此次修改之后,发包方不再有收回进城落户承包地的权利。

新法为此作了两个修改。一个是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了别人,是不是就失去了这块地?

确实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物权。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流转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的情况。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个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第四,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个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承包期满怎么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把中央精神落实为法律规范。

修改后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妇女的地如何保障?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在保留原来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

此外,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刊记者陈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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