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海禁”背景下的民间走私瓷器贸易

2019-01-18 21:06
陶瓷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走私瓷器货物

陈 宁

(景德镇陶瓷大学艺术文博学院,景德镇市,33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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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自洪武初年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海禁”政策,即“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禁通外番”“申禁海外互市”“片板不许下海”等,并且这些严厉的“海禁”政策被奉为“祖制”,要求后世诸朝不得违背,这对明代前期的海外贸易,尤其是民间的海外贸易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民间商民私自出海,进行对外贸易,并从根本上取缔国外商品在中国的市场,明廷还规定了“严禁国内民众使用国外商品”,即“禁民间用番香番货,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具体的惩罚措施,见于明廷制定的《大明律•兵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凡将马、牛、军需、铁器、铜钱、段匹、绸绢、丝锦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物货、船车并入官……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1]由此可见明初“海禁”政策之严和惩罚措施之重。

永乐时期,受郑和下西洋的影响,明廷的“禁海”活动有所松动,国内沿海居民“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2]。这一时期,包括瓷器在内的中国货物被源源不断地走私出海,运送到亚非各国。不过待到郑和第七次下西洋结束时,即宣德八年六月,朝廷又立即下令“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者,一体治罪”[3]。可见,郑和第七次下西洋刚一结束,“海禁”政策又变得十分严厉了,并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如正统十四年(1449 年),“福建巡海按察司佥事董应轸言,旧例濒海居民私通外夷、贸易番货、漏泄军情及引海贼劫掠边地者,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上命刑部申明禁之”[4]。明廷颁布这些严厉的“海禁令”,正从侧面反映了这些“海禁令”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不少民间商人受丰厚利润的诱惑和驱使,屡次“冒死”违反规定,从事货物的对外走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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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是中国的伟大发明,“CHINA”小写指瓷器,大写指中国,由此可见瓷器作为中国对外输出的商品货物,在世界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份量。中国瓷器至迟从唐代中期开始传播到海外,到了明代前期,由于深受海外诸国的喜爱和珍视,更成为了民间商人对外走私贸易的重要商品货物。这从世界各地出土出水或博物馆收藏的明代瓷器中,即可窥知一二。下面列举数则明人记载的史实资料,来具体说明一下明代前期海外诸国对中国瓷器的喜爱和珍视程度。

明代马欢《瀛涯胜览》“占城国”条:

中国青瓷盘碗等品,纻丝、绫绢、烧珠等物,[占城国]甚爱之,则将淡金换易。[5]

明代马欢《瀛涯胜览》“爪哇国”条:

[爪哇国]国人最喜中国青花瓷器并麝香、花绢、纻丝、烧珠之类,则用铜钱买易。[6]

明代巩珍《西洋番国志》“锡兰国”条:

[锡兰国]甚爱中国麝香、纻丝、色绢、青磁盘碗、铜钱,就以宝石、珍珠易换。[7]

明代游朴《诸夷考》卷一:

[吃力麻儿国]得中国雄黄、麝香、磁器,甚喜。[8]明代蔡汝贤《东夷图说》:

[真腊国]贸易多妇人,以金银为尚,织帛次之,得中国针、梳、锅、席、磁、漆等器,甚贵之。[9]

此外,中国瓷器在海外诸国售价高昂,利润丰厚,这是明代前期民间商人不惜“冒死”出海进行对外走私贸易的重要动因之一。据明代俞汝楫等编的《礼部志稿》卷三八“主客司职掌•给赐番夷通例”条记载:“青花白瓷盘每个五十贯,碗每个三百贯,瓶每个五百贯,酒海每个一千五百贯。豆青瓷盘每个一百五十贯,碗每个一百贯,瓶每个一百五十贯。”[10]另据今人刘洋撰写的《文献所见郑和下西洋与青花瓷外销》一文,其中提到日本学者家岛彦一发现了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的一则阿拉伯语手稿,该手稿记录了明永乐十六年郑和船队抵达阿丹港时,给苏丹马立克•纳绥尔带来了“包括各种支那陶器等价值二万米士卡尔(金块单位)的极好礼物”。[11]可见当时中国瓷器在海外诸国的受欢迎程度,也可见当时中国瓷器价格之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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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期,随着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东南沿海一带的手工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尤其是受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中国商民的海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尽管明代前期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多次颁布“禁海令”,制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但实际上很难完全禁止民间商民的对外走私贸易活动。据《明太祖实录》卷二○三记载:“上以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 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12]由此可见,尽管明初对民间商民对外走私贸易活动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两广、浙江、福建等地仍出现了不少“交通外番、私易货物”者。

其实,受丰厚利润的诱惑和驱使,包括瓷器在内的民间商品货物对外走私贸易活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活动变得愈演愈烈,愈来愈“猖獗”。据明末清初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明代]土著民铸钱、造船,装土产,径望东西洋而去,与海上诸夷相贸易。”[13]更有甚者,到了明代成化、弘治时期,由于官商勾结,其对外走私贸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进行走私贸易活动的船只变得越来越大,装载的商品货物也变得越来越多。据明代万历时人张燮的《东西洋考》记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收其利权。初亦渐享奇赢,久乃勾引为乱,至嘉靖而弊极矣。”[14]

当然,这种民间对外走私贸易活动的“繁盛”,也与海外诸国对中国瓷器等商品货物的强烈需求有关。据《明史•外国四•吕宋》记载:“先是闽人以其地近且饶富,商贩者至数万人,往往久居不返。”[15]有些国家为了持续地获取中国的商品货物,不惜“扣留”中国商民当作“人质”,以期盼中国商民再来其国进行商品贸易。据《明史•外国六•苏禄》记载,苏禄国人“以珠与华人市易,大者利数十倍,商舶将返,辄留数人为质,冀其再来”[16]。此外,有些外商为了赚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经常随同朝贡使团“违规”到中国市场上进行商品贸易,以获取包括瓷器在内的中国货物。更有甚者,还有外商冒充朝贡使者到中国市场上进行“违规”贸易的,这也反映了当时包括瓷器在内的中国货物在海外的受欢迎程度以及所带来的高额利润。

明代前期,作为当时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形式,朝贡贸易也是有诸多限定的。如《大明会典》卷一○二就明确记载了有关朝贡使团到中国市场上买卖交易时间、地点、货品和数量的规定:“贸易使臣进贡到京者,每人许买食茶五十斤,青花磁器五十副……不许过多,就馆中开市五日。”[17]但是,受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朝贡使团到中国后,经常违反这一规定,私自到中国民间市场上售卖本国方物或购买中国瓷器、丝绸、茶叶等货物。加上明廷对朝贡使团在中国市场上的货物买卖交易,所采取的是“免于征税”的优惠政策,这更使他们有了在中国市场上“违规”贸易的动力,使他们经常私带私卖本国货物,私买私夹中国商品。如洪武二十三年,琉球中山国来贡,“其通事(翻译官)私携乳香十斤、胡椒三百斤入都,为门者所获。当入官,诏还之,仍赐以钞”[18]。永乐二年四月,琉球山南国“使臣私赍白金诣处州市磁器,事发,当论罪。帝曰:‘远方之人知求利而已,安知禁令?’悉贳(赦免)之”[19]。可见,明廷对于朝贡使团在中国市场上的“违规”买卖交易,并没有明确的、严厉的惩罚,很多时候会被皇帝“赦免”其罪,甚至还会得到了皇帝的“赏赐”,这与中国商民私自出海贸易的严厉惩罚不能相提并论,其结果简直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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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捉襟见肘,而中国商民为了赚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断地从事对外走私贸易,有些商民甚至不惜与外商或倭寇勾结,以使走私贸易能够顺利地进行。据明人张燮的《东西洋考》记载,嘉靖年间,“当朝鲜鼎沸时,倭声言入闽,闽抚张皇久之。事定,而后解严。然残倭寇流劫者,时时窃发,海外掠我贾舶,春秋防汛,遣刁斗忧。而富人射利之徒,又诡给别引,挟重货走倭,觊其厚直,且阴输中国情形,乱未歇也”[20]。又据明人熊明遇《定海新署落成序》记载:“有司严禁关市铁器,用以别异蛮夷,而彼之铁剑倍利,需我之蚕丝、陶器、布物益甚。中国人因奸兰出物与之交,或勾之攻剽郡县,于是乎海上楼船三万,师如鱼丽,经制益密矣,皆故戚将军遗教也。”[21]由此可见,明代商民为求“厚直”,不惜与日本商寇勾结,或“诡给别引”,或“攻剽郡县”,以达到其出海贸易、赚取钱财的目的。这种现象后来变得越来越严重,但由于民间走私贸易是不会向国家交纳税费的,从而就形成了明代中后期“民间走私贸易大增,国家财政税收不增”的局面。

为此,明朝许多大臣上书谏言,请求开放海禁,以名正言顺地收取民间海外贸易的税费,从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一谏言当时并没有得到皇帝的许可。直到隆庆元年,明廷才同意部分开放海禁,即允许民间商民从福建漳州月港出海,进行对外贸易。尽管此时只是部分开放海禁,但却使民间的海外贸易合法化,相较于明代前期严厉的“海禁”政策,这已经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了。关于这一开放海禁政策带来的“好处”,明人张燮在《东西洋考》中有概括性描述:“我穆庙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 “贩儿视浮天巨浪如立高阜,视异域风景如履户外,视酋长戎王如挹幕尉。海上安澜,以舟为田,竞竞挑衅,导引之禁,有如王赫斯怒,扫未靖之鲸鲵。及讨不庭而诛后至,此挥篙搴棹之众,皆瀚海貔貅也……然则澄之舶政,岂非经国阜财、固圉强边之最便者哉!”[22]可见,明代中后期开放海禁这一政策,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官民的海外贸易收入成为了“天子之南库”,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仅万历二十二年(1594 年)这一年,其税饷就“骤溢至二万九千有奇”[23],还极大地推动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使中国瓷器的对外输出进入了一个繁盛期,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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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明代前期,朝廷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多次颁布“禁海令”,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致使民间商民的海外贸易受到了严重影响。但是,由于瓷器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深受海外诸国的喜爱和珍视,其市场往往是“供不应求”,加上其价格高昂,出海“走私”,利润丰厚,因此其对外走私贸易活动从未停止过,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该走私贸易活动变得愈演愈烈,愈来愈“猖獗”。当然,受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外商们也是想尽一切办法,屡次“违规”到中国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尤其是明廷对其“免税”的优惠政策,更使他们积极地从事这一“违规”行为,经常私带私卖本国货物,私买私夹中国商品。到了明代中后期,朝廷迫于财政压力,加上民间对外走私贸易活动根本无法遏制,不得不部分开放海禁。海禁开放后,中国民间瓷器的对外贸易开始合法化,其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瓷器的品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这不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还极大地促进民间瓷器海外贸易的发展,使中国瓷器的对外输出进入了一个繁盛期,对世界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最后,笔者通过引用清人蔡新撰写的《答方望溪先生议禁南洋商贩书》一文,来概括总结明代前期朝廷施行的“海禁”政策之危害:它不仅使国家的财政税收减少,对国家不利,还严重影响了国内商品货物(如瓷器)的外销量;它不仅对中国的民众不利,使其收入减少,还对国外的民众不利,无法满足其对中国商品货物(如瓷器)的强烈需求;它不仅对中国沿海的居民不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生计,还给内陆的商民不利,使其商品货物的销量锐减。其文略引如下:今天下各省,不闻有产金银以资民用者,而东南之银岁输西北者且数百万,其西北之流通东南者岁不过数十万耳。如此,而东南财力未至大匮者,恃南洋岁入之数也。若一概禁绝,则每岁既少千万之入,而输于西北者如故也。不独闽、广之民病也,磁器取诸江右,丝紬出自苏杭,办洋物者所在多有。目前之病,闽、广为甚,而渐移于江左右、浙东西。以上及于国计,商贾之困,民生之蹙,实重可忧也。康熙年间,南洋之禁不过谓各口岸多聚汉人,恐酿海贼之阶,非恶南洋也。故我虽不往而彼犹岁至,开每一船至水师,将弁用哨船四搬运入港,虽有禁洋之名,尚有通洋之实,而沿海商民已引领延颈,望洋禁之开而不能以终日矣。况欲概绝其往来之路,则烟茶、糖果、磁器、丝绸等物积之内地不加多,而朱提、白镪需之外洋者已绝少,诚恐数年之后,彼番之贫弱不可知,而内地之干枯则已甚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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