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新中国70年农村养老方式变迁*

2019-01-25 01:06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家庭

□ 舒 奋

内容提要 养老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文通过养老方式概念界定、养老方式划分,对新中国70年来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四个阶段进行了历史回顾和简要分析,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经济发展程度、农村社会体制、社会政策取向和家庭人口结构等要素在养老方式的形成、发展与转变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社会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从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将是中国农村养老方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自西周秦汉以来,在农村,家庭养老这种最古老、最基本、最重要、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一直占绝对的主导地位。①在农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下,家庭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单位,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家庭具有经济功能;同时,家庭又是生活单位和养老主体,具有繁衍生殖功能、情感交流功能、教化引导功能、抚养与赡养功能。②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家庭还是封建政权控制和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以家庭父权为主导的家族制度和以家国同构为特征的宗法制度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政治保障,因而家庭兼具社会管理功能。儒家孝道文化又为家庭养老提供了道德伦理支持,乡绅阶层通过道德教化,进一步维护了家庭养老秩序,从而形成了以家庭为主体的社会养老结构。③并由于这一制度体系将国家与家庭、经济与生活紧密地关联在一起,从而使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延续了数千年而经久不衰。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农业资料,农业劳动收入成为家庭生活的最重要的或者说唯一的经济来源,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得到了一定保障。1957年,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农民的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又全归集体所有,家庭的经济功能随之消失,养老也由社队集体负责。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人民公社解体,土地重新回到农民手中,其养老责任又重归家庭。2000年后,我国开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方针,同时,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快速发展,国家的总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在这一背景和前提下,我国开始了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农村养老逐渐由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方式转变。

新中国70年来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历史进程表明,随着生产方式变革、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制度进步和人口结构变化,其养老方式也将随之改变。

一、养老方式概念释定与历史分期

(一)养老方式概念释定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必经过程,当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都有获得家庭或社会赡养的权利,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家庭或社会对老年人赡养的形式、内容和过程,就构成了一定社会的养老方式。

概括地说,所谓养老方式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老年人赡养方式。按养老地点分:有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按养老的经济来源分:有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互助式养老;按养老的居住形式分,有集中式养老、分散式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当前,占主流的养老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

家庭养老是指由子女承担责任对父母进行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一种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一种代际间的义务与责任转移,使以家庭为载体的人类延续功能得以实现与完成。社区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辅助、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方式。④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有所不同,即社区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提供一些家庭力所不及的生活照料服务,在经济供养上主要由个人、家庭或政府负责,是对家庭养老的一种补充。社会养老是指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社会养老在经济供养上,国家通过对养老金的财政补贴承担部分或全部养老责任;在生活照料上,国家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卫生保健、老年文化娱乐、老年生活服务等,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必要支持。

在我国,由于社会制度设置的二元化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其养老方式还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在经济供养上,城镇职工养老,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国家提供退休金的“单位制养老”承担,1991年以后,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养老保险承担;在农村,农民养老除了社队集体养老时期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和老年人自己养老,国家提供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远不能满足老年生活需要。在生活照料上,城镇职工养老由政府提供广泛的养老服务,包括医疗保险、健康护理、遗属照顾、丧葬等;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村庄集体与农民互助,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供给相对较少。

(二)养老方式划分

由于养老的内容、形式、过程相互交织,学界对养老方式的划分尚缺乏统一定论。

第一种:“二分法”。一些学者根据养老的责任人和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把养老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方式。由家庭提供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居家养老的称为家庭养老,反之称为社会养老。一些学者认为,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外,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是区分养老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准。家庭养老的居住方式主要有独居、与配偶居住、与未婚或已婚子女共住等形式,其特征是分散养老;社会养老的居住方式主要有养老院、敬老院、老人公寓、老人福利中心、托老所等形式,其特征是集中养老。⑤当前,随着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家庭养老方式又可以分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新型的社区居家养老两种形式,社会养老则有社区集中照顾的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形式。⑥

第二种:“三分法”。一些学者以老年人由谁赡养为划分标准,将养老方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三种,并由于个人、家庭、社会在养老关系上的互相渗透,甚至可以划分成6 种养老方式。⑦

第三种:“四分法”。一些学者以经济来源和居住方式为划分标准,将养老方式分为主导型家庭养老方式、独立型自我养老方式、集中型社区养老方式和福利型社会机构养老方式等。⑧

虽然养老方式分类众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是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以及居住方式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新中国70年来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阶段划分

在理论研究中,学者通常使用重大的、标志性的历史事件作为标准,但由于新中国70年以来社会制度变革与养老方式的变迁并不同步,并且养老内容相互涵盖交叉,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不同学者对新中国70年以来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阶段有各种各样的划分,现根据文献资料,概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二阶段论。王红、曾富生(2012)⑨和张彩华(2017)⑩认为,建国后养老方式变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改革开放前(1949-1977)农村家庭养老时期和改革开放后(1978-至今)农村家庭养老时期。其中,改革开放前,以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作为划分依据,分为1949-1957年传统家庭养老时期和1958-1977年的社队集体养老时期;改革开放后,以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划分依据,以1992年为前后界限,分为农村生产关系变动时期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工业化和非农化时期。

第二种观点:三阶段论。黄佳豪(2009)认为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化,分别为萌芽期(1949-1980年);探索建构期(1981-2002年);探索创新期(2003-至今)。⑪同为三个阶段论,不同学者的划分时间又有所不同。张仕平、刘丽华(2000)认为,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经历了建国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并存等三个时期。⑫赵定东、周刘晶(2018)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养老政策变化,把农村养老方式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萌芽时期(1949-1977)、转型时期(1978-1999)和发展时期(2000-至今)。⑬

第三种观点:四阶段论。高明、苏奕杰(2013)认为,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随着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以土地保障为主体的家庭养老模式(1949—1955)、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人民公社养老模式(1956—1977)、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制度化养老模式(1978—2002)、以法律法规保障为主体的多元养老模式(2003—至今)四个阶段。⑭王红艳(2015)也有类似的观点,只有时间划分上有所不同。⑮

本文根据已有研究,认为中国农村养老方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以土地改革、农业合作运动为划分依据,为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阶段(1949-1956);第二阶段:以人民公社的建立到解体为划分依据,为农村社队集体养老方式阶段(1957-1983);第三阶段: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全国范围内实行(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为划分依据,为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重归阶段(1984-1999);第四阶段:以我国开始进入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和老龄化社会为划分依据,称为社会养老方式阶段(2000-至今)。当然,由于社会重大事件的产生发展通常有一个形成、延续、交织、重叠过程,因而,绝对清晰的划分实际上很难做到,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四个阶段”只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式划分。

二、新中国70年农村养老方式的变迁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同时给农村养老方式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使农村养老方式从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到社队集体养老方式,再向社会养老方式转变,这种转变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公平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虽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上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但传统家庭养老依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在经济上,广大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运动获得日常生存必需的土地和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农耕收入成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虽然农民在政治上解放了,成为社会的主人,但由于当时的农村仍是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家庭仍旧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与生活单位,因此,老年人的赡养仍然由家庭承担。在养老保障制度上,1954年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且,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为内容的初级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但这一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的,个体农民因社会身份没有变化而被排除在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保障之外。在文化上,“百善孝为先”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传统的孝道观念依然深深扎根在农民思想深处而占居主导地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理所当然由家庭承担。在居住形式上,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老年人仍然居住在世代相传的村庄而极少离开农村半步。同时,随着互助组、合作社的兴起,“五保”供养制度开始建立,一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社员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救助,有的到敬老院养老,有的通过集体提供经济救助,分散到家庭供养,其日常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最低保障。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方式的主要特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主要由家庭承担,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占绝对主导地位,只有少量的孤寡特困老年人得到一定的社会救助和集体照顾。

(二)社队集体养老方式阶段(1957-1983)

1957年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农村的经济制度与政治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身份上,个体农民成为集体的社员;在收入分配上,社员通过参加生产队劳动获得工分,生产队依照工分数量分配粮食、副食品、棉花、油料等生活必需品,⑯并以实物性的粮食分配为主,现金分配为辅,粮食配给并以满足日常生活必需的口粮为限,一般按照家庭人口70%,劳动工分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经济供养上,农村老年人除了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队劳动之外,在分配中,不管其身体强弱和劳动能力的高低,领取基本口粮;如果当年的收成较好,生产队分配的口粮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反之,则需要由家庭或子女给予补充。同时,由于生产队的现金分配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老年人作为家长通常掌管家庭的经济支配权,使其养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开始实行初级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有些公社规定凡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0年以上的,年满65周岁的男社员和年满60 周岁的女社员,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10 元-15 元不等,多的有20 多元。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根据相关资料,1984年人民公社制度正式解体时,全国共有1330乡,9460村实行农村退休养老金制度,老年人享受人数为60 多万人。⑰因此,人民公社时期养老方式实际上“形成了对老年农民的一种事实上的集体保障。”⑱

在文化传统上,由于“文化大革命”对传统文化的“大批判”、“大扫除”,中国传统的孝道伦理原则遭到践踏,乡村社会的道德教化功能中断,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秩序出现混乱,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难以为继。在居住方式上,农村老年人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养老地点为本乡本村。在五保供养制度上,一些经济发展情况相对较好公社、生产大队开始建立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方式的主要特点:老年人的基本口粮由集体按人头分配,但经济供养的程度较低,以满足最低生活所需为限;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农业歉收,老年人的基本口粮也无法保证,生活较为困苦。农村养老被集体包揽,农民家庭养老功能消失,社队集体养老成为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

(三)家庭养老方式重归阶段(1984-1999)

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是农村实行了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种植的自主权,成为农副产品的生产者;二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解体,农民获得了外出打工改变职业的自由。

农村经济社会体制变化给养老方式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家庭承担了全部农业生产劳动,家庭原有的诸多功能得到恢复,并重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二是原有的生产队组织已经瓦解,农村集体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不再是养老的责任主体,农村合作医疗也日渐式微。三是在生活照料方面,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农村家庭开始呈现“空心化”。老年人除了从事农田劳动外,不但要照料自己的饮食起居,而且还要承担留守子女的照顾责任。四是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受到了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双重冲击,子女的尊老、敬老、养老的孝道观念逐渐淡化。五是在居住方式上,农村老年人以本乡本村居家养老为主,在养老院、敬老院的老年人也因集体经济衰落而生活困难。五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使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一些老年人生活困苦而得不到一定的社会救助。

当然,在农村集体养老方式日益衰落的困境下,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农村养老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政策,随后,在一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8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因受利率连续下调、农民养老待遇低下等因素影响,基本上陷入衰退、停顿状态。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方式的主要特点:农村经济社会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后,在大部分地区的社队集体经济开始衰退,原有的农村集体养老因失去了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而农民的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得到了极大强化,农村养老方式再次重归家庭。

(四)社会养老方式阶段(2000-至今)

2000年以来,我国进入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服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⑲我国开始进入社会养老发展阶段,其养老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事业发展目标;⑳第二,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实行城乡一体化。第四,形成了“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这一系列政策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关怀等方面对养老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农村养老方式变迁奠定了制度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由此,我国农村开始由家庭养老转变为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截止2018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10277 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863 万人;全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53 亿元,基金支出200 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23 亿元。

在经济供养上,养老不再仅仅由个人或家庭负担,而是由个人、集体与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部分逐年增加,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也不断提高,给农民养老带来许多实惠,一方面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如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年满60 周岁后,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一般可以拿到700-800 元/月的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缴费档次较高的农民,一般每月有2000 元左右的养老金,晚年生活基本无忧。

在养老服务上,大多数发达地区农村建立了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开展社区照料服务活动。一是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探索“互联网+”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全天候的紧急求助和生活信息服务。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上门送餐、家政保洁、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活动等。如在2017年底,浙江省宁波市已建有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853,覆盖了90%的城乡社区。三是建立村级老年公寓,开展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的晚年生活实现了“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乡村,享乐家门口”。如在2016年,宁波市象山县采取以宅基地换养老的方式,推行“集体建设、无偿居住、旧宅收回、配套服务”的农村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在183村建立村级老年公寓3343 套房,入住老年人约5000 名。四是建立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如宁波市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给予1000-2000 元的财政补贴。五是建立养老补助制度,对城乡特困老人给予不同比例的养老服务补贴。如2018年宁波市对特困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给予16200 元的补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年补助6480 元。六是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关注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推行社区医生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并大力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形成了“养中有医、医中有养、医养融合”的新局面。七是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引导各级各部门、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了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在养老的具体方式上,从原来的单一家庭养老形式转变为多种社会养老形式,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社区集中养老、机构养老、疗养院养老,以及互助养老等方式。

在居住方式上,一些经济条件较好老人也不再局限于所在的农村,有的进城养老,有的到环境优美的乡村或风景区养老,有的选择冬天去海南三亚、云南大理等地,春秋时节回到原居住地养老等。

这一阶段农村养老方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养老责任由多方(个人、家庭、国家、社会)共担,特别是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各级政府对农村养老给予较多的养老补助,养老不再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二是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较快,极大地减轻了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压力,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明显;三是社会机构养老发展迅速,并成为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各种养老方式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交融发展。

三、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方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该社会的生活方式。人类社会的养老方式变迁历史表明,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设置、文化传统与家庭结构等要素深刻影响着养老方式的变化。

(一)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推动了农村养老方式变迁

恩格斯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养老”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业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在小农生产条件下,家庭是社会最合适、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老年人的供养自然由家庭负责,因而,养老方式也就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1957年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由个体化的家庭生产转变为合作社集体生产,家庭的经济功能随之消失,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就由集体负责,这时,农村养老方式也由家庭养老转变为社队集体养老。2000年以后,我国进入城乡统筹发展时期,一方面,农业生产逐渐由家庭承包的小规模生产方式转向现代的、大规模社会化生产方式,并且,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家庭难以再承担全部的养老责任;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公共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有能力承担一部分养老责任;因此,在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上,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服务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社会养老逐渐替代家庭养老将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

(二)养老方式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问题首先是一个经济供养问题,必然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我国农村养老方式变迁的历史表明,在经济发展水平尚未达到全面承担社会养老能力时而片面地实行所谓的社会养老,将是不成功的,1957-1983年的社队集体养老方式的失败就是最好的证明。反之,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条件下,坚持社会公平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帮助经济收入较少、生活水平较低群体的养老,实行从传统的个体化家庭养老向社会化的现代养老转变也是理所应当的。

当前西方国家的养老模式表明,养老方式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国情相适应,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瑞典为代表的“全民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而这三种模式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所在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如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且国民收入处于世界前列,政府有能力承担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支出,所以实行了普惠制的养老方式,是一种典型的“人人皆养老”的养老模式。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尚未能全部满足全体公民养老需求,特别是当前农村阶层分化严重,农民收入低下的情况下,养老责任由某一方单独负担,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就不可能得到基本保障,因此,农民个人、家庭、政府分别承担养老责任是一个比较适合实际的方案。在经济供养上,中国农村应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分别采用不同的养老方式,在底线相对公平的前提下,从低水平的有限保障逐步向较高水平保障的普惠制养老方式转变。

(三)家庭结构小型化促进了农村养老方式变迁

社会养老方式的转变不但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与家庭结构小型化密切相关。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下降,老人赡养人数增加,单个家庭越来越难以承担养老责任,因而,养老方式迫切需要从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以使老年人的生活维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准。

第一,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传统的养老方式。我国自1970年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以来,家庭人口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户均人口由1982年的4.41 人,1990年的3.96 人,2000年的3.44 人,进一步下降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的3.10人,当前仍呈现稳定下降趋势,2017年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03 人。家庭人口规模的下降,给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带来沉重的压力。同时,家庭结构小型化使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户不断上升。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户1982年为25.6%,1990年为26.9%,2000年为33.4%,2010年为31.77%,2014年高达47.53%。“倒金字塔型”的家庭人口结构和老年家庭空巢化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严峻考验。

第二,家庭结构小型化不但使子女的经济供养压力巨大,而且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也力不从心。在农村,大量青年农民外出打工,只在春节时回家看望老人;在平时,老人的日常家务主要依靠自理,但在生病和生活难以自理时,正常的起居、一日三餐都不能保证,生活质量恶化。根据调查,在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中,92.71%的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中的配偶、儿子、女儿和儿媳,而且,随着老年人年龄增加,生活自理更加困难,需要照料的数量和比例越来越高,家庭照料负担将显得更加沉重,为老年人提供照料帮助和社会支持已刻不容缓。

第三,家庭结构小型化使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得不到较好满足。在独生子女政策下,以前的儿孙绕膝共住一个屋檐下的场景已不复存在,大多数农村老人处于孤独寂寞、情绪消沉、生活无趣状态。大多数子女虽然经常想去看望老人,与长辈交流亲情,但因忙于工作或外出打工而力不从心。通过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发动青年志愿者深入到独居老人家中与其交流感情,进行精神疏导与心理慰藉,可较好地解决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

总之,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通过现代社会养老,使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四)老年抚养比的快速上升迫切需要各方共担养老责任,推进养老社会化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中国“未富先老”的格局下,较好地解决养老问题显得更为迫切。2000年,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年,60岁以上人口为1.26 亿,65 岁以上人口为8600 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2018年,我国60 周岁及以上人口为24949 万人,65 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6658 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7.9%和11.9%,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30%以上。进一步分析还发现,由于农村青年人口大量外出打工,农村的老龄化水平和老龄化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城市。2010年,我国城市老龄人口比重为7.68%,农村为10.06%,农村老龄人口比重高于城市近三成,农村的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

人口老龄化导致我国老年抚养比快速上升。1982年我国老年抚养比为8.0,2000年上升到9.9,2010年为11.9,2017年快速上升到15.9。一方面,全社会的养老支出不断增加,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2000年的2115.5 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0755.3 亿元,2017年的40423.8 亿元,17年间增加了20 倍;另一方面,社会养老基金的支出主要在城镇,而农村养老主要由农民家庭自己承担。根据民政部1999年统计,“农村97.6%的老年人的养老依靠家庭赡养,依靠退休金生活、集体供养及敬老院的老人仅占2.34%。”根据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资助生活的占32.48%,获得政府资助的仅为8.33%,虽然有17.22%的农村老年人获得了社会养老保险金,但中位数仅为60 元。有的家庭甚至一对子女要抚养4 位以上老人,如果没有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其经济供养压力之大难以想象,这亟需通过多方分担的社会养老方式分散风险。

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还比较低,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家庭及子女还需要承担大部分的养老经济负担。在中西部农村,60岁以上的农民大约每月能领到110 元左右的基础养老金,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一般有200-300 元/月的基础养老金,难以满足日常养老需要。因而,要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亟须加快农村养老方式转型,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

(五)从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方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已经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也迫使农村尽快转换养老方式,从家庭养老逐渐过渡到社会养老。

第一,从社会发展目标上看,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要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增进老年人福祉”为宗旨,使全体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而这一美好愿景的实现,需要从温饱型的传统家庭养老走向生活富足、生活安康、精神愉悦的现代社会养老。

第二,从养老的经济保障上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不适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对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仅靠家庭供养难以使老人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因而需要得到国家、社会和农村集体的多种形式助养。养老既是家庭子女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养老既是家庭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国家通过建成“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老年人的多种养老需求。

第三,从养老服务的体系建设上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的。家庭养老既是社会养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社会养老也是家庭养老的延伸与拓展,因此,“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第四,从养老的成本分担上看,社会养老具有家庭养老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社会养老,将养老的经济成本(养老保险)、照料成本(养老服务)、精神慰藉成本(文化养老服务)由各方分担,可有效地减轻家庭养老成本负担,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五,从养老的服务形式上看,社区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的不足。社区养老服务通过向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日间照料等服务,减轻了子女的日常照料负担。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全托型的集中养老,为孤寡老人、特困老人、失独老人以及有较强经济能力的老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使年轻一代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社会生产劳动,进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第六,从老年人的精神关怀上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除了物质需求之外,其精神需求也日益上升,从物质满足到精神愉悦是当前老年人的必然追求,这需要政府和社会通过发展文化养老服务,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让老年人得到更多的精神享受与满足,以度过健康、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家庭养老仍是当前中国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由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方式的转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立中国特色农村社会养老体系任重道远。

注释:

①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②邓高权:《中国家庭结构变迁与养老对策探讨》,《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③⑨王红、曾富生:《传统农村家庭养老运行的基础与变迁分析》,《学术交流》2012年第10期。

④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⑤熊巍俊:《论我国人口老龄化下的社会养老问题》,《人口学刊》1994年第4期。

⑥董沛等:《我国城市养老方式综述》,《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⑦穆光宗:《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以及社会对策问题》,《中州学刊》1999年第1期。

⑧李军松、张昳琪:《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研究综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⑩张彩华:《村庄互助养老幸福院模式研究:支持性社会结构的视角》,2017年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0~42页。

⑪黄佳豪:《建国60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探索》,《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

⑫张仕平、刘丽华:《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人口学刊》2000年第5期。

⑬赵定东、周刘晶:《中国农村养老政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⑭高明、苏奕杰:《农村养老模式的演变线索分析》,《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⑮王红艳:《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演变及应对措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⑯徐晶:《村落不再,暮年何在——沪郊村落变迁中的衰老体验与养老经验》,2013年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36页。

⑰参见林闽钢:《现代社会保障》,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⑱黄佳豪:《建国60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探索》,《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

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参见《劳动法宝网》:http://law.51labour.com/law show-19149-6.html

⑳《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中国政府网》2001年7月22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9/23/content_51111 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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