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报道须踩好“平衡木”

2019-01-25 21:08张伟杰
中国工运 2019年6期
关键词:平衡木合法权益王某

文/张伟杰

网络公司裁员、工地安全帽质量不过关……近来,劳动权益话题持续引爆舆论场。不少媒体记者天然地会站在劳动者一方,为劳动者鼓与呼。然而,对于劳动关系中的两极,各自都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味地偏向一方,不仅容易偏离法律的规定,还有可能产生侵权后果。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帮助劳动者发声,如何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其中的颇多问题值得思考。

维权报道,只为合法权益发声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社会关系,涉及千家万户。而劳动权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从这个角度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重大。

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非等同于保护劳动者的所有权益,更不等同于凡是劳动者声称的权益都得保护,尤其是一些劳动者误以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故意制造的权益。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发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其中涉及诚信问题的案件占据了相当比重。2011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8070件,这其中,仅劳动者冒用身份类案件就有1639件。

劳动者不诚信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北京。2018年6月,工人日报法治周刊曾报道过一例职场“碰瓷”典型案件——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一年之内,他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聂某的行为最终被晋江法院识破,该院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论是专业学会的报告还是现实出现的案例,无不提醒我们,在报道劳动争议过程中,并非发生劳动争议就代表劳动者一方有理。在报道过程中,必须深入采访,不仅要了解劳动者近期的工作情况,还要了解劳动者的过往,否则,一旦“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容易在报道中出现事实性错误,维错权,帮助了不该帮助的人,发出了不该发的声音。

维权报道,不能“拉偏架”

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提升,争议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争议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会带来这类案件曝光率及社会关注度的增加,也会带来媒体报道量的增加。

然而,在报道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一些媒体采编人员容易在同情弱者的情绪下只报道劳动者怎么说、怎么受到权益损害而忽视用人单位一方的声音,尤其是在讨薪、工伤等争议过程中。

比如,一家商业网站2017年1月23日登载了一篇讲述农民工寒风中举牌“讨薪”的文章。报道称,2017年1月22日,山东滨州气温降至零下10摄氏度,在惠民县某单位门前,农民工连日举牌讨薪“我要回家、我要过年”。文章称举牌者“2010年给两个单位干活的工钱,一直没给结清。如今年关临近,这些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无钱回家过年,万般无奈之下,只得举牌讨薪,希望引起社会关注”。文中除了披露两个被指称欠薪的单位名称外,并未采访这两家单位,也没有报道两家单位的回应。

又比如,2014年8月29日,南方某市一家晚报以“一男子在南宁打工遭遇车祸 无钱医治陷入困境”为题报道一位59岁打工者蒙某在遭遇车祸后无钱医治的事。

报道称,约一年前,蒙某和老乡到南宁一工地上做工。一天早上出门上班时,他被一辆三轮车撞成重伤。在肇事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他的亲属和律师为他申请工伤,然而却没有相关公司出来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调查取证陷入困境。

蒙某的遭遇令人同情,如果他的确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且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那么从法律上看,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从报道来看,其中只有蒙某家人及代理律师的话,并没提出相应证据,也未出现被指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包工头以及相关发包及转包公司等的回应。这样的报道,显然没有做到“兼听则明”,难免有讲一面理、不够客观公正之嫌。毕竟,不论是对事实的报道还是到法院打官司,都需要听两面理,都要用证据说话,一方觉得有道理并不代表真的在法律上有理。

维权报道,须有所报有所不报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维权报道作为法治新闻中的一类也概莫能外。每一篇维权报道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客观准确地进行。但真实和客观报道并非要求事无巨细,更不要求对所有内容毫无选择地进行报道。尤其是在报道太细致会导致负面效应产生时,必须对报道内容有所选择。

来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的报告显示,一些劳动者以“伪造签名,谎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来进行“维权碰瓷”的现象多发。一些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意不签或是在用人单位让其签劳动合同时伪造自己的签名“假签合同”,待一段时间后再反过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单位讨要二倍工资以此牟利。

面对此类案件,就不能详细报道“碰瓷”手段和“碰瓷”经过,否则,这些手段难免会成为“学习材料”,让更多别有用心者学会这样的伎俩,形成仿效效应。

另外,对于一些由劳资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也不能详细披露犯罪过程和犯罪手段,太详细的报道极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2012年12月12日,一家报纸报道了一男子因讨薪无果而杀害“老板”一家的恶性案件。事件起因仅仅是因为1560元的工钱。当年五六月的时候,被害人资某承包了两处防水工程,以每天140元的价格请王某做事(后降为每天120元),13天的工钱(第一次6天、第二次7天)共计1560元。但因发包方未给被害人资某付款,资某也一直拖欠王某的工钱。近半年时间内,王某不下20次向资某讨薪未果。

报道中,记者通过采访办案民警,详细还原了行凶者的整个蓄谋和作案过程:从选择犯罪地点、犯罪工具到如何打死被害人,一一进行详细报道。此后,文章还进一步披露了王某杀害资某妻女的具体过程。

如果说王某被拖欠工钱时还有被值得同情之处,那么当他杀害资某尤其是还杀害了资某无辜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后,其行为早已超越法律边界应该受到严惩。对这样的犯罪过程,不能过度披露细节,更不能在言语间表露出同情,否则就可能带来更多的仿效者,当遭遇欠薪时就采用极端报复手段。

在新闻报道中增加细节描写,可以提高新闻的“吸睛”率和故事性,但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进行维权报道时,对某些内容的详细报道,虽然内容是真实、客观的,但却可能有悖新闻从业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传递法治精神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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