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钓鱼岛岛礁法律地位研讨会”综述

2019-01-26 18:59庞淑芬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9年1期
关键词:群岛岛屿钓鱼岛

庞淑芬

为全面论证钓鱼岛及其各附属岛礁的法律地位,2018年10月13日—14日,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明月书院与世界华人保钓联盟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举办了“两岸钓鱼岛岛礁法律地位研讨会”。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教授在开幕致辞中简要介绍了会议的内容和目的,并欢迎与会专家和学者从各自领域出发分享有关钓鱼岛及其各附属岛礁的历史、地理和法律信息。厦门大学副校长杨斌教授在致辞中对此次会议的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高度评价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为国家海洋法事业发展、海洋法学科建设做出的贡献。上海国际问题战略研究会前会长陈佩尧教授认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法律和国际关系两个层面综合考量。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前主任邵玉铭教授表示,钓鱼岛1台湾称钓鱼岛为钓鱼台,为行文方便,本文均称之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优秀的国际法人才共同的不懈努力,并建议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在本次会议中,与会专家和学者针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激烈探讨,其主要内容包括:(1)南海仲裁案认定岛礁法律地位之法理谬误;(2)钓鱼岛及其各附属岛礁主权归属中国之证据;(3)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之法律地位与东海划界;(4)钓鱼岛问题解决之路径。

一、南海仲裁案认定岛礁法律地位之法理谬误

(一)南海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错误解释与适用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教授在其发言中表示,南海仲裁案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第121条的解释与适用,特别是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决文件中,着重对该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肆意解释,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南海南沙群岛的所有地物只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仲裁庭依据自己所认定的管辖权对《公约》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并适用的做法,似乎没有什么错误,并且还得到一些西方学者赞许,一些人还据此要求中国应该以守法者的形象来接受裁决。

这种支持仲裁庭裁决的做法草率无理,荒唐至极。事实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公约》的相关规定。仲裁庭错误地解读了《公约》第121条第3款与第121条第1、2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此外,还无视重要事实,违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越权篡改了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即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南海仲裁案中岛礁法律地位认定之逻辑混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宋杰教授认为,在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仲裁庭有关“岩礁”定义的裁决是该部分裁决的起点式内容。在此部分裁决中,仲裁庭无论是在解释的起点上,还是在解释的逻辑上,都存在相应的问题,从而得出不合理的,甚至非常荒谬的“岩礁”定义。仲裁庭在讨论“岩礁”定义时引用的两个论据(《牛津英语词典》对“岩礁”的释义与国际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内容)亦都存在问题。按照仲裁庭的论证逻辑,若没有对岩礁地质或地貌的限制,“岩礁”与第121条第1款中的“岛屿”,就不存在区别。以此推之,第3款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仲裁庭的上述论证逻辑是混乱的。

(三)国际司法裁决对岛礁法律地位认定的影响

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陈贞如副教授认为,在当前海洋法背景下,岛屿是许多国际法律争端产生的原因,其中主要涉及领土主权、海域划界和岛屿的法律地位。

首先,从立法角度看,岛屿制度的确立主要涉及下述条款: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0条第1款、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条和1982年《公约》第121条。

其次,从司法角度看,根据国际司法案例,对岛屿的有效控制对决定岛屿的主权有重大影响。岛屿所涉及的一系列国际问题,并未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实践,因此国际司法对有关案件的裁决的影响是有限的,这是未来解决岛屿问题应关注的重点。

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礁主权归属中国之证据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周边海域的地质地理信息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谭树东分析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周边海域的地理地质信息、自然资源,以及日本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的科学调查,在此基础上,他得出结论,认为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和石油天然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不是南西诸岛的一部分,也不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从地质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琉球群岛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岛屿类型,前者属于大陆性岛屿,而后者则属于海洋性岛屿。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处于中国大陆向东海自然延伸的宽广的东海大陆架边缘,位于东海南部浅海海域,附近海域水深一般是140~150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东则是水深2000多米的中琉界沟(日本称“冲绳海槽”)。从海底地貌上看,中琉界沟将处于东海大陆架边缘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琉球群岛分割开来。

为侵吞我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二战结束后不久,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偷偷派考察团登岛进行实地勘测(共6次)。在“学术调查”的幌子下,日本考察团频繁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周围水域的自然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测绘、渔业、油气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勘探。这些勘探活动不仅使日本掌握了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水域的基本资料,而且还为日本之后的资源开发活动打下了基础。

基于日本关于钓鱼岛的学术调查报告,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王文卿副院长从钓鱼岛的植物种类、能否维持人类居住等角度,对钓鱼岛的地理情况进行了分析。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侯学良副教授从钓鱼岛的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出发,对钓鱼岛的地理状况做了简要介绍。

(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礁主权归属中国之历史证据

台湾海洋大学荣誉讲座教授邱文彦先生以《1955年台湾古帆船“自由中国号”船员登钓鱼台史实考证》为题,论证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台湾附属岛屿。史实证明1955年台湾仅有之中式古帆船“自由中国号”的船员曾登上钓鱼岛,这一证据充分说明钓鱼岛海域为台湾渔民自由航行与开展渔捕活动的传统海域。此外,麦克文录下了“自由中国号”横越太平洋的珍贵影像,也为台湾渔民自由进出钓鱼岛海域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以上事证说明,钓鱼岛附近水域确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且官方执行过有主权意义的公务行为。

荣休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先生认为,时值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会议”75周年之际,在中日两国对钓鱼岛主权存在争议的现实环境下,重温“开罗会议”的相关史实有着特别的重大意义。日本无理侵占钓鱼岛,不仅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还破坏了二战后的国际秩序与安排。重温“开罗会议”的历史可知,罗斯福总统还曾两次向蒋介石提议中国收回琉球群岛,这进一步凸显了日本侵占钓鱼岛的荒谬。

台湾政治大学邵玉铭教授通过回顾20世纪70年代的保卫钓鱼岛运动以及美国政府决定将钓鱼岛行政权交还日本的过程,揭示了美国政府做出这一决策的缘由。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满红研究员指出,形塑美国“行政权归日本、主权归属交由各当事方解决”的钓鱼岛政策背后最正式的外交文书是1971/5/26照会,而不是台美纺织谈判,并指出这个照会产生的背景、论述基础及当前意义。

自15世纪以来,中国派往琉球国册封的使臣多由福州经台湾及台湾东北方向的岛屿(包括彭佳屿、钓鱼岛、黄尾屿及赤尾屿等)前往琉球。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当时被公认为台湾与琉球的交界。钓鱼岛及附属岛屿与台湾海岸邻接,但距琉球群岛10万米以上,且中间隔着水深达2000米的中琉界沟。长期以来,台湾渔民在钓鱼岛周围捕鱼、避风及修补渔船。日本政府在1894年之前从未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划入冲绳县,这些岛屿被并入日本领土是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割让澎湖列岛给日本的结果。二战后,美国政府依照《旧金山和约》第3条对北纬29度以南岛屿行使军事占领。依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对某一地区的临时性军事占领并不影响对该区域主权做出的最后决定。

虽然日本于1972年取得了钓鱼岛的行政管理权,但因各方争议不断,这个海域一直没有正式开发。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根据该公约,我国享有开发距离其领海基线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权利,而钓鱼岛周边海域也在开发范围内。

(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礁主权归属中国之图文证据

中国科学院汪前进教授全面分析了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图文证据,为有效证明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提供了丰实的证据。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费杰副教授指出,在发现的17幅记录有钓鱼岛的地图中,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名称记录可以分为3类。第1类:“Tiaoyusu”“Hoangoueysu”和“Tchehoeyou”,分别对应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第2类:“Houpinsu”“Tiaoyu-su”和“Tche-oeysou”,分别对应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第3类:“Tiaoyusu”,指称整个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840年始,西文文献将南小岛和北小岛命名为“Pinnacle Islands”“Pinnacle Rocks”“Pinnacle Group”与“Pinnacle Island”等多个名称,而“Pinnacle Island”和台湾北方三屿之一的花瓶屿的西文名称同名。19世纪部分法文地图将台湾北方三屿标为“Haoyu-su”和“Haoyusu”。

海洋出版社编审刘义杰认为《顺风相送》与钓鱼岛问题关系重大。针路簿《顺风相送》是我国最早记录钓鱼岛的文献。《顺风相送》中的“福建往琉球”针路证明至少有2条针路将钓鱼岛作为针路上的重要节点,这一记录证明我国航海家早已发现钓鱼岛,明朝初年就已命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此外,在明朝嘉靖年间重建海防体系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仍作为福建海防的重点被标绘出来。

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吴巍巍研究员指出,在古代,中、琉、日及西方涉及钓鱼岛的图文集献都清楚地将赤尾屿、姑米山(姑米岛)和中琉海沟认定为中琉海域的分界点。这些图文是古代航海者实践的总结与经验的传承,不仅深刻地表明古代中国与琉球有着明确的海疆界限,更充分证明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属于中国的不争事实。

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主任谢必震教授以《论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历史证据及其意义》为题,搜集整理古籍文献和中外地图史料,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标准质量处张江齐处长用图例展示大清鼎盛时期的中外地图。这些地图用和台湾同样的颜色标示八重山、太平山及巴士海峡,表明这些地方当时从属于中国台湾,同时也说明大清属国琉球对八重山、太平山的政治控制十分脆弱,这应是中国与日本处分琉球方案的形成基础。

1870年至1947年,日本加速对外扩张,伺机侵占琉球,窃占钓鱼岛。为了达到窃占钓鱼岛的目的,日本试图通过伪造资料证据达到窃占目的。据此可以推测,日本政府为此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钓鱼岛及黄尾屿的造假地图及历史照片可作为证明反击日本窃占钓鱼岛的有力证据。

(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礁主权归属中国之国际法依据

军事科学院江新凤研究员认为,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法理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从国际法上来讲,确认一个地域的领土主权的原则包括: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连续不断地有效实施行政管辖。一个国家只有具备这4个要素,才可证明不管距离远近都具有该地域的领土主权。据此,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首先,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钓鱼岛;其次,中国人最早连续有效管辖和经营开发钓鱼岛;第三,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同属中国领土;第四,钓鱼岛是甲午战争后日本从中国攫取的领土,应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给中国;第五,中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向世界宣布“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第六,中国用常态化巡航实际行动,宣示和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第七,井上清教授、村田忠禧教授等日本著名历史学家均佐证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无论从自然地貌特征,还是从历史或国际法角度,都可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应尊重史实,尊重战后国际秩序,严格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书条款,彻底放弃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妄想。此外,中国在坚持以对话方式解决钓鱼岛问题时,也应加强外交、舆论、法律、军事等各领域的斗争准备。

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之法律地位与东海划界

(一)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法律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泽林副教授分析了“群岛”认定的标准与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整体性认定的实践与问题,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远海群岛可分为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和群岛国的远海群岛。《公约》在群岛国制度中对群岛国的远海群岛可适用的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却未对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应适用的法律制度做出规定,这一法律空白也是引起国际社会对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存在争论的原因所在。此外,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相关实践是否已形成习惯国际法亦需进一步论证。

中海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张良福研究员认为,沿海国权利扩展是国际海洋法演变和发展的基本特征,整体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尊重和不影响原则是群岛国制度的一般性原则。南沙群岛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并不违反《公约》,其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如何划定其领海基线,现行的国际海洋法律中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明确规则,只能从国家实践和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中去探索。同时,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领海基线制度,尚在形成过程,有赖于国家实践的进一步丰富。中国在南沙群岛领海基线方面的实践,应该成为国际海洋法关于大陆国家远海群岛领海基线制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之一,为国际海洋法关于大陆国家远海群岛领海基线制度的形成做出创新性的贡献。同时,应该兼顾和考虑中国在南海长期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业已形成和存在的权利,以及国际社会的合理关切,并应遵循和借鉴《公约》关于沿海群岛直线基线制度和群岛国制度的一般原则。

中国应以南沙群岛为整体,以其最外缘的岛礁滩沙为领海基点,采用直线基线划定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基线内水域为南沙群岛的群岛水域,比照适用群岛国的通行规则,如实行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二)关于《马关条约》第2条的解释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刘丹副研究员运用条约法理论和史料,重点探讨如何从条约解释的角度解释“附属岛屿”这一条约术语,以及缔约方在缔结《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时是否有意将钓鱼岛列为“台湾附属各岛屿”,从而为我国钓鱼岛主权归属提供条约解释的理论依据。

就钓鱼岛与《马关条约》的关系,我国官方主张,钓鱼岛并非“无主地”,相反,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自明清起中国就对钓鱼岛实施了长期管辖。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战败后被迫与日本签署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而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等法律文件,二战结束后,日本领土范围应不包括钓鱼岛,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2012年9月25日。

某一涉案岛屿是大陆的“附属岛屿”,还是群岛中主岛的“附属岛屿”,并不单纯是条约解释问题,还是举证问题,应结合历史、行政管辖和经济等因素综合考量。

解释《马关条约》“附属岛屿”这一用语时需考虑缔约时的时间因素,就《马关条约》缔约时“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这一问题,根据国际司法实践,中日均需提供关键日期前“嗣后实践”的证据,否则该嗣后条约或实践都难以被国际法庭所采纳。从此角度看,日本援引1895年之后“嗣后协定”支撑对《马关条约》条约演化解释的主张,并无牢固的国际法依据。相反,对“附属岛屿”采用条约静态解释具有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支持。

(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之法律地位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疏震娅副研究员从钓鱼岛基本情况、钓鱼岛法律地位论证的可能路径、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视角下的钓鱼岛、论证的风险及挑战等方面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全面的论证。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岛东北部,已公布岛屿71个,主要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陆地总面积约5.69平方公里。论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法律地位可将其作为单独的群岛,或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或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来进行。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制度视角下,钓鱼岛远离中国和日本海岸,本身不构成独立的主权国家,最终应归属主权国家。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切割南沙群岛的地物,判定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未给予中国以群岛整体主张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权利,且以《公约》不允许大陆国家在其远海群岛划设群岛基线和直线基线为由,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作为整体可以产生海洋权利。这是我们目前解决钓鱼岛问题也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我们应多路径研究并举,充分利用既有研究基础,深入挖掘梳理史料证据;同时,应整体考虑,综合施策,从外交、立法、执法、海上活动、宣传等多个角度寻求钓鱼岛问题的解决。

(四)钓鱼岛与东海划界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兼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吕文正先生首先介绍了国际大陆架划界案的典型处理方式,接着又以图例形式介绍了中日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审议情况。

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探讨了东海划界中中日双方的立场及理由。中国的主张主要包括: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划界;钓鱼岛主权属我国;钓鱼岛是争议岛屿,不应成为日本的划界基点;男女列屿在划界中不应具有完全效力;公平划界应考虑海岸线长度等因素。中方提出上述主张的理由包括:中国未参加《大陆架公约》;《公约》第15条的规定适用于领海且有但书;《公约》第74和83条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公平划界;中琉界沟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硫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历史上中日海界也以此划分。

日方的主张如下:中日两国之间海域应依“中间线”原则划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日本;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男女列屿、琉球群岛等享有“完全效力”。

虽然中方对冲之鸟礁并无主权主张,但日方主张其享有全海域效力,损害了中国的巨大利益,如公海渔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利益和航行利益。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刘江永教授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可统称为钓鱼岛列岛。中日最初发生钓鱼岛领土争议的“关键日期”可以界定为1895年1月,当时日本明治政府借甲午战争之机窃占了中国钓鱼岛、黄尾屿等无人岛。在甲午战争这一“关键日期”之前,钓鱼岛列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非所谓的“无主地”。日本政府“购岛”及“国有化”的主要依据是古贺辰四郎的说辞,然而,这纯属杜撰,缺乏旁证。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岛主权,将确保其享有钓鱼岛以西与台湾本岛相连的大陆架,以及向东南延伸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由于这可能产生与相距170海里的冲绳县八重山、宫古岛等重复划界问题,因此,该区域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仍需通过两国政府未来的谈判才能最终得到确认。赤尾屿虽地处大陆架边缘地带,但若不具备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除12海里领海和毗连区以外,对中日双方来说似无实质划界意义。

四、钓鱼岛问题解决之路径

(一)学术研究与保钓运动相结合

台湾东吴大学前校长刘源俊教授分析了6次保卫钓鱼岛的运动及其取得的成效,并指出保卫钓鱼岛不能只靠活动,更要靠学术研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保卫钓鱼岛的运动和学术研究中,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首先,在“台独史观”的误导之下,台湾部分青年对钓鱼岛问题认识肤浅甚至错误;其次,台湾对此问题的发言权在大国角逐之下已逐渐被边缘化。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钓鱼台教育协会”将会有助于相关教育;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台湾钓鱼台光复会”将继续发声,一方面从民间监督台湾当局坚守立场,另一方面努力促进世界各地的华人在保钓议题上进行合作。

世界华人保钓联盟陈妙德会长认为,钓鱼岛争端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保卫钓鱼岛是全中国的责任,并呼吁学术保钓与民间保钓相结合,希望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到保钓行动中,传承历史使命,保卫国家主权。

(二)重视琉球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中的角色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泉忠副研究员认为在钓鱼岛问题上,中国应重视琉球的角色。日本对大陆架的主张或对东海石油资源的开发,都无法避免涉及琉球主权问题。美治时期,琉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独自甚至比日本先对钓鱼岛提出了主权主张。虽然今日的琉球或已不复拥有独自提出有别于日本的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环境,但分析这一过程以及琉球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有助于理解今日的钓鱼岛问题。琉球与日本在论证钓鱼岛主权时,虽然侧重部分不尽相同,然亦无明显的矛盾。其中最重要的共同点是双方对钓鱼岛的主权认知均基于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决议,且均主张在此之前该群岛是无主地。

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与社会的“右倾化”,在钓鱼岛议题上逐渐向民族主义靠拢。而琉球,基于其特殊的民族与国家认同及二战期间的巨大创伤,战后长期维持着高度的和平意识,而此和平意识造成琉球无论是对日美强化周边的军事防卫能力,还是对中国在钓鱼岛海域“常态化巡逻”,均持否定态度。

(三)重视韩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郝会娟博士后指出,韩国虽然并非钓鱼岛争端的当事国,但是中日钓鱼岛争端和韩日独岛(日本称“竹岛”)争端都是在相似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共性。从地缘上来讲,中日两国对韩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关注韩国在独岛问题上的观点、立场及外交政策,在钓鱼岛问题上力争得到韩国的支持,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周边环境。同时,我们也可以吸取韩国处理独岛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更好地解决钓鱼岛问题。

对钓鱼岛问题,韩国政府的立场可以概括为“政治上恪守中立”。韩国在大国之间推行平衡外交。在涉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权利方面,韩国学者基本都支持中国,但是认为中国在争取钓鱼岛主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弱势。韩国学者大都将钓鱼岛争端与独岛问题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们研究钓鱼岛问题提供了一个方向。鉴于两者具有相似性和连带性,中国也有必要参考韩国为解决独岛问题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争取韩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支持中国。

总之,在钓鱼岛问题上,韩国虽然不是当事国,但却处于非常微妙的地位。中国应了解韩国对钓鱼岛争端的立场和认知,把握住钓鱼岛问题和独岛问题的相似性和关联性,最大限度地争取韩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支持中国。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也应该综合考虑周边非当事国的外交和政治策略,争取更大的主动性。

(四)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

清华大学张新军副教授认为,法律洞见可能有助于消解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困境。3ZHANG Xinjun, Diaoyu/Senkaku Dilemma: To Be or Not to Be, Th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iplomacy, Vol. 113, No.2, pp. 25~48.在与钓鱼岛领土取得有关的法律和事实上,中日主要在下述两点上存在分歧:一是关于领土取得的“先占”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二是涉及战后领土安排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解释和适用。就第一点而言,日方所持的立场自相矛盾,违反善意解释的原则。就第二点而言,日本所持文件的证明力是值得质疑的。

领土取得的实体规则的模棱两可也许是滋生领土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投机行为的土壤,但是一般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性规则也将限制这些投机行为。为此,中日双方应当严肃地回顾本国的领土主权主张和钓鱼岛争端存在的关联,并履行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

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邵汉仪研究员全面解析了台湾当局在钓鱼岛争端中的作为,其论述主要从3个方面展开,即战后钓鱼岛划入美国托管范围的始末;台湾当局就台湾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水域被捕后所进行的交涉;台湾当局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重新认识”的历程及因应政策的形成。

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国际法,其优点在于可提供降温期,因为诉讼过程一般历经多年,且当事国可中途停止诉讼,进行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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