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等人违规减刑、假释监督案评析

2019-01-26 21:38/文
中国检察官 2019年8期
关键词:安顺市罪犯刑罚

/文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贵州省太平监狱认为封某某等136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减刑、假释,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封某某等12名罪犯自2017年6月以来,均存在“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一次性扣50分”的情形。此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到监狱取证、座谈,与法院沟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等形式严格审查案件,认为该12名罪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22条的规定,依法向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本次不宜呈报减刑或假释”的检察意见。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名罪犯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一、监督经过

2018年4月18日,承办检察官到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取封某某等12名罪犯违规被扣分的详细证据材料,与监狱具体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及一线管教民警座谈,了解违规被扣分具体情况,听取刑罚执行民警及一线管教民警的意见。

2018年4月25日,鉴于案情重大,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人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一次性被扣50分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本次不宜呈报减刑或假释,需要再考察一段时间,视教育改造情况另行呈报。

2018年4月27日至5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太平监狱发出检察意见书,认为封某某等12人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本次不宜呈报减刑或假释。

2018年5月11日,贵州省太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回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经我监2018年5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根据监狱减假工作及相关文件规定,仍予提请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当日,贵州省太平监狱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罪犯封某某等12人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8年5月21日至23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人的行为,违反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9条“禁止在罪犯劳动现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场所吸烟”的规定,不符合《刑法》第78条、第8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第22条的规定,建议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罪犯封某某等12人减刑、假释案。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充分发表检察意见,并就“该监狱某监区罪犯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现象突出问题”向监狱提出口头建议:建议监狱进一步加大教育改造力度,教育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禁止服刑人员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切实维护本监其他在押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将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刑罚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当庭表示:收到检察机关不予呈报假释和减刑的建议后,监狱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各监区结合“强化监规纪律,净化改造环境”专项活动的开展,已经进行“违规吸烟”专项整治。监狱将进一步强化监规纪律约束,努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封某某等12人不予假释或减刑。

此次监督纠正情形在贵州省太平监狱引起了强烈反响,树立了“让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真心认罪悔罪的服刑人员优先减刑、假释”导向。针对此次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12名罪犯有一定的思想波动这一情况,2018年7月18日,承办检察官与贵州省太平监狱干警一起到监区对12名服刑人员进行集体谈话,耐心释法说理,普法效果明显,得到了监狱领导、监管干警和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

二、法律适用阐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或意见书应将文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在法律层面将刑罚变更执行从事后检察监督调整为同步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执行机关从提请减刑、假释到法院作出裁定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同步监督,目的是确保刑罚执行客观公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因此,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核心要件之一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细化解释,即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案中,罪犯封某某等12人虽然在考核周期内均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但均存在违反监规,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处予“一次性扣50分”的处罚,能否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存在认识分歧。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人违规后没有经过适当的一定的改造期间,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封某某等12人虽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符合减刑、假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仍然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虽然认识分歧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正常现象,但为充分体现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案件承办检察官切实强化证据审查认定、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积极主导庭审并科学说理论证。通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封某某等12名罪犯本次不予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三、办案启示

承办检察官在该系列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始终坚持“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既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又积极促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主要启示如下:

(一)通过裁判结果有效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识偏差

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的《拟提请假释建议书》和《拟提请减刑建议书》后,检察机关就充分与刑罚执行机关交换意见,建议监狱本次不予呈报该违规的12名罪犯,将机会留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的罪犯。但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后认为,监狱内部有减刑、假释排序办法,该12名罪犯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仍予提请呈报,但最终法院裁定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统一了监检审三方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识。

(二)在重大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提供智力支持

在与刑罚执行机关初步交换意见后,鉴于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在类案的减刑、假释标准上存在明显的“认识分歧”,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与会检察官分别从减刑、假释条件的把握、庭审提问、发表检察意见要点等方面为承办检察官提供了有益的决策参考。

(三)综合运用“立论说法”“类比讲理”“政策指引”等方法凸显庭审监督效果

庭审中,承办案件检察官首先“立论说法”,即:罪犯封某某等12人的行为违反监管工作的禁止性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源进入监狱。禁止在罪犯劳动现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场所吸烟”。罪犯封某某等12人的行为属明显的“不认真遵守监规”。其次“类比讲理”,封某某等12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24条规定:“参加计分考核的罪犯,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第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不遵守吸烟规定的,每次扣10分;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的,每次扣50分”。以上罪犯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扣分比重占基础分的50%,且与“煽动、教唆、怂恿他犯违规违纪的,每次扣50分”的情节相当,属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再次进行“政策指引”,罪犯封某某等12人行为违背“强化监规纪律”专项活动精神。2018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强化监规纪律,净化改造环境”专项活动,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中指出:“重点惩治罪犯目无法纪、漠视监规等行为。着重集中整治行为规范,以解决内务卫生定置管理、劳动现场规范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监规纪律,就是要让每名服刑人员遵规守纪、真心悔改,从根本上净化监管改造环境,认真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指导下的治本安全观。罪犯封某某等12人的违规行为属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专项活动中重点整治的“劳动现场规范管理”问题。最后“以情感人”,出庭检察官指出,落实治本安全观,绝不能也绝不允许因为执行禁止性规定不严,让一场大火来烧醒监管干警和服刑人员对监管规定的漠视;相关人员也不能心存侥幸,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产生太多大家无法承担的严重后果。庭审后,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四)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在办案中落实好“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案件成功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深入监管改造一线,对本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情绪波动的罪犯进行“释法说理”,全力支持刑罚执行机关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积极主导,及时组织召开辖区内的刑罚执行工作联席会,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安顺辖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就相关工作达成共识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对研究讨论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本案中,检察机关“组合拳”式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改造对象、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高度认可。

(五)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整改,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针对多名罪犯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存在安全隐患,潜在影响其他罪犯生命财产安全问题,驻监检察官全程跟踪,积极监督监狱进行全面整改。同时,督促监狱开展三方面工作:约谈问题比较突出的监区管教民警;对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大监管改造力度,教育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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