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019-01-26 22:23高炳辉
中国检察官 2019年3期
关键词:变造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 高炳辉 /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财物的加速流通,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经济活动中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身份证件在开展社会管理、方便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也愈加重要。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也日趋频繁。《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势,及时对妨害身份证件管理方面的犯罪作了增改,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特点及立法

(一)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对象多为驾驶证。在起诉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犯罪对象多为驾驶证,这可能与部分驾驶人文化程度低,通过正当渠道难以获得驾驶证,加之先前驾驶证管理手段落后、存在着地下驾驶证买卖有关。二是犯罪手段单一。虚假身份证件容易制作,犯罪手段多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自己或在文印店将他人的驾驶证件照片变造为自己的照片,持有假证并使用;或者通过电话、微信、小广告等途径购买虚假驾驶证件,持有并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被交通部门当场查获。三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捕率较高。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案件多数由于社会危险性较小和证据不足而不捕,整体不捕率较高。四是判决结果多为徒刑以下刑罚。从笔者所在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生效判决看,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行为,生效裁判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约占80%;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行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中大部分被单处罚金或拘役。

(二)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刑法规定

关于妨害身份证件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作了这样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对《刑法》第280条第3款作了如下修改:一是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又列举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二是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照修改前后的《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不难看出,《刑法》关于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规定有三方面变化:一是扩大了身份证件的范围,由原来最狭义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解决了实践中利用此类证件实施犯罪无法依法打击的问题;二是对于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打击,由原先的仅打击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行为扩大到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使《刑法》对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惩治更加全面;三是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入罪,旨在形成对此类日益抬头犯罪现象的打击态势。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修改、增设,相应地,《刑法》在罪名设定上取消了先前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将此罪名更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并新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二、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对象的认定及犯罪情形

(一)身份证件范围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身份证件的范围由居民身份证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刑法》第280条第3款对身份证件的范围采用部分列举式,即明示列举出了最常见的四种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形式,最后以“等”字进行概括。可以看出,该法条中所列举的四种证件,除了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还具备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尤以驾驶证最为明显。但列举式立法难以穷尽所有类型,除了上述四种证件,我国的身份证件还包括有户口薄、军人身份证、警察证、港澳通行证、学生证等,那么这些证件能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实质解释,即从能否证明持有人身份和是否具有社会公共管理两个职能进行综合考察。

实践中有一部分人,因为年龄原因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其证明身份的时候,一般是出示户口薄;警察证具有亮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作用;对于学生证,除了能证明其系某校学生身份外,在享受乘火车减价优待时必须出示以证明其身份。至于港澳通行证,它是内地人在港澳居留期间法定使用的身份证件。

以拓展训练教学法在高校篮球选项课教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以福建商学院2017级人数相等的2个班(n=30)为实验对象。

1.3 手术方法 于大腿前部正中腹股沟区行20 cm左右的竖型切口,并向两侧分离皮瓣,保留浅筋膜上方的皮下组织,同时清扫腹股沟浅、深组淋巴结,并去除阔筋膜及大隐静脉。清扫范围以腹股沟上2 cm为上界,长收肌为内界,缝匠肌为外界及股三角尖端为下界。术后至少放置1根多孔硅胶引流管,开始先给予持续负压吸引引流,后改为负压球吸引引流直至拔出引流管。

所以,上述几种证件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兼具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应将其列为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对象,也即《刑法》第280条第3款“等”字中应包含以上这些证件。

从立法体系看,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从立法原意看,该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应对时下公信力缺失的社会现象。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所以在实务判断时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身份证件时,对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信力的破坏等方面综合考虑。就像居民身份证可以用来进行人口管理、有序乘车、登记住宿一样,军人身份证、警察证、学生证、港澳通行证等也承载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的具体犯罪情形

2.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使用、盗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的数量和次数。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可以将使用、盗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数量定为3张以上或者累计使用、盗用次数定为5次以上。

1.2.1.1 精液质量检测。对精液排量、颜色、密度、活力及畸形率检测,检测出不合格精液公鸡及时淘汰处理。种公鸡进行鸡白痢检疫,凡阳性者一律淘汰,确保输入的精液质量合格。

自那天起,东亭早起的人们,天天都能看到阿里推着罗爹爹朝东湖方向而去。罗爹爹坐在轮椅上,怀里抱着一台录音机以及一盒早点。罗爹爹满脸带笑,一路跟阿里说着闲话。阿里经常只是大声地“哦”一声。如果天下雨,罗爹爹不打拳,但阿里还是去。只是车上坐着老巴。老巴打着伞,阿里穿着雨衣,推着轮椅。沿着每天的路,慢慢地走。他要去湖边,听母亲的声音。只要听到母亲的声音,他一天便能平安度过。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成立犯罪。由于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该罪的起刑点作出规定,因此如何对该罪的“情节严重”作出认定无疑是目前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将那些情节严重的、值得刑法处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绝不能一有使用或者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即定罪处罚,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有违刑法谦抑精神。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的分类,本罪属于法定犯,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也触犯刑法条文,因此,在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之间必须存在界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的,由交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也正是为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相衔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本罪中的“情节严重”,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完善身份证件管理的举措

(一)何为“情节严重”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和盗用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手段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犯罪,在此之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无需过多解释,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定义盗用行为?依笔者之见,所谓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是指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对身份查验机关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使用拾得的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并使用的行为。盗用行为是相对于查验机关而言的,即使是经身份证件本人允许,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属于盗用。如经同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但被铁路部门查获的,或者借用他人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的,即使是驾驶证所有人主动自愿出借的,都属于盗用。

1.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是指无权制作身份证件的人擅自制作身份证件,或者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变造身份证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买卖身份证件是指购买或出售身份证件的行为。

1.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使用数量少、次数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应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于多次、大量使用的行为,应严格按《刑法》规定,认定为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刑法》就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确定了两个罪名: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前者包含了三个选择性罪名,后者包含了两个选择性罪名。

3.可以将因使用、盗用身份证件所具有的情节或者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妨害公务活动,严重干扰执法机关对于身份证件查验的执法活动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导致身份证件所有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或者使身份证件所有人失去上学、就业机会等严重侵害身份证件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用于犯罪活动的。

(二)加强身份证件管理的举措

1.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使用虚假身份证、盗用他人身份证实施犯罪,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身份证真实性的期待,不利于诚信社会构建。建议完善政府主导,公共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服务机构参与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实施身份证相关犯罪的,坚决拉入黑名单,使不法分子不敢、也不能实施相关犯罪。

一辆2014款广汽传祺GS5,搭载新款55-51SN型爱信5前速变速器,行驶里程为70 350km。该车因事故维修后,车速在50~60km/h时,就会出现“嗡嗡”的异响,车主怀疑是变速器存在异响。

2.广泛宣传,提升居民法律意识。当前,某些群众尤其是在部分落后地区农村,缺少甚至没有身份证件的法律意识,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他们的无知和贪利,从其手中出借、购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信息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变相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的气焰。因此,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居民身份证法律常识,适时公布典型案例,使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要受法律追究成为全社会共识,同时提醒广大公民保护身份信息、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从源头减少诈骗等犯罪行为发生。

身份证件不仅是一个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更是其参加社会活动的通行证,在现代社会,它无疑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身份证件有效地发挥着社会管理的功能,也必然会带来诸如被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打击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行为,以期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是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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