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与法律研究

2019-01-29 09:30牛玉兵
镇江高专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符号学符号意义

牛玉兵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符号学兴起,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以格雷马斯、卡文尔森等为代表的学者对法律符号学的研究,成为现代西方重要法律思潮之一[1]180。不过这种思潮,似乎对国内法律研究未产生足够的影响。

国内早期有关符号与法律的研究,仅有吕世伦、徐爱国等对西方法律符号学的理论述评。结构主义的符号学法学被视为“欧洲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2],学者们批评它过于重视形式而忽略法律的具体内容[3]。这种评论,与符号学当时在西方尚未脱离语言学桎梏、陷于与结构主义混杂纠缠的发展状况有一定的关系,这无意中影响了中国学界对符号与法律研究的关注。

此后,虽然有一些讨论法律符号的研究成果出现[注]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与符号相关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于以谢晖等学者为代表的法律诠释学、法律修辞学方面;2000 年左右,我国法官制服和司法器具改革,曾引发学界对法律符号的讨论。近年来,围绕符号与法律的研究开始增多,舒国滢、姚建宗、龙宗智、李琦等人对司法空间、司法符号、法律中的符号行为等进行分析。另外,从部门法角度展开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如彭学龙的《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年)、徐聪颖的《论商标的符号表彰功能》(法律出版社,2011 年)、范一丁的《合同法新论:语言符号视角的解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年)等。,但总体而言,国内有关符号与法律的研究仍较为匮乏。这种境况,与当今西方符号学迅猛发展,甚至与“社会与人文研究的总方法论”[4]17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符号现象,需要运用符号学理论进行深度阐释。

1 法律中的符号现象需要符号学阐释

符号在法律中极为常见,虽然有时我们会有意无意地予以忽略。例如,交通信号和标志,即是由灯光、颜色、图标等构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符号组合,这些符号组合具有规范交通行为的功能。它们形象简洁、表意明了,人们即使身处异域,语言不通,也能够理解这些符号的规范要求,进而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借助这些符号,交通法律超越地域与语言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其规范功能。

假如将观察视野稍作扩展,不难发现,这种将法律的规范内容转化为符号进而实现法律功能的例子并不限于交通法律领域。从历史上来看,人们很早就已经懂得利用符号来实现法律规范内容的转化。霍贝尔在研究初民社会的法律时,观察到爱斯基摩人利用浮标显示自己对猎获的海豹享有权利的现象[5]83。我国黔东南苗族农村地区,人们利用常绿草本植物“芭茅草”结成各种样式的“草标”,这种“草标”具有保护私有权、隐私权等诸多功能[6]133-138。

在现代法律中,以符号来标示法律权利、实现法律功能的类似例子更为丰富。民事活动中的签名、印章、公司徽记、版权标记、商标权标记,都是现代私法中经常被使用的符号。在公法领域,国徽、国旗、警察制服、法官袍服、司法器具,以及围绕这些符号而展开的各种法律仪式,无不印证了符号运用的广泛性。法律符号的规范和使用已然成为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

上述这些符号现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凭直觉就能观察和感觉到的法律符号。符号在法律中的广泛存在成为人们凭借经验可以感知的事实。然而,这些直观感觉到的法律图景并不是法律符号现象的全部内容。在法律中,还存在大量人们习以为常、但事实上却属于“法律符号”的其他情形。例如,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空间布置,就是富含意义但常为人忽略的法律符号[注]对法律中的空间,尤其是司法空间的分析,参见舒国滢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徐昕的《法庭上的妓女:身体、空间与正义的生产》(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现代社会中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律,实际上也是符号的集合,文本形态的法律主要依赖于语言和文字,而语言与文字正是人类拥有的最为复杂的符号系统。法律从“未被阐明的规则”到以语言文字呈现的“一般性命令”[7]119,或者从“无形法”到“有形法”[8]7-8的形式变迁,难以脱离语言、文字等符号的协助与支持。成文法实际上也是由符号构成的法。符号不仅和法律的运用实施相联系,而且与法律的本体存在息息相关。

这样来看,符号与法律的关联:一方面,法律借助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符号得以表现,没有这些符号,法律就失去赖以存在的载体;另一方面,符号既赋予法律以具体的形式,又塑造着法律的形象,保障法律的运作,使法律成为能够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甚至发挥支配作用的符号体系。

具体法律符号的意义往往受特定社会文化传统的限制,法律符号的差别不仅是法律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也是不同法律世界的意义差别。这就如同面对同样的地理世界,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圆地方”符号体系所理解的地理世界与西方以经纬度符号所理解的地理世界在人们观念中存在差异一样,不同法律世界中的符号差异同样也是人们所处的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差异,反映人们对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理想理解与期待的差异。

法律的符号形式与符号形式之下意义的差异,还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关注。原因之一,或许在于符号在人们的生活中实在是太过普遍。在某种程度上,符号之于人就如同空气之于人,人们生活于其中,却很少感觉到它们的存在,语言符号尤其如此。人们每天使用语言时,并不需要对组成语言的语法、结构、规则等有清楚的认知。事实上,人们是在不知不觉中使用语言的,对语言“日用而不察”,加德默尔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语言在使用中对自身的“自我遗忘”[9]65。法律中语言文字的符号本性不易察觉,或许正源于此。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符号在法律中司空见惯,人们对法律符号的运用是如此自然,这种相融共生的“熟悉”状态反而限制了人们对符号与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解。

然而,熟知并不意味着真知。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符号现象,仍有待于来自符号学理论的详尽阐释。如果没有这种阐释,人们可能就无法明白,为什么在关于法律的解释中,文义解释优于其他解释方法[注]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诸方法中一般被认为具有优先地位。拉伦茨曾指出,“语义解释具有优越性,不得基于其他解释目的的考量来修正清晰的字义”。参见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7页)。哈贝马斯曾论述,“一句被写出的语句,如果它们的意义是不清楚的,那么,有关其意义的解释,将首先指向这种符号化构成物的语义学内容”。参见哈贝马斯的《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2页)。;为什么在“马背上的法庭”那样的乡村司法实践中,“国徽”这样一个人造符号成为法官们必备的司法道具;国家为什么要为“国旗”这一人造符号专门立法,在升旗仪式中,人们为什么要在国歌声中面对“国旗”这样一个符号静静肃立;为什么法官的服饰与法庭的布置发生了变化,会在社会中引起争论;为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中,增加确立公开向宪法宣誓的符号性仪式。

法律中的符号及其应用场景,不能因为人们对之非常熟悉而失去阐释的必要。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对它们非常熟悉,我们才更加渴望详尽地阐释。唯有借助这种阐释,才能达到对符号化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深入理解符号形式之下的法意体系,尽力“使人与生活及文化传统建立起意义联系的同时,彰显人的自我理解”[10]1,并由此进一步掌控自己的生活,实现我们希冀的自由。

2 基于符号学开展法律研究的路径

对法律中符号现象的理论阐释离不开符号学。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符号学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已然进入所有的人类文化领域,形成“门类符号学”的应用大潮[4]17。“法律符号学”即为其中之一。西方诸多法律与符号研究中心、国际协会的成立与频繁活动[1]182-183,显示了符号学法律研究的强劲势头。总体来看,对法律的符号学研究接续了卡西尔的符号文化主义、索绪尔的语言学结构主义、皮尔斯逻辑实用主义等理论,继而延伸出不同的理论模式,为法律的符号学研究提供了多重路径。

2.1 从“符号人”的角度考量法律

“人”的问题是讨论法律时不可忽略的起点。然而,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并非存在法学之内。法学虽然可以对法律的规范体系加以解释,但假若朝向法学的“人学”根基进行追问,法学则立即体现出“非自足性”特征。对人的理解,事实上是一个“前法学”问题[11]。法学不能在其内部解决“人”的问题,依赖于其他学科对“人”的解释和限定。如此一来,法学的“人学”观念也就必须在法学之外加以探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关人的认识多种多样。赵敦华先生曾按照观念史的方法,将西方历史中出现的人概括为宗教人、文化人、自然人、理性人、生物人、文明人、行为人、心理人、存在人等,并对每一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详尽地展现了“人”的观念的丰富维度[12]前言。

就法律思想而言,神学模式的人、科学模式的人和人文模式的人构成了法律所观察的人的3个基本形象[13]143。其中神性的人论不能提供有关法律的理论,因为宗教关涉的是彼岸世界,而法律只能针对此岸生活。至于德性的人论与智性的人论,仍旧是在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领域中理解人[11]。除了以德性与智性的人论来阐释法律之外,尚存在其他可能的阐释路径,如以符号文化主义来阐释法律。

从“符号人”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法律,其所凸显的是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侧面以及这一侧面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号与意义紧密相关,作为符号的人自然也要在符号实践活动中寻求意义。法律作为人所创造的符号体系,需要满足人的意义需求,为人们提供一个生活世界之外的规范的意义世界。由于“人惟以符号成其所是”,只有“以符号来理解人,才是在人作为精神性存在这一题域中理解人”,“不从符号的视角理解与阐释法律,纵然以智性和德性的维度理解与阐释法律是准确的、恰当的和周延的,也还是不够的”[11]。

从符号的角度分析法律,有助于人们从人的符号性出发解析法律如何在建构社会秩序的同时,为人们提供丰富的精神意义,实现人的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的有机整合,为探寻法律如何真正深入人的社会生活,坚定新时代的法治信仰提供启示。

2.2 从符号系统的角度认识法律

法律的符号学阐释关注符号与法律相互交织的复杂关联,试图从符号学的角度探寻符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分析进路决定了对法律的符号分析必然要将法律视为一个逻辑周密的符号系统,对此,西方的法律符号学研究者已经有所尝试。例如,卡文尔森沿袭皮尔士的符号学思想,将法律看作一个复杂的不断进化的符号系统,认为它对应和代表任何一个既定社会中变化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意识[14]4。

在法律推理方面,符号学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推理结构是一个开放的结构。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体系,对该体系的解释应根植于现实生活而展开。

当代符号学关于言语行为、编码、解码等理论均可以用于对法律的解释。在法律的符号体系中,各种过程和事件正是通过有意义的符号实现交流和传达。法律符号学的任务就是尽力解释法律的符号话语是如何进行和发展的[15]110。欧洲法律符号学从结构主义语言学出发,也得出了大体相同的结论[2]。

将法律视为一个符号系统进而展开法律阐释的观点,对传统法学而言颇具启发意义。传统理论中,法律通常被视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对法律内容的关注远远超越了对其符号形式的关注。然而,法律的符号形式并非无足轻重,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意义隐藏在符号形式之中,并且必须借助符号系统才能得到表达和阐释。

结构主义语言符号学对法律的阐释已经表明,特定的法律语言符号或者非法律语言符号,其意义的解读首先应该在法律符号系统所建立的差异性对比中进行。一种法律符号向另一种法律符号的转化,如文字符号的交通法律转化为交通信号或者交警的手势符号,如果脱离了法律的符号系统结构,则无法进行。结构主义方法对法律的符号阐释颇具解释力。卢曼、托依布纳对法律系统性的论证,也印证了结构系统在法律阐释中的作用。当然,结构主义符号学的法律研究有忽略非语言符号、符号主体等局限,但其对法律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仍值得重视。

2.3 从符号逻辑主义的角度解释应用法律

从西方法理学发展历程来看,法学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知识类型:

第一种,涉及价值的思考,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构成了法律科学的本质。

第二种,评价价值的思考,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法律哲学通过它得以体现。

第三种,超越价值的思考,它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一项任务[16]4。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宗教神学的超验认知已经逐步退出法学研究领域,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知识类型。

法律哲学的对象不在于具体规范、可感知的经验世界,而在于法的理念、有赖于思维的概念世界,它要力图提供或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概念[17]。

法律科学体现的是一种现代立场,“其意义不在于提出建议,而在于为社会变革和发展提供一套具有经验根基的专门而可靠的法律知识体系”[17]。近代以来,这种主张在法律研究中逐渐成为主要趋势。

这种趋势与来自逻辑主义的符号学思潮相呼应。符号逻辑主义思潮起源于皮尔士的开创性工作,之后在弗雷格、卡尔纳普等哲学家、符号学家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最终促使逻辑学从传统形式逻辑发展到数理符号逻辑。符号逻辑采用数学方法处理逻辑推理和演绎,具有简炼、明晰、方便、严格、无歧义等优点,将符号逻辑引入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以推进法律的科学化,得到人们的重视。

美国学者罗德斯、波斯伯塞尔,荷兰学者哈赫等对法律的逻辑研究,主要采用将自然表达的法律案例符号化,进而予以逻辑符号化推演,涉及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融贯性等重要法律议题[注]参见罗德斯,波斯伯塞尔的《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哈赫的《法律逻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符号主义的算法设计与法教义学思维方式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即它们都试图在封闭的自我指涉内实现融贯性与确定性[18],符号学的逻辑主义与当今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法律研究融合,成为未来法律符号研究重要应用性路径之一。

总之,运用符号学开展法律研究,存在多种路径。这些路径的差异主要在于符号学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吸纳的理论资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符号学本来就是许多学科汇合的产物,当代符号学的发展,更是向学派融合的方向推进。”[4]15这种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未来或将有助于克服前述单一路径分析可能遇到的障碍,为法律符号学研究提供多种视角,开辟新的研究空间。

3 以符号学开展法律研究的价值

从符号角度开展法律研究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一般而言,法律通常被认为是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规范的主题或者规范的体系角度思考法律,成为当代法律研究的主流倾向。在规范性的主题之下,法律的内容及其有效性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法律的符号形式为人们所忽略。即使是当今日渐发展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也主要集中于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层面,将法律语言的符号属性视为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对法律语言规范性的重视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语言意义赖以产生的符号结构及过程却可能被忽略。

人们对符号的选择和使用并不总是自然而然的,符号可能承载着主体的意愿和观念,但其表达却悄无声息。在社会学领域,布迪厄关于符号权力的分析,展示了符号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区分差异、标示等级的作用,符号巧妙地构筑着人们的误识,由此不易察觉地掩饰着自身的表演,使人们不加反思地接受并且维护他们的诸多评价标准与制度规则[19]186。法律中的符号运用具有类似的作用。法律创制过程中对符号载体的选择、对符号意义的建构,总是不可避免地夹杂着法律主体的意愿与观念。于是,法律的符号学研究,即使从语言与文字符号的层面来看,也是一个亟需加以讨论的话题。如若缺少这样的方式,“词的暴政”[20]就可能在生活中成为现实。这样来看,对法律的符号审视无疑是必要的,符号学的引入将为我们提供不同于传统研究的崭新视角,扩大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范围,加深对法律本质的理解。

除此以外,将符号作为中心,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反思。“符号在社会中无处不在。人的精神,人的社会,整个人类世界,无时无刻不浸泡在符号世界中。”[4]1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这种相融共生的状态反过来限制了人们对符号的进一步反思。“人从自身的存在中编织出语言,又将自己置于语言的陷阱之中”[21]37,当人们面对由符号编织的法律世界时,人们又何尝不是将自己陷于法律的符号中而不自知。

在法律实践中,对符号忽视的情形也极为常见。例如,我们对法庭符号一向缺乏关注,更缺少反思,这种状况直到2000年启动法官服饰和司法器具改革才有所改观,司法符号的作用等问题才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但有关司法符号实践运作技术及其效用原理等重要问题,理论上仍缺乏系统的回答。

通过描绘人类社会的符号属性,通过将法律文本归结为符号形态,通过观察和分析实践中法律符号运作的现象和规律,法律所具有的符号性质得以展现,原本熟悉的现象开始变得陌生。这种“陌生化”处理的效果,将促使我们对法律世界中熟视无睹的现象进行反思,通过利用符号学提供的“统一概念框架和用于意指实践全范围的一套方法和术语”[22]20,使隐藏在“明显”事物背后的原理与规律得以显现,成为在法律内部解析法律的符号结构,探寻法律的意义,为寻求法律的意义世界、规范世界与人们的生活世界融合共生提供路径。

从符号学角度展开的法律阐释在实践层面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从法律实践情况来看,对符号的规范与运用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如法律对商标的规范,事实上是法律对特定符号的规范。交通标志符号在现代社会中的普及则是将法律的功能转换为符号的典型例证。

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符号和法律的关联日趋紧密。尤其是消费社会的到来,符号不仅在经济层面凸显其重要价值与作用,而且成为当今社会文化活动的重要媒介。

在这样一个符号时代中,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将符号的规范与使用纳入法律的领域,在符号日益成为意识形态隐性表达的媒介和权力语用的无形杠杆的现代社会背景下,符号如何表达意义,表达何种意义,无疑将对社会主体行为规范和社会法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法治的生成与实践展开,必然表现为以法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及其运作为中心的一系列特殊的公共话语、符号与仪式”。“法律规范与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显现,法律规范与制度社会效果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的符号与仪式来呈现的。”[23]

符号变革成为社会转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侧面,而由符号变革所引起的法律观念与制度的改变,成为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言,从符号角度入手,分析符号与法律的关联,探究法律中符号的运作机理,研究法律符号的功能、意义及其局限,对推进法治中国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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