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研究

2019-02-01 02:29张丽洁张佳豪邢丽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张丽洁 张佳豪 邢丽佳

关键词: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1月20日

一、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衔接的利益共享模式

我国小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模式主要有小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小农户+专业合作社模式、小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小农户+养殖协会+龙头企业模式、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模式、小农户+中介组织+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模式等。

(一)小农户+龙头企业利益共享模式。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我国“三农”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小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方式不同,两者的利益关系主要有契约式、企业员工参与式、入股分红式。

1、契约模式。契约模式使小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实行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农户按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负责销售和提供技术、设施等服务的一种利益关系。在这种模式中小农户需要自己购买原料以及设施设备进行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户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双方通过签订合同,以协议价格进行收购,一般协议价格规定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这样,小农户既解决了市场销路的问题,又获得了收益,同时企业也享受生产的部分利润及加工、销售的利润,从而实现小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共享。

2、企业员工参与模式。企业员工模式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企业,成为企业的员工,企业负责统一生产、加工、销售,形成垂直一体化经营,由企业成立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按照企业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企业为合作社提供原材料、技术、设施服务,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进行销售,易于企业进行品牌打造,实行产业化经营,经济效益更高。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获得的收益归企业所有,农户从企业中获得工资和稳定的租金收益。

3、入股分红模式。入股分红模式是农户以拥有的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到期分红,由企业负责产销的一种利益关系。小农户除了获得按照企业要求生产农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还可以享受分红,与企业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了小农户的积极性。

(二)小农户+专业合作社利益共享模式。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户以土地入股或缴纳会费的形式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土地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的经营与管理,并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销和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服务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通过入股或缴纳会费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并将农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合作社为小农户解决小农户生产资料成本过高、生产产品质量与市场需求不符合、价格谈判地位低、产品无销路以及在对接大市场时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股本中多数份额是由具有资本实力的专业大户、村里能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构成,普通的小农户由于资金实力的不足,一般只是合作社的惠顾成员,很少参资入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合作社根据社员惠顾贡献的大小对惠顾额进行分配,极大地保障了小农户的利益。

(三)小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这种模式与小农户+专业合作社区别在于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着稳定的联系,减少了农产品在销售中的成本,获取更高的规模效益。在这种模式中,合作社由不同的经营主体成立,使得龙头企业与小农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一是合作社由企业独自成立,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获得企业的资金、技术支持以及生产的原料、肥料和农药,企业为小农户提供最低保护价,保证小农户的收益不会受到损失;二是小农户与龙头企业共同建立合作社,在这种模式中双方的权利相互制约,避免小农户的权利受到损害,双方通过合作社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同样提供原料、肥料、农药及技术指导,并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进行销售。相较于企业独自建立合作社,两者共同建立使小农户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三是由小农户自发组建合作社,小农户通过合作社代表自身利益与企业进行合同商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收购的标准、数量和最低收购价,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原料、技术服务,小农户可以先对生产原料进行赊销,农户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最后企业将销售价款扣除赊销的费用剩余返还给农户,使农户获得规模收益。相较于前两种组建模式,这种模式更能发挥小农户独立主体的作用,在小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更占优势。对比小农户+合作社和小农户+龙头企业,小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能给农户带来更大的收益,更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小农户+养殖协会+龙头企业模式。在小农户+养殖协会+龙头企业模式中小农户、养殖协会和龙头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服务中心,小农户投资购买牲畜,企业通过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设施、饲料、养殖、疾病预防与治疗培训,并通过签订合约确定购买价格。小农户通过服务中心将符合标准的产品按照协议价格进行销售给龙头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小农户一般能够获得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价,比分散经营收益要高很多。

(五)小农户+中介组织+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中介组织主要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村委會等。中介组织与小农户签订合同,租赁小农户的土地,支付租金,并负责管理,龙头企业与中介组织签订合同,利用中介组织租来的土地建立示范基地,提供技术、资金管理的支持,并返雇小农户进行生产经营,小农户获得土地租金和工资。这种模式更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土地和荒地,实现产业化经营,带动更多农户加入到这种模式中,同时培养更多的专业大户和农村的“领头羊”带动农户共同致富。

(六)种养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利益共享模式。种养大户区别于一般的小农户主要在于经营规模较大,农户具有较为丰富的经营经验和能力,有一定的农业经营模式,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劳动力利用效率相对较高,资源配置结构相对优化,能取得一定的规模收益。这种模式与小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模式类似,一般是几个种养大户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负责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品的销路,并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使得种养大户的谈判地位得以提升,获得更大的规模收益。

(七)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利益共享模式。家庭农场更像升级版的专业大户,区别在于对规模有一定的要求,需要新型的职业农民,管理更加专业,需要注册和健全的农业服务体系。在这种模式中,家庭农场与专业合作社自愿签订契约,家庭农场以土地入股,到期按比例分红。家庭农场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生产,合作社负责对家庭农场进行统一生产资料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销售的一体化服务。同样,由合作社收集市场信息,代表家庭农场与商家进行谈判,减少了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成本,同时通过产品规模化,打造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减少了家庭农场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成本,使家庭农场的收益最大化。目前,形式比较多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中有公司的加入使得产业链延长,家庭农场所付出的成本进一步减少,三个主体分工明确,公司负责制定标准、经营管理、原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和销售、技术服务提供、药品或农药提供等,合作社负责对家庭农场进行服务以及信息的中转,家庭农场只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通过公司更容易品牌的打造,经济效益更高。

二、小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分析

(一)小农户+龙头企业的契约模式案例分析。以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由奶牛养殖户负责购买奶牛及设备,公司负责提供疾病预防、养殖技术服务。企业与养殖户签订合同,规定收购奶牛的标准、价格和服务等,养殖户生产的原奶只要符合企业的标准,企业就按照比市场价格高出0.2元/公斤进行收购,最终使养殖户每头牛每年增收1,000多元,一方面提高了养殖户的收益,另一方面随着原奶质量的提高,提升了养殖户的市场竞争力。

(二)小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案例分析。内蒙古增嘉园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将中心地带的农户土地流转,进行规划整理,建造滴灌设施,统一管理,企业成立合作社,流转的土地由合作社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标准化种植,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进行回收,企业将小农户吸纳进公司打工,小农户还经营着边缘的土地,最终小农户获得土地流转的费用、经营部分未流转的土地的收益以及工资,使得每家小农户的存款都在20万元以上。

(三)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模式案例分析。作为慈溪市最大的养殖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慈溪市三北慈振禽业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是由20多户养殖大户联合成立,现已吸纳养殖大户超过百余家。在合作社成立以前,养鸡散户面临技术落后、信息不畅通、没有销路、市场风险成本高等问题,成立合作社之后,合作社实行五统一原则“统一供应鸡苗,统一供应鸡饲料及添加剂,统一供应药品及疫苗,统一品牌的认证,统一销售”,到2006年,社员的平均收入超过5万元,使养殖户的收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有合作社统一打造品牌,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同时合作社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2%的风险基金用于抵御流行疾病的自然风险及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使养殖户心里有了底,越来越多的农户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模式案例分析。宁阳县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带动14个村,360个大棚户,种植面积达1,200多亩,产值超2,000多万元,打造了生态循环农业。合作社负责大棚户精准化、专业化、生态化生产,包括收集和管理本地的沼渣沼液,并配送到大棚户的稀释池中,利用先进的测土配方进行精准施肥,推广微生物施肥,配置标准化农药,积极引导秸秆还田等,农户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土地质量大大改善,产品的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销售更加畅通,规模效益更大。

三、小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注当地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风向。不同地区的政府会根据当地农产品的特色、规模、土地流转情况、大多数农户意愿、龙头企业的数量及分布等多种因素出台不同程度的補贴政策、激励机制、设施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因此,小农户最好选择政府扶持的经营模式作为利益共享方式。

(二)保护自身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目前,小农户由于自身的知识、技术、信息的限制,不管是直接面对市场,还是在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公司的模式中面对公司,都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获得生产的部分利润,因此小农户一定要学会抱团取暖,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是较好的选择。

(三)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合作稳健的前提。土地产权不明确会造成小农户与新型利益主体合作关系不稳健,收益难以稳定,会更加影响小农户的信用,风险预期加大。

(四)惩罚机制必须要明确。小农户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大多数只是农产品收益,因此在各种合作模式中,小农户基本不会违约,但对于其来说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目标,使其有很大的违约几率,对小农户的收入造成威胁。因此,必须有严格的违约惩罚,相互约束。

(五)不要贪大,循序渐进。小农户应该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经验的积累、信息的获取能力等恰当地选择经营模式和规模,如果选择的经营模式和规模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小农户在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时不要贪大,应该循序渐进,通过资金、经验、渠道的积累来发展壮大。

(六)既要利益共享、又要风险共担。在考虑小农户的公平偏好的情况下,当小农户在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很容易产生降低产量或降低生产质量的投机行为,因此小农户在选择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模式时要注重利益共享,更重要的是要能接受风险,任何交易都会附带市场风险,不是一本万利的,因此还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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