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视角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及其根据

2019-02-10 03:57申昌昊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封闭性系统论

摘 要:在法学界中,对中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课题引起了很多争议,并形成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虽然在表面上来看具有一定的分歧,但是其本质基本都是一样的。从古至今,各种规范犯罪的理论、原理、学说都应运而生,且都是把人类放在中心位置,以人类的价值取向作为基础,但是这在某一层面中缺忽视了刑法内部结构。因此,本文在各种犯罪化学说或原理的背景下,以系统方法论作为基础,探索刑法的内部运作情况,这对实现刑事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系统论;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自我创生;开放性;封闭性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05-02

作者简介:申昌昊(1997-),男,汉族,江西新余人,运动训练学、法学双学位,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中国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与非(去)罪化之争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主张犯罪化并不是大力无限制地支持犯罪,而是需要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和学说指导下,将犯罪化以合理、正当的形式实施下去。去(非)罪化立场之所以可以存在刑法之中,其理由是:刑法修正案正在处于高频率的犯罪化之中,而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下,就会剥夺公民合法自由权。由此,这就严重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中国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与非(去)罪化出现很多争议。

二、限制刑法立法犯罪化既有理论的困境与出路

在分析社会学时,可借助系统时间理论对刑法系统进行重新制定,以此来维护其合理、正当的合法权益,保证刑法制度是通过客观分析而形成的。因此,在限制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过程中,可充分借助系统论方法来进行全面探索,这样不仅可以对刑法系统外部环境的发展现状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与熟知,又可以有效推动刑法系统与外部环境进行良好沟通,充分实现法律的知行合一的效果。

三、系统论视角下的刑法

(一)刑法系统内部构造

在系统论是通过各要素的相互作用与反应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刑法系统也是如此,是通过各种原则、原来、规范等要素相互融合而构成。在宏观层面中,刑法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在微观中,刑法规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刑法总则与分则进一步明确,其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刑法系统外部环境

在系统论中,不仅注重系统自身的整体性和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还要重点关注系统与外部之间的互动关系。首先,社会本身就是由众多子系统相互作用而构成,社会可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如法律、经济、道德等子系统,这些子系统是可以相互分工合作,并发挥不同的特定功能。在刑法发展史中可充分发现,刑法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发生的变化都会给刑法系统带来重大影响。同时刑法在变化中也会吸取各种不同的营养文化。由此可见,社会时代的思想与理念是在不断进步,而刑法系统也在不断完善。此外,外部环境也为刑法修正案带来很多新的东西,以及新的限制条件。

(三)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图景

在系统论中,刑法修正案犯罪化可以自我发展、演变、生存都是通过自我创生来完成的。在生物系统自我创生过程中,其吸收大量的不同元素的营养,将这些营养进行提炼来完成生物系统的自我内部循环与创生。从“自我创生”论的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并不是依靠人类主体行动的变换而变化,是刑法系统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在"自我创生"理论中,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还原,是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能够以主体地位来实施。其次,"自我创生"重点关注的是法律的亮点特征,即独立性和自治性,并赋予法律很高的地位。因此,“自我创生”理论对我国刑法有着很大的积极影响,提高了我国刑法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在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中,为了追求社会正常、稳定的秩序,就需要利用人为主观论将各种不同要素强制性的输入到刑法系统之中,从而有效确保刑法系统的规范性。

四、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前提、外部限制及其根据

(一)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前提

系统的演化就是系统自我创生的一种表现。系统中认知与开放功能,就是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反映而产生的一种作用,并把国家信息与物质交流作为基础,对整体系统进行适当的选择与吸收,随后再借助自身的构成要素来推动社会完成动态运作的全过程。而刑法系统需要依照外部环境来适当的调整自身的结构与特性,从而可以对有效信息进行自动筛选与理解,并把相关要素传递到刑法的内部系统之中。

(二)刑法系统与外部子系统的互动模式

刑法系统中的外部环境存在很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与刑法系统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刑法系统是在双重偶联模式下发生的,同时在变化过程中,系统的行动与选择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且会非常依赖于子系统做出的实际选择。另外,子系统在做选择过程中会有不确定性,也会非常依赖于对方子系统可能或实际做出的选择。由此可见,在双重偶联互动模式中,具备强烈的不确定性和依賴性。

(三)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外部限制

外部环境为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也对法律的构成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卢曼认为,外部环境为了阻止系统进一步的演化与发展,可采取两种方式来阻止。第一种是物质连续性,指系统中所包含的物质是能量的基础条件,其会对意义系统带来很多的限制。第二种是渗透选择限制,在多个意义系统中可对不同事件采取渗透选择来完成系统的自治运行。

五、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之内部限制

(一)犯罪化内部限制之根据

在前文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进行论述时,采取的程序为:“各种变数——选择———保留”,“保留”是最后一步必须要在刑法系统内部进行稳定运行,且主要取决于刑法系统的变化。因此,某种要素是否可以在刑法系统中“保留”,则取决于刑法封闭的状态。在实际中,刑法系统的完善主要依靠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构建来实现,也就是在刑法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必须要进行内部有效沟通,通过一些内部的特定信息解释,以及对信息的思考来决定各要素是否可以保留在刑法系统之中。因此,当前在刑法修正案犯罪化中,需要不断加强完善规范体系和理论内容,在实际案件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刑法规范体系的限制功能

刑法系统的判断办法可以采取如“合法/不合法”的二维代码来实现。第一,对刑法系统的划分可采取而为代码来实现,也就是为刑法系统可将服务与维护达成共识。第二,判断“合法/不合法”的二维代码是却把刑法系统边界的重要途径。二维代码是在刑法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来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刑法系统的整体稳定性,有效避免刑法系统与外部环境遭受各种不法分子的入侵。第三,二维代码对刑罚权可以随意的扩张,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权。

(三)刑法理论体系的限制功能

首先,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德性,同时还要受到刑法理论体系的约束管制。其次,刑法立法在遵守这些基本原则时,可将人类认同的基本价值有效引入到人类的行为规范之中。

[ 参 考 文 献 ]

[1]道格拉斯·胡萨克,姜敏,译.过罪化及刑法的限制[J].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

[2]谢望原.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J].中国法学,2009(3):109.

[3]刘艳红.我国应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法学,2011(11):109.

[4]赵秉志,王鹏祥.论我国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J].河北法学,2013(4):18.

[5]赵秉志.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J].求是学刊,2009(3):66.

[6]马克昌.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J].法学评论,1989(2):102.

[7]苏惠渔,游伟.树立科学思想、完善刑事立法[J].政法论坛,1997(1):154.

[8]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冲突与协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149.

[9]马梅凤.预防视阈下禁止令适用对象的新探索——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J].学术论坛,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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