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思想

2019-02-14 05:55沈灿
青年时代 2019年36期

沈灿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国致力于法治政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接近西方法治理念的法治思想,在吸收借鉴了许多西方法治思想中积极因素的同时,极大地保留了自己的特色。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具备科学理论性质与形态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如何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现今中国最重要的命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中国法治思想从历史来源与成分构成两个维度进行梳理,最终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中国现代法治思想;历史路径;成分构成

一、引言

关于国家的起源,众说纷纭,言人人殊。有自然起源论,认为国家是自然产生的,是人类合群性的发展的结果(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公元前三、四世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1884);有神权论,认为神的恩典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奥古斯丁,413年);有暴力论,认为强大部落对弱小部落的奴役导致国家和阶级的出现,主张暴力推动社会演进(索列尔,1908);有契约论,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国家的起源(霍布斯,1651;洛克,1690;卢梭,1762)。

尽管如此,但有一种说法已经得到公认,即法治化是现代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一个现代国家,首先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首先要走向法治化。追求自由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提供动力,而法治化对于自由具有保障作用。卢梭认为,所谓公民,是指那些在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服从集体约定的人,而自由只有公民才配享有。(卢梭,1762)。哈耶克也同样提出了“法治下的自由”概念。他认为,法律不仅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且是对自由的保障,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哈耶克,1960)。而洛克则认为法治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给予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给予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洛克,1690)。

中国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几经探索。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党对以往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批判性吸收,对西方优秀法治思想的选择性借鉴,以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正反两方面实践的积累,中国的法治理念也实现了二次飞跃: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1997)到1999年修宪对此治国方略进行巩固实现从法制到法治,再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2013)。自此可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对于中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对此也进行不懈的努力。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2017)。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有着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对中国法治思想进行了梳理,以探寻一些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思路。

二、法治概念的定义

综合各位学者对于法治的定义,笔者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至少包括如下4点。

一是法律至上。这一点得到了所有人的公认。

二是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法律必须有“道德性”。

三是法律必须相对完善。只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才能获得公民的普遍服从。

四是法治必须持续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由法律所控制。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给予公民最充分的自由。

三、中国法治思想历史来源与成分构成

解析中国现代法治思想,要承认它的思想来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时间节点。

(一)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制思想

尽管中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制文化为中国现代法治思想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其中,以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下来的法家“法治”思想与儒家的“仁治”思想最为著名。法家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一方面为平民争取到了一定的公平,一方面又为统治者提供了一套行而有效的统治工具。

(二)近代:西方的法治理论流入与学习

清末时期,由于中国内部政权腐朽,外部强敌环伺,民众思想落后,先进分子纷纷向西方学习,想要振兴中华。这一时期,梁启超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自此伊始,欧美的法治主义进入了中国进步青年们的视野。

(三)现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社会实践

2012年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向前。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法治建设总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成熟。

四、中国现代法治的成分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是中国在汲取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与借鉴西方法治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文化系統,受到二者的双重影响。由于中西方的法治思想来源不同,因此中西方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由于各自侧重点不同,对于中国现代法治观念都造成不同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注重德治。从积极的一面看,这会使民众拥有更多的道德感,民众会因为还怕自己的不当言行照成社会舆论而进行自我约束。但另一方面,以德治为核心会削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民众会更倾向于遵守社会惯例而忽视法律(有些方面,社会惯例和法律并不一致)。此外,对于道德感较为低下的人,这种法治思想无法进行很好的约束。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和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其所谓“法治”,实质上是用法律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而已。受此影响,极可能会导致民众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

西方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置于法律上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尽管一定程度上,这种法治思想有好处——得益于它灌输于民众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人都具有种强有力的约束力。但是在法律还不完善的领域,它就缺少一种“人情味”,会使民众在这领域低道德的行为大大增加。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未来进路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上看,中国的法律与欧美法律相比虽然更系统化,但是远未达到完善的标准。法律本身缺乏弹性,不够灵活,较为死板,在处理案件时,只能按照法规办事。而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者新型案件时,会由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而难以应对。笔者认为,套用俞可平教授的“增量民主”改革理论,可以对法律也进行增量性改革,即以已经取得的法律成就和经验作为前提,对法律进行增补式的改革。

其次,从司法的角度上看,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权限,使司法机关在面对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当然,采取何种方式来限制司法机关的权限使得其所掌握的权力不至于膨胀还有待商榷。必然需要建立一套配套且合理的监督机制。

再次,从执法的角度上看,法治社会中的执法必定严格。这对于执法部门和其中的执法人员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执法过程更多的是一个“人治”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由于执法部门众多,经常出现执法部门权责划分不清、遇到问题相互推诿等问题。因此,需要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使得执法人员的执法更具有合理性。此外,在执法部门内部可以设立机动组,专门负责处理复杂的,权责不清的事件。

最后,从普法的角度上看,想要把法治贯彻到生活中,还需要民众树立法治精神。

尽管中国的普法已经进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瑕疵。在此基础上,笔者有如下两种设想。

一是宣传普及法律咨询热线。虽然现在各个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都设有法律咨询专用电话,但是并不如110报警热线一样为民众所熟知。因此,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宣传。此外,各个县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中应当有人熟悉当地的方言,以应对某些特殊情形。

二是在领取身份证时,设置法律知识测试。知识问卷中的问题题库应当包含所有民众常见的法律问题,如盗窃、抢劫等,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法律知识测试通过者方可领取身份证。在某些较落后地区,政府应当设立免费培训机构进行简单法律知识培训。

参考文献:

[1]喻中.梁启超的法治概念:一个思想史的考察[J].新疆社会科学,2011(2).

[2]张鹤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脉络与走向[J].政治与法律,2017(12).

[3]付子堂,朱林方.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3).

[4]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2009(4).

[5]宋浩成.中西方法治思想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