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需构建“空间正义”

2019-02-16 20:32金梦佳
关键词:正义空间发展

张 彦,金梦佳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协调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主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作出的回应和实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明确提出了“十四个坚持”,具体回答了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新发展理念”是其中之一,主要聚焦于制约中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的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的“协调发展”,自提出以来,诸多学者就这一主题从区域经济、城乡问题、生态环境等角度运用实证等研究方法定量分析了经济增长、城镇化、生态资源等因素与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但较少有从“空间正义”角度切入建构、论证协调发展理念的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实际上,协调发展理念与空间概念联系密切,习近平总书记曾就协调发展理念的具体内容进行过深刻阐释,“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积极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其中“区域”“城乡”“欠发达地区”等本质上都是“空间”,区域发展不平衡实质上是发展问题在空间上的具体体现。人类居住、活动于空间中,空间作为社会关系的聚集体,并非是发展过程中一个简单的场景或维度,它有多重表现形式,如景观、环境、领土等实际的、具体的地域空间,我们生活的城乡、家园、社会等是生存空间,除此之外还有抽象的发展空间、价值空间等。

人类社会的空间组织,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城市化进程中成型的空间组织,逐步对人类经济行为、政治行动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居住境域、城市空间也出现了被分裂、隔离、对立的境况,居住正义[2]、空间正义等的重要意义正逐渐超越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等价值,并日益得到凸显和关注。因之,对当前发展实践在空间问题上的非正义性进行揭示与批判是实现协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事实上,从“价值排序”视角而言,空间正义也正是协调发展的优先价值和首要任务。在地域发展不平衡更趋严重的当代社会,有必要从多维度深层次关注空间非正义现象,对发展失衡的要素、成因以及解决空间问题的创新路径等进行深入系统思考,深入研究如何构建空间正义从而促使协调发展理念真正践行落地。

一、“空间正义”的出场语境

现代中国的发展处于“时空压缩”的复杂环境下,发展成果的创造、获取和分配在同一时空下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创造发展成果”和“分配发展成果”两个历时态问题的共时态相遇与冲突[3]。新发展理念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角度分析现今复杂的发展问题以求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其中,协调发展旨在缓和并解决地域发展不平衡现象,从空间层面回应“同时空”发展中的不协调之处。这种不协调具体表现为地域空间、生存空间、发展空间和价值空间中正义话语和发展价值的缺失。协调发展本质上是空间问题在发展上的体现,空间正义为发展进程提供了衡量“协调”与否的评价原则,最终实现空间正义既是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目的。

协调发展最根本的任务是构建空间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主要矛盾必然涉及如何使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转化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发展,即如何实现平衡、充分、协调的发展。于此,为了应对和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等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彰显空间正义的协调发展理念便应运而生。

城市、区域问题历来是空间正义研究中深切关注的内容。在20世纪中叶,城市化浪潮推动着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区域、空间发展失衡问题凸显。芝加哥学派对城市发展过程中贫穷区域与富裕区域的形成与分离进行了分析,但并未深入探讨区域对立的非正义性;列斐伏尔等批判性地继承了芝加哥学派的空间研究视角,在都市总问题式框架下将空间概念引入城市发展中,以独特的空间正义视角阐释了城市生产的时空不平衡问题;曼纽尔·卡斯特尔在对城市化进程进行解读后提出了区域性的集体消费危机,并认为这种危机是资本主义国家城市问题的具体表现;大卫·哈维以城市问题为起点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并阐释了空间正义的多种内涵。可以说,实现协调发展需运用空间视角建构区域发展的理想图景,即在构建以中心城市为主体、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布局的城镇格局基础上,必须有效推进新发展方式的生成,提升“空间正义”在新发展理念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解释力。当前,空间的紧张稀缺、空间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空间布局的不合理规划使“空间”要素日益成为制约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蚁族”“房奴”等群体折射出人民美好生活对空间的迫切需求,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空间权利差异以及“蜗居”“折叠生活”等困境的解决亟待一种社会正义的价值指导,空间正义正逐步取代环境正义、经济正义、制度正义、分配正义等成为协调发展最根本的价值原则。事实上,地区发展中内含着时空概念,资本和权力的渗透造成了各种各样的空间剥夺、挤压和分割,地区与地区之间、地区内部各利益主体都希望能在对个体生活空间和公共空间的争夺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在这个风险、危机、积怨等积累和放大的进程中,尽管普遍、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超越空间的特性,能起到约束这些问题的作用,但“它们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仍然会受到空间特性的制约”[4]。因此,发展的解释框架和价值评判必然随之调整与改变,协调发展的对象从单一的区域问题转化为复杂的空间问题。空间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社会价值取向,空间正义的介入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注入新的价值标准,拓宽了社会正义的维度,公正价值与空间问题的紧密联系也使城市空间与区域发展更具正义底蕴。

协调发展是对社会有机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社会整体各组成部分、社会空间区域、社会主体关系的认识和改造[5],这些社会空间的正义性直接关系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城市空间不断扩张、城市化进一步推进、社会空间各区域融合交织,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空间资源的分配、社会主体身份的认同、空间权利的享有等问题凸显,空间拥有的整体性力量逐渐替代制度、资本等因素不断支配与重塑社会。当代中国的城市化不断地推动着社会空间区域的变革,中心与边缘、城市与乡村、东部与中西部的空间格局显现,不同空间的影响力逐渐固化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冲击。伴随中心空间、城市区域影响力的不断增强,边缘空间、乡村地域话语权日渐减弱,导致整个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的趋势。针对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空间正义不仅关注空间生产与分配的过程中不同阶层和群体公民的空间权益表达与实现,追求公正配置空间资源及保障公民基本的空间参与权利;也抵制空间压迫与剥夺,并尝试救助和关怀空间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

二、“空间正义”的四种形态

空间集聚带来了价值创生与集聚的可能,而这些集聚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最终形成空间的运动,即原有空间的不断消失和新空间的再造。伴随新空间再造的则是空间再分配,以及贯穿其中的空间价值调整和交换。正是在空间再分配的场域中,产生了空间如何公平正义的问题。空间正义的提出并非是其他正义形式的替代,而是以一种独特的、多层次、多维度的阐释视角来分析空间。“空间正义不是以分配为主的社会正义的一种,而是包含着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合法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种综合性正义”[6]。基于这种综合性正义概念,诸多学者对空间和空间正义的内涵进行了二维、三维或四维的解读。列斐伏尔从空间、时间、社会三维视野出发,提出了“三元辩证法”[7]的空间理论。在他看来,空间不仅承载了社会关系的演变历程,更是一种共时态的物质存在,其中还蕴含着时间的历时性。任何一个社会都会生产出自身的空间,因此,空间是社会关系重要的一环,既是一种先决条件又是生产物。基于列斐伏尔的三元空间辩证法,德国学者施米德进而将空间划分为自然与物质性的物理领域、逻辑与形式化的抽象物的抽象领域和社会领域[8];美国学者大卫·哈维基本上认可列斐伏尔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工业社会都市化进程中对空间的忽视,同时他在《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一书中提出空间正义“普遍主义正义理论”和“特殊主义正义理论”的二维解读。哈维认为,空间模式与道德秩序环环相扣,地理-物理空间只有在具有社会性的情况下才是物质载体,否则只是一种抽象物,这种空间的正义有别于传统社会正义,是一种特殊主义正义[9]。国内学者刘怀玉、李春敏等在研究空间理论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不同的空间及空间正义研究视角。刘怀玉从四个维度对空间理论的认识对象作了定义:日常生活空间即社会体制控制下的微观现实,由资本积累支配、国家规划和全球化链接的城市化社会空间,政治主权空间或国家空间和全球化空间[10];李春敏提出任何一种现实、具体的社会空间都是物理-地理空间、社会-经济空间、文化-心理空间三种维度的统一体[11]。

不论是列斐伏尔的三元空间辩证法、大卫·哈维的二维解读,还是国内学者提出的空间认识对象划分,他们对空间和空间正义的认识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总体来看,具体的空间层次从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出发可以二分为直观展现的地域空间、人类生存活动的生存空间。地域空间是人类生产和活动的必要场所和基本要素,只有在地域空间中才产生生存空间,生存空间体现着空间的社会性,地域空间和生存空间的交互作用为空间生产与分配创造了前提。协调发展的直接目的即是解决地域空间和生存空间中的非正义问题;同时,“协调”又是一种价值评价,为空间正义的抽象之维——发展空间和价值空间中的伦理秩序提供反思与批判的评价原则。

地域空间是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综合体,涉及区域位置、自然环境等要素,它在自然形成的同时经过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塑造,产生了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人类实践活动对无机界的改造程度上,改造程度的差异同时造就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市与乡村等地域空间之间的对立,地域空间非正义问题由此而生。空间非正义的现象既是人与自然对抗性的集中表现,也是人与自身矛盾的聚焦。在地域对立的发展过程中,人口也随之迁移、分散、聚集,最终形成人类生存空间的中心区域与边缘区域的对立。聚集使中心区域和被边缘化区域的差异逐渐拉大。其中,中心区域居于核心决策地位,优先享受社会发展“善”的一面,如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公共服务、定期维护的绿化、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处于依附地位的边缘地区则承受着发展“恶”的一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描述过资本主义社会都市化进程中的相似状况,“随着财富的增长而实行的城市‘改良’是通过下列方法进行的:拆除建筑低劣地区的房屋,建造供银行和百货商店等等使用的高楼大厦,为交易往来和豪华马车而加宽街道,修建铁轨马车路等等;这种改良明目张胆地把贫民赶到越来越坏、越来越挤的角落里去”[12]。中心与边缘的进一步对立对生存空间造成影响,生存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场域,它呈现由单一向集群发展的趋势。现代生存空间以城市为主体形态,不仅成为了“供人们栖息的物理容器,更是一个表征政治关系的社会舞台”[13],与资本、权力和政治有了密切联系。空间正义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空间价值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相对自由而理想地进行空间生产和消费,同时享有平等的空间权利。然而,在现实的空间生产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双重作用,导致了生存空间过度资本化,诸如城市开发中权力不正当参与等现象频出,生存空间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出现价值混乱,空间生产现实矛盾不断出现,空间正义部分缺失。生存空间作为承载人们美好生活的空间,亟待以美好生活为价值导向的空间正义观予以引导。对此,艾利斯·扬提出消除制度化的支配与压迫,通过空间化的社会关系实现民主与正义并赋予这种社会关系规范的意蕴。她从“排斥”概念入手,分析了美国和欧洲国家大城市的居住地种族隔离和阶层分化的景况及其不公正性后果,提出矫正这些伤害从而引导实现“容纳式民主实践的最佳规范理想——差异性团结的理想”[14],开拓平等又互有差异的美好生活方式。

人通过调动自身主体力量与空间发生联系,这里的空间既包括外部世界的地域空间,也指涉作为客体的“自身”的生存空间。在这两个空间里都有对“空间正义”的诉求,这就推动了人类在满足改造自然、生存要求的同时对发展空间、价值空间等的进一步追求。发展空间不仅指当下的发展境况即当代的发展,更关注发展的可能性即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发展空间既保证一定的公平又存有差异。若当前的发展速度不足以实现对未来发展的预判,那么目前的发展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若认为当前发展是“过度的”,则要缓和这种“透支式”的发展,为未来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而“过”和“不及”的标准就是公平原则,即发展既要着眼当下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空间的正义既需要从科学的角度去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存续问题,也要从人文的角度对生存空间和价值空间予以关怀——关注人类如何诗意般的生存,从而使“协调发展”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对非正义的发展状况进行价值评价,最终在价值空间彰显公平正义等价值力量。

在审视空间正义内涵四个维度的同时,也必须把握四个维度之间的联系。如地域空间、生存空间中的极端分化和隔离,可能为发展空间和价值空间正义实现造成阻碍;发展空间的割裂和对立导致价值空间的正义缺场,而现实发展中的种种冲突无形中强化了空间非正义问题,进而阻碍了被分化群体、空间之间的交往和共享。中心与边缘的地域对立也反映在生存空间的阶层分化与隔离问题上,这种阶层分化遍布于各个领域:贫富阶层不仅在地域上产生了隔离,而且在居住场所、生活环境、出行方式、教育资源等方面都存在不断分化的情况。分化不仅来自于外部自然形成的分离,而且在于社会对分化欲望的满足,如政策性的排挤强化了这样的分离隔离,市场化的高房价、区域性的法律、倾斜的教育资源都使得空间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被排挤在外。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实践困境,即生产与分配环节中非正义引发的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的转化。贫困问题特别是相对贫困在社会发展差序格局中的逐渐凸显,更加阻滞了协调发展的全面展开。因此,无论从四种空间中的非正义困境来看,还是从“空间正义”的基本价值主张来看,空间正义都是协调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必要路径。

三、“空间正义”的实现方式

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物资产品的极大丰富,从总体上不断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栖居于现代化社会中的人们已进入物质财富较充分流通的时代。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物质的极大丰裕而生的则是空间的挤压与匮乏,资源环境、空间配置、社会融入等方面的矛盾激化,种种矛盾与冲突终将导致人文理性的日渐式微和工具理性的肆意扩张,发展不平衡由此加剧。解决这种复杂矛盾与冲突的关键点在于变革空间生产与分配方式,重视区域间的空间权益,在空间资源配置上更注重公平正义的优先性。

从地区发展的实践来看,空间生产作为一种物质和社会关系的生产方式,本身内含着正义要素。以空间生产与分配为核心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空间资源分配冲突、居住非正义、空间信息化与实体空间生产的矛盾,要求空间正义所关涉的内容必须更加丰富。空间地理学家尝试从空间生产、空间资源分配和空间权利实现三个角度为空间正义开辟实践路径,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设想。空间生产最初并非以生产方式的形式出现,而是都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现象。列斐伏尔首次以“空间生产”为研究起点检视城市空间中阶层的形成、冲突和对立[7]136-154。他视“空间”为社会本身,在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方式下,空间也被当作了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土地是空间交易的基本要素,都市化过程是大量的乡村土地资源向城市空间的大转换,即空间的再造与生产。在这个转换过程中,农民土地资源的丧失、城市人口的激增造成了城市中底阶层人口住房缺乏困境,社会阶层斗争逐渐转向为空间的冲突,正是这个转向导致了空间非正义现象的产生。对此,列斐伏尔独创性地提出了“空间自身的生产”[7]118-126,并将城市空间问题置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考察,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城市空间规划的阶级性和非正义性,为理解和分析空间非正义现象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但列斐伏尔的空间思想过于关注经济因素且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与列氏不同,马尔库塞认为在城市空间的规划上进行平等的分配并不能解决区域发展失衡的问题,空间非正义不仅表现为资源上的不平等,还表现在空间区隔、空间歧视上,即使进行资源平等分配,空间仍然带有身份、权力等烙印。他认为,“一个‘善’的城市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实现平等分配的城市,而应是支持每个社会个体全面发展的社会”[15]。因此,马尔库塞进一步挖掘了“空间正义”在“空间”中所具有的含义,既从形式层面上对空间非正义现象进行了分类,更从价值层面上维护和主张了一种综合的、总体意义上的空间正义。总体来说,列斐伏尔和马尔库塞所描述的空间正义与协调发展理念所要求的全面性、整体性与平衡性是内在一致的,空间再生产造就的发展失衡需要全面、整体地加以调整,协调的过程就是要处理好各类关系的平衡和平等,既在物质生产层面也在价值层面实现空间正义。

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商品生产者觊觎任何具有潜在利润的空间,并伺机将空间生产成商品推入流通环节。而空间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空间资本化就开始诞生——住房买卖和地租都能够体现空间资本化这一进程。在空间资本化进程中,空间生产、分配和流通及消费完全按照资本市场规律进行,最终呈现一种作为商品的空间形象。对此,以大卫·哈维为代表的人文地理学者应用社会学理论重新阐释城市空间的资本化,开启了空间地理研究的社会学化趋势。在《社会正义与城市》中,他提出了“领地再分配式的正义”概念[16],并将其理解为社会资源通过正义的方式实现公正分配,领地再分配式的正义不仅关注分配的结果,并且强调公正分配的过程。哈维认为,空间生产是一个处于不断生成和流变的社会历史过程,对空间生产的价值评判须基于这些过程,空间正义的原则规范也相应地必须立足于对社会历史过程的关注和厘正。基于过程的“空间正义”要求既要关注空间资本化导致的创造和破坏同时进行的现象,又要谋求打破主导创造性破坏的资本逻辑、无损于生产效率的空间生产机制。大卫·哈维提及的空间分配正义需要借助社会政治的变革推动实现空间内部的改变,这为落实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行性的方案,即通过外部力量对空间资源分配进行统筹,进而推动空间内部生产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实现全面、整体、平衡的协调发展。

福柯、爱德华·索亚等学者在哈维“普遍性政治方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空间权利的概念和对策。空间权利聚焦于空间正义所关注的被日渐空间化的某些权利概念,包括社会正义、参与式民主以及市民权利与责任等等[17]。爱德华·索亚认为,空间正义能与社会正义相融通,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问题在空间上的投射,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维度。空间正义关系着公民合法地享有平等的空间产品和空间权利,而空间权利在物质层面、社会道德和责任的精神层面均为协调发展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在社会生产结构、空间资源和制度等问题上为弱势的边缘群体寻求公正,同时在社会伦理层面建构以空间正义为准则的价值评判标准。

四、结语

“科学和理性关心‘如何做’以及‘如何做得更快’的问题,而不关心这样做‘是否值得’,是否‘应当做’这个价值观——人文的问题”[18]。因此,协调发展需构建一种符合“应当做”的空间正义观,解决差异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失衡,消除相对贫困,使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和谐共生。

空间正义观引导下的协调发展理念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贯彻“空间正义”原则。

首先,夯实发展的物质基础,优化空间环境,积极解决空间资源占有和分配不平等的矛盾。协调发展的提出是为了应对、解决现阶段的发展存在的种种不协调的问题,“不协调”主要体现于地区发展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不仅指数量不均等或差距,更指向发展过程中差异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偏差。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发展禀赋和条件各异,这就要求协调发展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发展资源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既包括量的均等,也要求公平与差异良性互动。因此,协调发展不是一味追求现象层面上的平衡或均衡发展,而是包含平衡与非平衡之间的稳定状态,这样才能更好激活不同区域之所长,凸显区域优势,追求区域间要素流动和有效互动,形成整体性的协调发展。

其次,加强政策引导,拓宽单一的发展空间,构建地域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协调发展在新发展理念中体现的是合力作用,创新、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与协调发展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如绿色发展需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问题的平衡关系;共享发展追求发展成果要为所有人所共享,也需要协调地区之间发展的公平性。目前,中国不少地区的发展具有片面性、单向度性,发展的不平衡、不全面、不可持续的矛盾长期存在,诸如城镇化速度过快,农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不协调问题尚未解决,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人口结构仍不平衡,资源紧缺和生态恶化趋势仍存在。从宏观上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好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问题,协调发展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引导,既推动地区间、城乡间的融合发展;又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发展的整体效能。

最后,强化政府职责,保障公民对空间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对空间资源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需要,不仅对物质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价值层面的需求也日益迫切。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当今社会发展转型、深化改革提出了挑战,并诉求一种适应主要矛盾转化的新发展理念以及相关的核心发展价值和评判标准。对公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要而言,公平的空间资源分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空间产品、可负担的空间产品消费已成为优先选择。因此,从政府责任角度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合法的空间权利,控制空间资源占有和消费上的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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