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的法律治理的国内研究述评与展望

2019-02-19 01:31胡仕林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治化学者权利

胡仕林

贫困治理(类似术语有“反贫困”“减贫”“缓贫”“扶贫”等),是国际社会长期高度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我国早自1986年起即组织开展大规模扶贫,尤其近年实施的“精准扶贫”更是力度空前。与蓬勃的扶贫实践相呼应,国内学术界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贫困治理问题。1986年8月25至28日,由国务院贫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收渔业部、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四单位联合组织发起的“全国贫困与发展学术讨论会”在山西省忻州地区召开。此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学者对贫困的定义、测度、类型、成因以及治理贫困的战略、模式、制度安排、公共政策、路径选择等议题进行广泛探讨,贫困治理研究渐成跨学科的热点,出现了以汪三贵、朱玲、李实、李小云、吴国宝、孙久文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及团队,产出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①但法学领域长期以来对扶贫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缺乏关注,较早的研究成果大致在2000年才出现②,此后十余年也仅有少量文章进行零散探讨,直至党的十八大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精准扶贫”之后,此方面的成果才逐步呈现增多态势。显然,法学界对贫困治理关注不够、研究不多的状况,已经明显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求,这与党和国家对扶贫的高度重视极不相称,也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领域研究的兴盛景象形成鲜明反差。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贫困的法律治理”国内研究状况作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展望,以期引起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更多关注和讨论。

一、贫困问题的法律原因

贫困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综合的经济社会现象,其成因可以从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地理环境、个体等不同视角加以解释。③法律学者大多基于制度视角,强调最具权威、最为正式的制度——法律对贫困问题形成的影响,认为法律不完善、不合理等缺陷的存在是贫困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甚至是根本性原因。如李昌麒认为,农村中的贫困在较大程度是由不良制度或缺乏良好制度所导致的,这些制度缺陷既包括宏观层面又包括微观层面的,诸如农村的自然资源配置制度、教育制度、分配制度等等,在许多方面集中地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别待遇,而这种差别待遇从根本上讲又是我国在建国后长期实行不平等的城乡分治政策导致的结果,这种结果又导致了国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法律制度的安排。④孟庆瑜认为,中国贫困问题产生和存在的法律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社会产品分配权的配置和行使不当是造成中国贫困问题产生的法律制度总根源;城乡二元法律制度的结构安排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我国乡村贫困、农民贫困的制度根源;制度变迁、利益调整和法律救济的不足是造成我国部分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和相对贫困的制度性根源;我国推行的不均衡的区域发展战略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不均衡供给是造成区域贫困的制度根源。⑤田开友、阮丽娟认为,法律制度供给不均衡和法律程序中的垄断收益是当下我国贫困产生的主要根源,前者是显性根源、后者是隐性根源。⑥

权利贫困,是很多学者从法律缺陷出发进一步解释贫困问题的一个重点。权利贫困的理论与方法系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在20世纪80年代所创立,该理论认为,贫困是“可行能力”和权利被剥夺的结果,其实质不是收入低下而是能力和权利的贫困。⑦这就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收入贫困的视角,将贫困的原因分析从经济因素扩展到政治、法律、文化、制度等领域,从而对贫困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权利贫困视角下,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不足、不当以及权利的享有实际得不到有效保障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张等文、陈佳对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权利贫困及其救济策略进行了探讨,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民的权利贫困,而农民权利贫困则是导致农民贫困的根源,其主要体现在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缺失和不足。⑧赵新龙认为,权利贫困是农民无法享受到社会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权利,而且由于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削弱或侵犯而导致相对或绝对的经济贫困;农民的权利贫困主要表现为:现存制度和法律法规缺乏农民权利平等的条款,权利数量相对不足;获取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权利缺乏稳定和明确的法律作保证。⑨刘国对权利贫困与法治、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贫困的内涵扩展到权利贫困,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也被纳入到贫困中来;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权利贫困是造成物质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愈是向前发展,权利贫困对物质贫困的影响愈大。在现代社会,对权利最有力的保障无疑是法律保障,法治既有利于维护权利、为消除权利贫困提供强有力保障,也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智识水平,为消除物质贫困和能力贫困提供条件。⑩也正是基于上述这样的一些认识,学者们普遍认为贫困治理应当注重“赋权”“增权”“权利扶贫”。如王佐龙基于法社会学视角探讨了“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认为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看,物质扶贫是基础,权利扶贫是目的,构建农村脱贫的权利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支撑;“三农”的扶贫在法治的视角下,实质上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扶贫作为一种机制选择,应重在权利扶贫。⑪

二、贫困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治理贫困,其核心是设定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保障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就此,学者们主要从人权角度探讨贫困者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责任)。

关于贫困者的权利,多数学者结合生存权、发展权进行探讨。如何平认为,从保障贫困群体基本人权角度而言,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发展权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利、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平等的发展机会;贫困者之所以贫困乃是因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缺失或受限,在脱贫攻坚中,迫切需要为处于社会底层或边缘的弱势群体赋权。⑫朱勋克、张磊认为,贫困者最直接最重要的人权就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也可称之为贫困者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健康权、适足住房权、人格权、受益权等;切实保障贫困者的基本权利,应当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⑬另有学者对“免于贫困的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汪习根认为,免于贫困的权利可以界定为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享有免于制度性或非制度性贫困,并通过获得减贫机会,参与、促进减贫的积极行为来获得维持体面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资料以公平分享减贫成果的一项人权;免于贫困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免于贫困并有权过体面生活的权利”,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具备人权的逻辑要素,且不能被国际人权公约所列举的人权形式所替代或覆盖,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权;在免于贫困权利一词中,实际上隐含了三层含义:第一,排除权—主体可以要求外界尤其是政府不实施导致或维持贫困的行为;第二,请求权—主体可以要求外界尤其是政府实施有助于摆脱自身贫困的行为;第三,形成权—主体拥有采取直接行为以便脱贫致富的选择自由和资格。⑭郑智航从全球正义视角探讨贫穷国家免于贫困权利的实现机制,认为当下从自由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发展权这三个角度出发构建的模式并不能完全实现免于贫困的权利,应当建立一套包括赋权机制、监测机制、合作机制在内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实现机制;同时,为了确保发达国家履行在贫穷国家免于贫困权利实现方面的国际人权法义务,应当在国家间指控及和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司法或准司法制度。⑮另外,他认为贫困问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结构性问题(包括国内和国际结构问题);免于贫困权利在中国的实现,既需要高度重视国内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优先于政治权利发展、贫困者主体性和话语权逐渐弱势等影响,实现由资源贫乏性贫困观到结构性贫困观的转变,也需要注意由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支配的国际结构所带来的影响,强化发达国家的国际人权法义务。⑯

关于政府的义务或责任,学者们一般认为政府是贫困治理的主导力量、承担主要责任。如杨成认为,在“行政国家”时期,国家和政府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者和调节者,对本国民众具有“生存照顾”责任,应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照顾”是适度的照顾而非“保姆式”的照顾,虽然国家和政府是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并非唯一承担者。⑰陈勃认为,政府同时具有保护性政府和再分配政府这两种特性,它们在反贫困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政府是反贫困的主导力量,社会组织是必要的补充,二者应该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分工与合作。⑱蒋悟真对政府主导精准脱贫责任从学理上进行了法律解释,认为其在形式渊源上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法律责任(必须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在实质内涵上是为了直接满足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所需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主动做出必要精准脱贫行为的创设;这种责任在逻辑上可以解构为“引导—激励”的构成要件,政府的“引导”可外化为财政供给责任、造血式脱贫变革责任与社会资源整合责任三个积极作为维度,而引导责任之自觉履行关键是在脱贫思维上主动地发挥规范化的激励功能(主要是由法律规定所体现出的激励功能)来调动责任主体的积极性。⑲

三、贫困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一直以来,我国扶贫主要依靠政策而非法律。也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从法律角度探讨扶贫问题的成果数量较少。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脱贫攻坚工作并提出精准扶贫战略,在此背景下,法治与扶贫的关系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研究成果开始逐步增多。这其中,总体性探讨扶贫(尤其精准扶贫)法治化、法治保障、法治建设的成果较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关于法治对扶贫的必要性、重要性,学者们普遍给予充分肯定、形成了基本共识。如张璐认为,法治扶贫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⑳宁林认为,深度扶贫法治化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㉑陈胜国、罗紫薇认为,要实现精准扶贫战略,加大法治保障力度是关键;法治建设对精确识别扶贫对象、精确制定帮扶政策、精确管理扶贫信息和资金以及精确考核扶贫成效都有着重要意义。㉒杨宜勇、吴香雪认为,我国农村政策扶贫面临着诸多问题,建立起以法律为主导的扶贫体系,运用法律的规范、导向、保护、制约等功能可以有效地规范扶贫中的各项行为。㉓

关于扶贫法治化的障碍与问题,学者们的看法总体比较相似,主要是认为扶贫法律规范不健全、对扶贫工作中的权力运行缺乏规范和监督、扶贫法律观念和意识淡薄。如余少祥、李广厦认为,我国以往的扶贫工作始终存在着法治建设不足的情况,表现为:整体立法欠缺,至今还没有一部直接对扶贫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出台;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比如具体执行机关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督、问责机制设置不足,欠缺完善的申诉制度等;普法工作不到位,部分贫困地区群众和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仍然较差。㉔陈胜国、罗紫薇通过对湖南省绥宁县6个村的调查,得出了类似的看法:扶贫工作中法治建设存在与扶贫相关的立法欠缺、扶贫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㉕周强、胡光志将目前精准扶贫法治化的主要障碍概括为扶贫规范缺乏、扶贫权利贫困以及扶贫权力失范三个方面。㉖厉潇逸也持相似观点,认为我国的脱贫工作一直存在着立法缺位、权力失范和贫困群体权利匮乏等法治困境。㉗

关于扶贫法治化的路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如谭波认为,有必要从近期和远期方面进行分别考量,近期的法治思路在于尽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的进程,将扶贫作为政府行政救助的一种纳入其中,远期法治思路则是制定专门的《扶贫法》或《反贫困法》。㉘宁林认为,深度扶贫法治机制的构建,应当基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制约、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社会多元参与等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救济制度。㉙余少祥、李广厦强调,精准扶贫中的法治建设要特别注意“权利扶贫”、建设优良社会环境、扶贫工作的综合性、非官方力量的引入和衔接等方面的问题。㉚何平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认为精准扶贫法治化应当从主体资格认定法治化、给付标准法治化、执行程序法治化、扶贫依据法治化等方面推进。㉛厉潇逸认为,精准脱贫应当由以往的政策任务型扶贫向法治保障型脱贫转变,并就脱贫对象瞄准识别、扶贫助困、脱贫统筹管理、评估考核等四大环节探讨法治保障问题。㉜周强、胡光志认为,实现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在内容上,应当健全贫困群体权利保障机制(包括生存权、医疗救助权、教育救助权、资金扶持权等实体性权利保障机制以及知情和监督权、参与决策权、权利救济等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并应当从扶贫组织体制、扶贫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政府扶贫权力规范机制;在形式上,则应当进一步完善扶贫立法体系。㉝刘为勇认为,我国扶贫实体法治已遇困境,实现农村精准扶贫需要程序法治,应当以行政程序为重心建构程序法治制度(立法)。㉞

另有部分学者专门探讨了扶贫任务比较繁重的区域——民族地区扶贫、脱贫的法治问题。如宋才发等探讨了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㉟、精准脱贫的法治路径㊱、以及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法治保障㊲;古瑞华等探讨了民族地区生态扶贫的法治保障。㊳

四、贫困治理的立法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贫困治理的立法主要表现为专门就农村扶贫开发问题进行地方立法,如黑龙江、内蒙古、湖北、重庆、广东、陕西、甘肃、云南等地专门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而国家层面的立法,虽然国务院扶贫办早在2009年即启动《农村扶贫开发法》的起草工作,但时至今日该法仍未出台。梳理国内关于贫困的法律治理研究状况,大多数成果都指向立法问题(要么专门探讨、要么部分涉及),从整体性视角或部门法视角展开探讨。

(1)整体性视角下的探讨。由于贫困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并非单一部门法或法律制度所能解决,因此很多学者是从综合性视角研究贫困治理立法的。这其中,部分学者关注法制体系化问题,如彭清燕基于多中心反贫困理论,阐述了多中心反贫困法制理论宏观框架下法制体系的构造、反贫困法的性质、立法本位、主体以及法定扶贫方式、反贫困法律责任、权利救济等七大扶贫法制重大问题㊴;又如王三秀等提出,中国政府反贫困规范建设的走向应为系统法制化,并从反贫困法制化形式构造、基本法制化构造以及整合衔接性法制构造三个方面展开探讨。㊵而大多数学者(如孟勤国、李昌麒、杨临宏、孟庆瑜、刘晓霞、马洪雨、王志鑫、张永亮、田开友、阮丽娟、赵新龙等)关注的则是专门立法,他们充分肯定反贫困或扶贫专门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认为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立法,尤其主张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反贫困法》或《扶贫法》 《农村扶贫开发法》。但在专门立法的基本定位与适用范围、对象上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反贫困立法仅应适用于农村的贫困人口,目前多数学者以及地方立法实践所持的就是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基于城乡统筹的思路,将城市与农村扶贫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制,涵盖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口,实现扶贫法对脱贫问题全覆盖,该观点为姚明㊶、张静㊷等少部分学者主张。在立法的理念和原则方面,大多数学者主张突出贫困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和强化政府的反贫困职责,进而提出权利保障、保护弱者原则以及国家或政府责任原则;此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原则,如刘晓霞等提出政策性平衡、权力能动性等原则。㊸在立法的内容方面,大多数学者基于国家层面提出了较为宏观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如张志伟、冯晓晴认为,中央扶贫立法要解决扶贫的管理体制(谁来扶)、扶贫对象的识别(扶持谁)、扶贫方式(怎么扶)、扶贫退出机制(如何退)、扶贫监督考核机制(如何监督)等方面的问题。㊹刘晓霞等则在分析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性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立法框架。㊺也有学者进行了相对具体一些的探讨,如孟勤国、黄莹围绕扶贫开发事项,认为立法应当将其区分为普惠事项和特惠事项,普惠事项一律以贫困地区为扶贫对象而特惠事项一律以贫困人员为扶贫对象;在此种区分的基础上,对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和选择、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监控和责任等进行立法规范。㊻

(2)部门法视角下的探讨。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从部门法视角探讨贫困治理立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会法领域对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的探讨。尽管有学者基于社会权利本位的理念整体性探讨扶贫社会法制的构建㊼,但更多的学者则集中于探讨社会救助立法。这方面的成果比较丰富,有较多相关著作、论文出版和发表。著作如蒋悟真的《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研究》 (2015)、朱勋克的《社会救助法新论》 (2015)、俞德鹏的《社会救助专项立法研究》 (2014)、杨思斌的《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 (2009)、林莉红和孔繁华的《社会救助法研究》 (2008)等等,都对贫困治理中涉及的兜底保障立法问题作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另一类是经济法领域对生态扶贫、金融扶贫等方面的相关立法问题所作的探讨。有学者结合“益贫式增长”理论,探讨环境法如何应对贫困,强调对弱势贫困群体“赋权”㊽或倾斜性保护㊾;更多的学者则关注生态补偿,探讨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如李爱年的《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2008)、王洪礼的《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2009)、张锋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0)、戴莉萍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2011)、杜群的《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 (2012)、吕志祥的《西北生态脆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实证研究》(2017)等专著所作的研究。在金融扶贫方面,有学者分析了金融扶贫法律制度设计和运行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农村) 金融扶贫基本法等主张㊿;还有学者探讨了前沿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精准扶贫的问题,认为前者高度契合后者的需求,但二者的融合需要在立法层面将节点监管技术引入法律体系、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地位、明确区块链代码侵权责任。〔51〕

五、反思与展望

贫困的法律治理涉及我国国家治理中的“扶贫”和“法治”两个重大问题,是二者的交叉结合。然而,交叉往往意味着边缘,不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学者所重视。一方面,法学的学者大多视扶贫为经济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并且实践中的扶贫又主要依靠政策而非法律,因而从法律视角研究扶贫的学者不多、成果有限;另一方面,囿于法学知识所限,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学者也很难跨越学科边界、从法律视角切入扶贫研究。出于这些原因,贫困的法律治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交叉研究主题虽然重要,但并没有得到与其重要性相称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就笔者检索和阅读的情况看,从法学视角研究贫困治理的学者少、大家名家少、持续关注者更是少之又少;现有成果除数量总体偏少外,在质量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体性研究缺乏。目前,虽然有一些专著对贫困治理中的单项性法律制度(如社会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探讨,但把贫困的法律治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题进行完整性、综合性研究的成果暂付阙如;二是理论研究薄弱。既有研究对法律如何治理贫困、背后的机理是什么、以及贫困的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动员型治理与常态化治理之间内在矛盾如何平衡协调等核心和基础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回应。多数成果泛泛而谈,学理性探讨不多,理论深入缺乏;三是实践关注不够。既有成果集中于从静态的法律制度层面比较宽泛地提出宏观立法建议和构想,但缺乏足够的经验材料支持;对扶贫实践中的非法治化现象和问题缺乏关注,分析研究不多。

消除贫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律对于贫困治理(扶贫减贫)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加强贫困的法律治理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提升贫困治理(扶贫减贫)工作效益的基本方式。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就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这些都表明,我国贫困治理的一个重要走向或取向是法治化。而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贫困面大幅缩减后,贫困治理从动员式治理向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治理转变的现实可能性、紧迫性都将进一步增加。由此,笔者认为,尽管贫困的法律治理研究目前尚处粗浅阶段,远未形成热点,但其契合贫困治理法治化走向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面向未来,学者可从以下方面着力,促进贫困的法律治理研究的发展。一是在研究视角上,注重多学科综合。贫困问题及其治理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复杂议题,研究贫困的法律治理决不能“画地为牢”、简单地就法律谈法律,而应注重学科视角的综合,借鉴、吸收、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相关学科的方法、理论和知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富有成效地探讨法律治理贫困之道。二是在研究主题上,注重细化、深化。贫困的法律治理可以分解细化为若干重要的子议题,如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动员型治理与常态化治理的关系、贫困者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干预贫困的责任与限度、中央与地方贫困治理的事权及责任划分、城市与农村贫困“二元分治”的法律协调等等。就目前情况看,这些基础性子议题在法学领域尚未得到充分探讨,结合其他学科领域的成果进行深化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之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治理贫困有何新变化新要求以及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哪些举措亟需进行全面、深入和具有前瞻性的研究,以有力回应实践的需求。另外,尽管贫困治理专门立法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但目前还局限于理论层面对其重要性、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大而化之的探讨,有必要从实务层面进一步研究如何具体化,尤其是要深入细致地探讨专门立法如何与相邻部门法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促进就业创业制度、财税制度等进行衔接、协调、整合的问题。三是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实然分析。贫困的法律治理包含立法和法律实施两大“板块”,而现有研究偏重于从应然角度对治贫法律作静态的制度/规范分析,容易产生脱离法律实践空谈立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度分析必不可少、应当坚持,但更应当注重从实然角度对治贫主体(尤其政府)实施法律的行动和过程作动态分析。因为后者既有助于优化法律实施,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立法。比如,对扶贫实践中资源分配不公、人情关系扶贫、干部贪污腐败、管理运作不透明、“逼捐”等非法治化现象和问题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够揭示法律自身的不足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因素对相关治理主体的影响,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立法和法律实施之策。

注释:

① 近年学术界的研究状况,可参见黄承伟、刘欣:《“十二五”时期我国反贫困理论研究述评》,《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② 杨云鹏、杨临宏:《关于扶贫工作法治化的思考》,《学术探索》2000年第4期。

③ 这些视角下的研究状况,可参见胡联、孙永生:《贫困的形成机理研究述评》,《生态经济》2011年第11期。

④ 李昌麒:《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⑤ 孟庆瑜:《反贫困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

⑥ 田开友、阮丽娟:《法经济学视野中的反贫困研究》,《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年第2期。

⑦ 马新文:《阿玛蒂亚·森的权利贫困理论与方法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⑧ 张等文、陈佳:《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权利贫困及其救济策略》,《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⑨ 赵新龙:《权利扶贫:农村扶贫突围的一个法治路径》,《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⑩ 刘国:《贫困与法治的关系探析》,《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7年第5期;刘国:《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⑪ 王佐龙:《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

⑫ 何平:《我国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研究》,《法学杂志》2017年第1期。

⑬ 朱勋克、张磊:《论穷人权利的保障及制度安排》,《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9年第1期。

⑭ 汪习根:《免于贫困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⑮ 郑智航:《全球正义视角下免于贫困权利的实现》,《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⑯郑智航:《论免于贫困的权利在中国的实现——以中国的反贫困政策为中心的分析》,《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⑰ 杨成:《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河北法学》2018年第5期。

⑱ 陈勃:《反贫困的若干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⑲ 蒋悟真:《政府主导精准脱贫责任的法律解释》,《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⑳ 张璐:《加强基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法治建设》,《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㉑㉙ 宁林:《我国深度扶贫法治机制的构建论析》,《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㉒㉕ 陈胜国、罗紫薇:《精准扶贫工作中法治保障的调查与反思——以湖南省绥宁县6个村为调查对象》,《时代法学》2018年第2期。

㉓ 杨宜勇、吴香雪:《政策法律化视角下农村扶贫开发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

㉔㉚ 余少祥、李广厦:《试论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法治建设》,《温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

㉖㉝ 周强、胡光志:《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及其实现机制探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㉗㉜ 厉潇逸:《精准脱贫的法治保障》,《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㉘谭波:《我国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以河南省为例》,《公民与法》2016年第12期。

㉛何平:《精准扶贫法治化的现实思考——以湖北省为例》,《温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

㉞ 刘为勇:《从政策到程序:论实现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的行政程序法治之路》,《公民与法》2016年第12期。

㉟ 宋才发:《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基本方略的实施及法治保障探讨》,《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宋才发、彭振:《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路径抉择及法治保障探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㊱ 宋才发、兰晓峰:《民族地区精准脱贫方略及法治路径探讨》,《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

㊲ 宋才发等:《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法治保障探讨》,《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0期。

㊳ 古瑞华:《“两山论”下民族地区生态扶贫的法治保障》,《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

㊴ 彭清燕:《扶贫法制理论的新探索:多中心反贫困法制理论》,《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㊵ 王三秀、李冠阳、王昶:《中国政府反贫困规范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㊶ 姚明、陈广明:《我国民族地区扶贫立法研究——基于民族八省区的实证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㊷ 张静:《精准扶贫与地方扶贫立法创新思路》,《人民论坛》2015年第26期。

㊸㊺ 刘晓霞、周凯、张学:《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基于我国10省、区、市农村扶贫开发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㊹ 张志伟、冯晓晴:《精准扶贫的中央立法与全面司法保障》,《政法学刊》2018年第1期。

㊻ 孟勤国、黄莹:《扶贫开发基本问题的立法建议》,《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㊼ 汤黎虹:《社会权利本位与精准扶贫制度创新》,《温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㊽赵翔:《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因应——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益贫价值》,《河北法学》2016年第12期。

㊾ 任世丹:《和谐社会语境下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的正当性》,《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㊿ 谭正航:《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检视与创新》,《理论导刊》2016年第6期;张家华、于忠龙:《我国金融扶贫法治保障的问题及对策》,《金融与经济》2018年第8期。

〔51〕 冯果、吴双:《技法融合:应用区块链实现金融精准扶贫的法治进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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