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税收征纳2019年11期
1《工程建设与设计》2024年2期
2《安徽建筑》2024年1期
3《天津教育》2023年32期
4《现代经济信息》2024年5期
5《世界睡眠医学杂志》2023年12期
6《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24年1期
7《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24年5期
8《国际护理学杂志》2024年3期
9《英语教师》2024年1期
10《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2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