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9-02-19 13:05
税收征纳 2019年11期
关键词:培训费计征所在单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猜你喜欢
培训费计征所在单位
佳作连品(朱郁馨、曾树芽)
佳作连品(田筱晗、张丽明)
钉钉平台在培训差旅费用中的应用探讨
可以在借调单位申请入党吗?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积极性与局限性分析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调整省部级每人每天760元
企业派员赴国外培训的法律风险防范
医生离职竟需缴“培训费”
企业出售,退休人员取暖费如何报销
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很快提到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