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器人应该征税吗?
——兼谈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失业

2019-02-19 16:48李雪梅
山西财税 2019年6期
关键词:失业劳动者税收

□李雪梅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智能机器人具备的技术水平愈发高超,自从阿尔法狗打败围棋冠军之后,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有了新的认识,甚至略带一丝恐惧,认为人工智能在很多行业战胜了人类,会给社会带来危机感。2017年2月,比尔·盖茨也曾表示,政府应该对那些替代人类原本工作岗位的机器人进行征税,他认为既然对于人类员工在工厂创造的价值需要征税,那么对于机器人在接替人类工作之后创造的价值,同样应该向其征税,以此来减慢机器人在生产领域应用的速度。也即是说对机器人征税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机器人使用的成本,延缓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速度,给人类留下足够的思考和应对时间。自这个看似“滑稽”的方案——向机器人征税提出之后,各界便产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对机器人征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减缓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缓和社会危机。但也有反对观点,其认为对机器人征税尚过早,税收会阻碍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不符合当今世界科技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对机器人征税的时代到来了吗?

二、“机器人税”争议现状

(一)赞成说

对于该问题,学界有不少赞同的声音,以美国著名企业家比尔·盖茨为代表。持赞成观点的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立论:一方面是各行业机器人的大规模运用使得大量劳动者下岗,我国就业问题紧张,失业问题的加重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同时,那些被机器人替代了角色的劳动者心里也会产生埋怨之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加征“机器人税”对那些因机器人的大规模使用而失业的群体进行补偿,将所收取的税金专项用于对失业者进行培训和发放福利;另一方面,机器人替代劳动者工作后,原本由劳动者缴纳的税收部分减少,如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而大量劳动者下岗必然导致财政税收减少。因此,同样都是创造社会财富,对机器人征税未尝不可。

(二)反对说

反对向机器人征税主要是基于一旦给机器人加上税赋,使用机器人的行业可能会因此减少,这与之前国家的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矛盾,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也不符合世界科学技术总的发展趋势,其次,机器人的大量运用可能会给劳动者就业问题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失业问题的唯一因素,要缓和失业问题可从其他方面入手,而不是利用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来处理此类社会问题。

三、对机器人征税不具备合理性

(一)“机器人税”不满足税收的内涵

在谈论“机器人税”这种看似新型的税种之前,首先要了解税的含义,即何为税收。一般来说,税收是一国家出于为满足其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性、无偿性地参与到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中来的一种行为,它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定义可得出税收的以下几个特点:课税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而纳税的主体是社会成员,国家课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总而言之,税收就是纳税人换取其所需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而必须付出的经济代价。从上述内涵来讲,机器人尚不是社会成员,对机器人的征税也并非是机器人在获取公共物品或服务而付出的代价,若仅仅是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威胁到人类就业而对其征税,则无疑是扩大了税收的目的和职能。

(二)机器人不具备纳税主体地位

对于机器人的法律地位,近年来一直是民法上备受争议的问题,毕竟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人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只会机械重复事情的一组零件构成,它们已经逐渐有了思考判断的能力,有的甚至拥有和人类一样的皮肤,甚至能拥有感情,除了其不是由细胞构成之外,在很多领域都与人类的水平不相上下。但机器人不管将来发展到何种高超程度,其只是人类创造出的一个断电就不能工作的产品,在本质上终归属于法律上的物,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人格。用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来讲其只是具有“人工类人格”,尽管带有人格的某些特征,但仍受人类控制与支配,仍属于物的范畴,从本质上讲仍是法律的客体。我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机器人在法律上都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因此,其又如何能进一步构成税法上的纳税人呢?

(三)对机器人征税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也叫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是指国家制定税法要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促进国民经济体制的发展出发;行政效率是指在国家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节约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则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效率,对此,西方学者推出了“税收中性”理论。

所谓税收中性理论,是指税法不应利用税收行为,刻意地通过税收激励或税收惩罚行为,从而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这一原则要求国家征税不能产生超额负担,不能干扰市场主体的决策行为,更不能对市场运行机制产生扭曲的作用,而应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使税收的替代效应为零。根据这一原则,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新时代,税收依然应该保持中性,既不偏向机器人工人,也不偏向普通劳动者,应该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即便普通劳动者不是被机器人取代,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落后,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使得部分劳动者被淘汰,劳动者自身技能的提升也是永不过时的话题。虽然我国在鼓励技术方面存在着税收优惠,但该政策是基于国家发展的需要,并非税收中性原则的违背。此外,即便是存在着失业人员的增加,社会中也还存在着其他岗位,劳动者可以选择新的岗位就业,国家也可以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吸纳失业人员,即采取一种类似于“事后救济”的手段,在社会稳定和科技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四)“机器人税”不具备可税性

所谓“可税性”是指某一对象或者客体是否具有适合被征税的性质。税法上的可税性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上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就“机器人税”而言,首先在经济上也不具备可行性。当前我国机器人的使用尚未达到全面普及的水平,并非是各行各业的共同现象,此外,对机器人征税的做法具有不确定性,即便如赞同者所建议的那样,将对机器人所征收的税收专款专用,用于培训或补偿被机器人夺了岗位的劳工。但历史的实践表明,那些被以某种名义征收,宣扬将用于特定目的的税收,最终却并没有用到原本承诺使用的地方,专款并非专用,因此该类税种的征收、专款专用监管方面也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其次,对机器人征税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对机器人征税不具备合法性,而从技术的发展来看,对机器人征税也不具备合理性。放眼世界,我国当前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也是极不利的。一方面,国家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的税种,必然阻碍制造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从世界范围看削弱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将失去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大好机会。据统计,我国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为每万名产业工人49 台,而美国已达176台,日本和德国分别约为300台,韩国则高达531台。因此,从技术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仍不能对机器人征收相关税种,现阶段反而应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在新一轮技术革命中获得话语权。

(五)冲击当前税制

对机器人征税将会冲击当前税制。如前文所述,机器人并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只是一种劳动工具,而并不是真正的劳动者,并且,即便要征收“机器人税”,也无法将其归入到现有的税收体制中,即对于应属哪种税,行为税或是消费税或者创设一种新型的所谓“人工智能税”,这尚无法下定论,况且,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的具体税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创设。再者说,倘若真到了需要通过征税来减缓人工智能发展速度的地步,那也应该是对机器人所有者征税,并非是对机器人本身征税。因此,对机器人不管是从纳税的主体、客体来看,都将对现有的税收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家确实可以通过税制改革调控市场经济,但税法终归属于经济法范畴,应以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为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能仅从失业者的增加,考虑到失业救济、下岗工人培训等社会问题。

四、如何协调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失业问题

首先,就全世界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来看,机器人的出现尚不足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出现是为了辅助人类更好的工作,促进经济的繁荣,并不是要完全替代人类。但人工智能的发展的却前景可期,其出现难免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譬如某些行业失业人员增加。因此,在科技引领时代的潮流之下,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社会失业问题显得格外重要和关键。

(一)“失业恐慌”的担忧不必要

许多人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会引发“失业恐慌”,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会势如破竹般不断前进,科技并不会呈现指数般发展,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下降。并且,根据麦肯锡公司在2011年作出的全球研究所报告《美国的增长与更新:改革美国经济引擎》,我们可以看出生产率增长与失业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失业率也会降低。透过史上三次工业革命的影响,不难看出,科技的进步会消灭一定的工作岗位,但也会催生出一些新的岗位,况且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可以用机器人替代,如一些鉴定行业、还有一些需要人工判断和分析的岗位,即便引入机器人,也只是运用在辅助领域。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在人工智能大规模运用于生产领域引发失业后,国家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能在物质层面为失业群体提供得以安定生活的条件。具体而言,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生产水平提高,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因此,在现有的社会福利如失业保险之外,可设立失业救济金、失业培训、免费技能学习等,对受到技术发展冲击的失业者提供物质上的救济,进行劳动者再就业培训,为下一轮的就业做好准备。总而言之,过分严重的失业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主体,政府在对因人工智能发展引发失业问题上也较多作为的空间,诸如具体的实施措施,如何界定是否因技术发展而失业或是因自身问题下岗,以及失业救济金如何发放,针对此类失业问题的福利与其他类失业福利有何特殊之处,劳动者再就业培训如何落实等细则问题还需要将来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和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规范。

(三)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

国家除了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还要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方向上作出顶层设计,即引导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技术发展的目的应是不断服务于人类,人工智能的发展亦如此。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人的发展和应用,应主要存在于一些辅助岗位,机器人的发展目的不应该是为了取代人类,而是辅助人类更好的工作,在一些辅助岗位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若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加以引导,则将来在很多行业机器人完全替代人类工作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到那时大部分群体将无工作可从事,劳动成为了人类生存的第一需求,是否会出现社会动荡难以下定论。

(四)劳动者自主提高自身技能

在应对人工智能对失业造成的影响时,除了国家需要从科技层面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在福利层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最重要的是劳动者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尤其在科技快速发展时代,努力学习与科技相关的知识,做到即便在机器人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的情形下,仍能在与之相关的领域或机器人无法替代的行业从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应对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人类就业带来的冲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机器人的使用和发展对人类经济、社会产生的利弊之处还需待观察。自工业革命以来,每次科学技术进步,在宏观上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微观上也会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或是环境问题,或是失业的加剧。因此,不管从经济的发展还是国家财政的创收来看,对于科技的发展,不能够逆势而为。比尔.盖茨提出对机器人征税是基于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可能会达到不受人类控制的地步,那时人类将会禁止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因此,比起完全禁止技术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减缓科技的发展速度,也属一种无奈之举。但从这也能看出,盖茨对科技的发展还是持肯定态度,只是换一种方式变相支持。当然,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新时代,对机器人征税也并非是纯属天马行空、无稽之谈。毕竟科技的发展速度已经超乎我们的想象,而税收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因此通过国家征税方式调控市场经济,也并不无道理。只是从我国目前科技发展水平、各项法律制度规定以及社会发展需要来看,对机器人征税的时代尚未到来。至少当前我们仍应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抓住发展的好时机,但同时也要从多方面,多主体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对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平衡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就业生存之间的关系,使科技发展真正实现服务于人类,而不是终将毁灭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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