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性质、特点和意义

2019-02-19 20:00李荟芹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昌都民族区域藏族

李荟芹

(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解”)是在昌都战役胜利、昌都解放的前提下,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昌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统一战线工作成功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成立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和过渡性质的局部地方政权组织。它是西藏和平解放后逐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同时也参与了西藏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为最终成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区域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一、“昌解”的性质

“昌解”是中国共产党在藏区初步建立地方政权的尝试,是具有区域自治性质的临时政府。

1951年1月2日成立的“昌解”不同于“军管会”,不是只有军界的官员参加,而是广泛吸收藏族人民参加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1953年,中共中央给西藏工委的指示中说:“加强办事处和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工作,它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多吸收藏族干部参加,并使他们真正有职有权。凡做一切决议,事前充分和他们酝酿征求意见,在真正取得各委员同意之下,再做出切合实际可以行通的决议,以加强对这些干部的培养与推动工作,必须了解人民解放委员会就是将来实行区域自治的基础。”[1] (P5-6)昌都分工委在两年(1951-1952)工作总结中提到:“……在政权建设方面,两年来成立了两级解委会,都召开了两次以上人代会。人民解放委员会是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三十五名委员中,汉族干部十二人,民族干部二十三人。十二个宗解放委员会中有汉族干部十四人,民族干部一百五十四人。所有民族干部均系上层人士,各种重要任务的布置及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采取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办公会议,与上层个别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1] (P10)从“昌解”9名主任和副主任人选来看,除王其梅、惠毅然外都是藏族,藏族中除平措旺阶外都是上层人士。再从12个宗的解放委员会和波密、39族两办事处及其10个宗人民解放委员会来看,藏族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昌解”各级组织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从形式来看,藏族干部的比例比较大,具有一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性质,当然就成为未来建立正式的自治区政权的基础。

那么“昌解”是不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雏形呢?1953年“中共西藏工委”针对昌都地区(昌都、波密、39族)春季工作的意见提出:“解放委员会是一种统战性质的过渡阶段的政权形式,尚不能成为人民政权的雏形。”[1] (P17)因此,昌都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发展前途和方向不是人民民主政权性质的,而是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府。至于昌都地区何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不仅要看昌都地区的藏族干部条件是否成熟,还要看整个西藏地区条件是否成熟。最终要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当然也不是人民民主政权性质的。因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定义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西藏尚无工人阶级,农民的土地问题还未解决,还在封建农奴制的束缚之中,因此将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府,还是以西藏上层人士(活佛在内)为主参加。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性质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但未达到人民民主政权的条件。但也不是藏族上层专政,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参加,它不可能实行只利于上层的事情,为群众谋福利是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不过,西藏要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还是比较遥远的事。

对于“昌解”,张国华有中肯的阐释:“解委会既不同于军管会,又不同于正式的自治区政府”。虽然“昌解”的布告、条例、口号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名义颁发的,“昌解”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昌解”的工作是“中共西藏工委”统筹规划的。“这个组织在我党领导下,吸收了藏族各阶层代表人士参加进来,充分显示了我党的民族政策和尊重藏族人民的区域自治权利,在整个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建立过程中,也集中显示出中共中央的民族区域自治精神。”[2]因此,“昌解”是“实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雏形的政权形式”,是西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初尝试。

关于“昌解”、办事处委员会、各宗人民解放委员会分会、各级“人代会”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这些机构的性质是“统一战线与人民政权的结合体”。这个看法并不妥当。“昌解”的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与“人代会”,性质是统一战线的,即人民解放军代表与当地藏族上层共同组织的政权机关。人民解放军是代表藏族人民利益的,这是没有疑问的。但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参加这些机构,并不等于是藏族人民的代表。人民解放军的代表都是汉族出身,当地藏族人民把办事处委员会与各宗人民解放委员会分会看作是“汉人的解放军的机关”即是明证。因此,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与“人代会”是过渡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机关,不能看作是“统一战线与人民政权的结合体”。昌都地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头人会,不过已经把它叫作“人代会”了。但是,这个头人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教育下思想逐渐发生了转变。

“昌解”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任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命、财产,执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喇嘛寺庙,维持社会治安,确定革命秩序。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民族政策与西南军政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布告及西藏前线司令部布告实行,为藏族人民服务。”[3] (P277)从昌都地区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及1953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中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昌解”的任务。这两年间成立的两级人民解放委员会,都召开了两次以上人民代表会议。开办小学14所,学生400余人。开办民族干部训练班1所,学员150名(其中送内地学习的100名),培养民族干部参加工作者223人(其中不脱产者184人),组织两次去内地参观的代表54人。开荒2400余克①,粮食可以半自给,蔬菜可以全部自给。波密、39族也均以生产、修路、运输为中心,广泛地开展了上层统一战线工作,通过发放农贷和开荒生产改善了人民生活。因而“昌解”在群众中已经产生了良好影响,和群众建立了一定的联系。“昌解”不仅在发展生产、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而且在修路、运输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昌解”政权建设的特点

(一)“昌解”是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地方临时政府

昌都与“前”“后”藏解放方式不同,昌都是军事解放区,是人民解放军攻打下来的地区。但是昌都工作又是西藏工作的局部尝试。中共中央思虑再三,在昌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解放委员会。

1950年11月昌都工委成立(后改称昌都分工委)。值得注意的是,昌都工委一经成立就是对外公开的,目标就是在昌都建立新的政权组织。从中国共产党党内关系看,昌都工委隶属“中共西藏工委”,受“中共西藏工委”直接领导。在对外公开的名义上,“昌解”是隶属于西南军政委员会(后改为西南行政委员会)和政务院(国务院)两级行政体制。这就是说,中共中央在对外名义上将昌都从西藏划出去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昌都工作依然是放在西藏工作这个大局中来考虑的,昌都工作是西藏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昌都地区建政工作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昌都工委曾提出“昌解”应设两位主任(王其梅和帕巴拉,一汉一藏)[3] (P286-287),但是中共中央认为作为军事解放区,应该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任,且主任设1人为宜。选举产生的主任不是藏族上层人士,而是十八军副政委、昌都工委书记王其梅。主任和副主任共9人,7名藏族。虽然这9人中,汉族仅有2人,但是因为“昌解”的主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藏族干部都是副职,因此这是一个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的、吸收了昌都上层喇嘛和头人的一个统战性质的地方临时政府。

实质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民主建政的过程,就是实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和治理西藏的过程。“昌解”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特殊的民族地区进行政权建设的灵活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插上的第一面五星红旗,对西藏工作影响巨大。

(二)“昌解”工作是否受“十七条协议”限制

昌都工作到底受不受“十七条协议”的限制?实事求是地分析:“昌解”工作,理论上不受“十七条协议”的限制,但实际上受“十七条协议”的制约。

昌都解放以后,昌都基巧及其所属各宗的政权一大部分已经瓦解。人民解放军驻昌都的部队,主动担负起恢复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他们协助昌都地区僧俗人民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昌解”。“昌解”具有两重身份,它既受政务院直接领导,又是整个西藏的一部分。昌都战役的胜利,促成了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全权代表,与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代表,经过协商共同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纲领——“十七条协议”。“十七条协议”西藏各族人民必须遵守,“昌解”也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十七条协议”,这样有利于促进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统一。但是,昌都地区是军事解放区,“昌解”又直接受政务院的领导,可以不完全受“十七条协议”的限制,可以先走一步,可以更多地做些工作。但是从全局出发,必须掌握一定的分寸,不能因为可以多做一些工作,而过分刺激西藏地方政府,以致影响“十七条协议”的贯彻执行。所以“昌解”不完全受“十七条协议”的限制,但又受“十七条协议”的制约。“昌解”一开始就受政务院领导,是从长远的战略和灵活的策略观点出发的。因为它是从昌都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考虑到西藏和平解放后的发展前景而创制的。

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政策在西藏特殊的民族宗教地区的具体化,是整个西藏地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实行的总的工作纲领。昌都地区在地理军事、经济地域、文化宗教、心理倾向、民族构成、语言文字、社会性质等方面的情况都和工布江达以西地区基本相同,所以“十七条协议”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在昌都地区基本上是适应的。从“十七条协议”的具体条文来看,除第四、五、六这三条外,其余的条文都是包括了昌都地区在内的。第五、第六条内容是关于达赖和班禅两集团关系问题的,与昌都地区无关。第四条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这一条在昌都地区不完全适用。因为昌都是在“十七条协议”签订前军事解放的地区,那里原有的“朵麦基巧”制度已被取消,代之的是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政权组织,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不可能取消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而去恢复“朵麦基巧”制度。在这一点上说,昌都地区没有受“十七条协议”限制。在昌都地区,噶厦政府所派的宗本,凡是没有逃跑的,或者逃跑了劝回来的都“照旧供职”,其后一段时间内还要他们继续供职,不予变更,这是按照“十七条协议”规定的。但凡是宗本跑了且没争取回来的,不再向噶厦提出恢复宗本,而是昌都工委与当地上层协商产生新的宗人民解放委员会,这也是没有受“十七条协议”限制的。昌都地区的宗本只是参加宗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工作,受宗代表的领导,与宗本原来的职权已大有变化,这又是不受“十七条协议”限制的。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代表已经明确表示过,只要西藏军政委员会成立,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并做出一些得人心的事情,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准备将昌都地区仍合并于西藏地区。这就是说,昌都今后仍将与西藏其他地区合并,只是时间问题。总体来说,“昌解”的工作,基本上是按照“十七条协议”精神办事,只是在某些条文上不受限制(主要是第四条)。

由于昌都地区存在着各级人民解放委员会的政权机构,这就给昌都地区的建设带来了若干便利条件,旧的阻力较小,有的地方可以比“十七条协议”多走一步,或者快走一步。但昌都地区民族隔阂同样存在,藏族干部尚未培养起来,仍须慎重稳进。

(三)昌都工作是放在整个西藏全局工作中来考虑的

昌都虽然已经解放并处于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之下,但是昌都的工作步子尚不能迈得过大,还不能发动群众,不能摧毁旧政权,不能彻底摧毁旧制度,更不能成立独立的自治区政府,昌都一切的工作还需要着眼和服从西藏工作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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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建政后,新的力量在生长,旧的势力在消退。特别是康藏公路开通之后,昌都地区受内地的影响日渐加深,虽然这种影响不能过于夸大,但是与“前藏”“后藏”的情况相比是有很大进步的。作为军事解放区,昌都肯定不能恢复噶厦旧的“朵麦基巧”制度,不应该后退,这是底线。但是也不能向内地看齐,昌都的建政会直接向西藏上层传递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待西藏的态度和政策。如果向内地政权看齐,则会引起西藏上层更大的恐慌。甚至也不能和康定藏族自治州看齐,不能模仿和套用康定自治州的制度,毕竟康定解放前就是藏汉杂居,受汉族文化影响较深,现在既是解放区又与内地联系紧密。昌都地区的任何一项建政措施都会直接影响到西藏(工布江达以西的地方),必须仔细斟酌。这当然也不等于要昌都地区做拉萨的尾巴,凡是条件已经成熟的可以试办的,都应该经过缜密的思考,与当地上层人士充分协商,在取得他们同意之后,仍然可以有步骤地进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是把昌都地区放在整个西藏地区内来筹划的。因为昌都工作的好坏,对西藏其他地区有着深刻的影响,凡对争取达赖集团有不利影响的,就应慎重。

(四)关于昌都划归西藏是否是“先进”划归了“后进”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昌都划归西藏,其实就是把昌都划归了噶厦。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原则上同意昌都划归西藏,但有一条件,就是要建立军政委员会,将昌都划归西藏军政委员会。后来军政委员会取消,西藏建立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所以昌都划归西藏,绝不是划归了西藏地方政府噶厦和达赖,而是将昌都划归了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这个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昌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分治”,最多可以理解为“分而安之”“分而兴之”,是以退为进,先退后进,是为了最终实现西藏地区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从未提过要在西藏分治,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一再强调要建立统一团结的西藏自治区。昌都上层愿意划归西藏,也说明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昌都上层人物惧怕改革,怕划在金沙江以东会立即土改,损害自己既得的政教利益,所以宁愿划归有矛盾的拉萨,这样就可以推迟民主改革。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昌都划归西藏是“先进”划给了“后进”。昌都划归“筹委会”之后,确实出现了所谓“后进”地方影响“先进”地方的情况,“先进”地方开始向“后进”区域靠拢。究其主要原因:不论是在西藏开展工作,还是在昌都开展工作,都属于藏民族聚居区,都面临一个重大的困扰——就是怎样才能让藏族人民自觉地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方针的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西藏政策具有进步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必须逐步清除和克服西藏的种种落后因素,促使藏族人民接受新的政策;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西藏政策有阶段性,在制定西藏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到当时藏族同胞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政策不能硬性地强加给百姓,只能依据百姓的接受程度来进行调整。为了统战工作的大局,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必然要对西藏上层做些让步,这就出现了“后进”影响“先进”“先进”向“后进”靠拢的情况。其实,“先进”“后进”,都是西藏地方建政过程中的暂时现象,从长远来看,最终都是要达到“先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昌都划归西藏不存在“先进”划归“后进”的问题。

三、“昌解”对西藏自治区政权建设的示范和先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昌都地区尝试建立的“昌解”,为昌都政权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过渡的比较好的政权形式。在西藏自治区政权建设过程中,“昌解”一直参与其中,并成为一支相对先进的力量,引导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昌都局部建政的意义

中共中央部署昌都战役,安排昌都工作,是为了促使西藏当局代表团来北京谈判,是为“解决整个西藏问题打下有利的基础”[4] (P308)。也就是说,昌都战役不单是为了解放昌都,而是立足于昌都工作的基础上,谋划和平解放西藏与经略西藏的大局。因此,昌都战役,就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建设工作的起点。

1950年11月9日,中共中央致电西北局、西南局:“西藏全部解放后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将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如整个自治区的疆域,自治区内部的行政区划,前后藏及阿里间的关系,达赖、班禅两个集团的关系,宗教派别(黄、红、花)、政教关系,藏族与其他民族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又必须注意到自治区机关的形式和人员配备。”并“就有关将来决策时应该了解而现在尚未了解的问题,通知前线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5] (P104)根据这个精神,就昌都工作来说,能否扎实有效地推进,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和平解放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采取何种政权形式等问题上的一系列决策。在一定意义上说,成立人民解放委员会就是在这些问题上的一种有益尝试。

“昌解”不仅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而成立,而且成立伊始就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0年11月29日,昌都工委拟定的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大会的口号就是“遵照共同纲领民族政策实现藏族人民区域自治”[3] (P288)。1951年2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说,“昌解”的成立,“标志着金沙江以西的藏族人民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生活的开始”[6]。“昌解”成立期间的整个工作活动,集中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精神。“昌解”的成立和运行,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建设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藏区和西藏地方实际的,只要条件成熟,西藏是能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昌解”的成立,使西藏在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之前,出现了“噶厦”“堪厅”“昌解”同属于政务院直接领导、三个地方政权并存的局面,势必影响和左右着西藏民主建政工作的进程。

(二)昌都不能单独成立自治区政府

早在1951年3月10日,“昌解”就想单独建立自治区政府。对此,西南局给王其梅紧急去电告诫:“昌都地区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条件尚不具备,不宜草率建立。而且这个问题当在与拉萨谈判之后再行处理,更为主动。如果拉萨当局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十条原则,即原有的行政制度不予变更的原则予以答复。等到和平解放西藏问题后,将征求藏族各派代表人物的意见。然后根据这些意见来协商解决,昌都人民在那时可以充分表达意见。总之,由藏族内部来解决,比我们来解决好得多。”[3] (P301)

1952年9月18日,昌都分工委再次电告“中共西藏工委”要求成立昌都地区自治区政府(昌都分工委认为昌都已经具备成立自治区政府组织的条件,已经不用再继续建立人民解放委员这个临时政权机构了)。10月7日,“中共西藏工委”将此意见上报西南局和中共中央。此间,达赖集团及西藏地方政府噶厦都强烈要求把昌都划归西藏,中央在“十七条协议”协商时原则上也同意昌都划归西藏,只是提出条件待西藏军政委员会成立后再划。现在西藏军政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如果昌都过早地成立独立的自治区政府,势必会影响争取达赖集团,甚至影响西藏民族内部的统一和团结,会对整个西藏政权建设不利。因此,“中共西藏工委”认为现在成立昌都自治区政府不合适。当下最重要的是利用昌都地区现有工作的基础,推动和影响西藏的进步。但不以正式成立自治区政府的形式出现为妥,而以现有的“昌解”的形式去充实建政工作的内容。“总之,你们应以照顾西藏全局,根据现有工作基础,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应用解委会的组织形式与内容,多做些关于藏族各阶层人民利益的进步设施,为将来正式改为自治政府造成充分的有利条件。”[7] (P223)

在这个过程中,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昌都建自治区政府对争取整个西藏是有害无益的,而且昌都也不具备建立自治区政府的条件。中国共产党最终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西藏政权,但不是现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指前藏、后藏和阿里地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昌都地区)地区的统一,对于建设和发展西藏,对于争取团结全国藏族,都是有利的。统一上有困难的,因此,需要慎重稳步实现,不可急躁。但决不可采取先分治后统一的步骤。采取这样的步骤,无论对目前和将来,都是不利的。因此,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是不可动摇的方针。”还强调“须认真加强昌都、三十九族、波密和班禅等地区的工作,依靠这些地区的力量来迫使达赖集团就范。”[7] (P220)

1952年10月,格桑旺堆直接询问李维汉昌都划归西藏之事。12月27日,李维汉给了答复:“昌都地区的人民及其领袖人物,有赞成合起来的,有不赞成合起来的。据我们所知,不赞成合起来的人还很多。去年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代表曾提出昌都划归西藏的问题,当时中央答复他们说,要等到西藏军政委员会成立,做了一些得人心的事,取得了昌都地区人民的信任,那时我们愿意帮助说服昌都人民及领袖人物将昌都与西藏合并。现在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还没有完全实行,军政委员会还未成立,因此,还必须根据当时中央的答复办理。”李维汉说:“在和谈时中央允许昌都地区将来要划归西藏的,但为什么现在还没有做到,是不是中央又不给了呢?或者是中央把它当作一个条件,和你们讨价还价,比如说你不成立军政委员会,我就不给你,这些都不是的。主要原因是昌都地区有一部分人赞成,有一部分人反对,因此,中央不能下命令勉强合并,只有暂时委托西南行政委员会代管。”[1] (P430)可见,中共中央从未打算让昌都分治,不仅同意“昌都划归西藏”,而且坚持成立一个包括“前藏”“后藏”、阿里、昌都在内的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李维汉还说:“这就要做很多工作,中央方面要给各方面多做团结教育工作,你们(指西藏方面)也要向昌都、三十九族人民主动地做好团结工作。昌都、三十九族等地的人民赞成了,那时‘水到渠成’,昌都划归西藏就没有问题。目前还是有问题的,因此要大家多做民族团结工作。”[1] (P431)

1956年,在中共中央和西藏工委的努力下,带政权性质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昌解”作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的一方,参与了建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历史过程。关于“昌解”与“噶厦”“堪厅”的关系和职权的划分,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明确指示:“能统一起来的各项行政工作就由筹委会统一筹办。凡系筹委会尚未统一的各项行政事宜仍旧分别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西藏地方政府、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班禅堪布会议厅三方面的地方财政如有困难时,可由各方面直接向国务院请求给予补助,同时向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报告备案。国务院在西藏设立的各种企业机关,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分别领导,但在工作上须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和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取得密切联系。”[8]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委员名额定为51人,其中“昌解”占10名。为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9月20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筹备处在拉萨成立,“昌解”副主任阿沛·阿旺晋美任处长,“昌解”副主任邦达多吉任副处长[9]。1956年4月22日,“筹委会”成立,形式上统一了“噶厦”“堪厅”和“昌解”三个地方性政权。

1959年西藏上层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发动了全面叛乱。昌都地区基本上形成了全区性的叛乱,两级人民解放委员会已失去职能,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更无法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1959年4月20日,国务院下令撤销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及所属各宗人民解放委员会,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昌都县人民政府[10] (P144)。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建政工作由局部推向全面。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建设工作最终以建立自治区政府的形式而完成。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地区的地方政权建设是从昌都开始的,其特点就是从局部(昌都地区)建政逐渐推向全面(整个西藏)建政。昌都解放后,建立什么性质的政权?如何建立新的政权?建立的这个政权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建设有何影响?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昌解”的成立和运行,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注 释]

①克:藏区计算容量、重量单位以及土地面积单位的名称。容量1克,即1藏斗种籽,约折合14公斤;重量1克,即1藏斤,折合3.5公斤(1克酥油为2.5公斤);计算耕地面积时,按播种1克种籽的土地为1克的土地面积,约合1市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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