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南疆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9-02-19 20:54任栀然王静静
新农民 2019年31期
关键词:南疆权益法治

任栀然,王静静

(塔里木大学,新疆 阿拉尔 843300)

关键字: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乡村;南疆;农民权益;法律保护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有关《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法治乡村”的概念。“法治乡村”的提出,意味着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法治将会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1 乡村振兴战略下南疆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

随着近年来对农村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施行有重大意义,基层政府发挥出了主导地位。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有所提高。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监督管理方式有所创新,执法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从司法方面建立了选项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鼓励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政府、社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法律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宣传与法律教育方面,在开展农村法治建设活动以来,村两委领导村民开展法治活动的次数明显提高,学习内容范围明显扩大。农村的法治建设现状明显改善,农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的知法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意识不断增强。南疆乡村干部积极推进法制宣传,宣传力度大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的法律基础也有一定的提升。

本文对南疆农民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总结出以下特点:其一,总体法治乡村建设活动稳步向好,村民的法律意识、村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均有提高,法律保障逐步完善;其二,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乡村建设对农村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也考虑到地区的发展状况,为村两委对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法律保障;其三,从所处地理位置相比,地方发展差异大,南疆越是偏远的地方农村的法律治理、与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观念就越落后,农村法制建设越是缓慢。

2 乡村振兴战略下南疆农民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问题突出

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中:首先,由于自身农村条件教育条件与法律教育条件,农民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农民想要去维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相关程序并不明确;其次,农民的信息往往具有封闭性,在信息了解上不如相关从业人员,对土地流转的有效信息了解有限从而造成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易遭受损失;最后,相关土地流转体制不健全,加之以相关执法干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农民合法权益受损。

2.2 农村整体法治意识不高

法治意识不强,不单单指农民的法治意识不强,其中也包括基层政府、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等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观念淡薄等状况在工作中极易出现以权办事,轻法治的现象。基层干部权力办事的思想根深蒂固一时难以转变,权力大于法治的现象在访问过程中确实存在,我们在对访谈的问题做出总结后发现,农民认为权力大于法治,农民对权力与法律的认知不到位,更谈不上用法律解决问题。其次,基层执法机关对于相关程序规定大多粗糙、主体不突出等,造成机关权力越权操作、基层干部出现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农民权利。

2.3 传统法律宣传方式效果不明显

南疆乡村干部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法律宣传形式多样,农民的法律基础也有一定的提升,但通过调查发现也有一部分农民表示对所普及的法律知识印象不深,对相关法律术语理解有困难。基层的法律宣传仍通过讲座和分发相关书籍的方式普及法律,效率不高,农民对于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一时难以有较大改变。经访谈得知,农民虽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对于其知识的运用并不知悉。尽管宣传形式多样,但零星化的法律知识以及过于专业化的解释都使农民在理解上有一定的困难。法律宣传方式的不到位,使农民对法律条款产生距离感,传统法律宣传方式无法深入民心,效果有限。

3 乡村振兴战略下南疆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现存问题的对策

3.1 规范基层干部办事程序,真正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农村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必须规范办事程序,从而准确、高效的解决农民的权益纠纷。执法主体需加强权力的监督,才能纠正权大于法的社会现象,使违规执法的现象日益减少,在执行上要分工明确;领导机构须优化干部组成,对于熟悉少数民族语言的干部人员着重培养,对于基层干部要提高其专业能力,完善合理的工作程序。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转机制。

3.2 基层政府认清定位,落实政策、严格执法

基层政府要在内部加强干部的政治定位,作为领导者要完善相关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法律法规是治理有效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也是南疆农民权益保护的前提。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农民权益,据此情况我们认为当地政府应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团场发展方式的法律依据与地区发展方式的法律依据就有所不同,真正做到农民权益在法律以及部门规章上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解决在法律方面的不足;作为执法者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为人民服务政治素养与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减小、消灭政策法规的执行偏差;作为监督者,要规范执法行为,对违规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惩戒教育,为农民权益的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3 推进多层次法律宣传,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法律宣传与农民的法律意识虽无直接关系,但能客观上为农民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坚实基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以往的宣传方式比较单一而且内容多为文字信息,与农民日常生活有距离。而且基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现状,农民的接受能力十分有限,宣传方式效率低下;基层机关组织法律宣传应充分考虑到南疆农村现状,对于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文字翻译,使得南疆农民有更好的理解,在特殊的法制宣传日,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12.4”宪法日向农民宣讲宪法知识。在教育方面,将法律基础常识与农村多发案件相关法律吸收进义务教育中来,使法律意识能从小养成,使农民学会主动用法、自觉守法。

4 结语

南疆的乡村发展较于内地发展缓慢是因为地处偏远,少数民族占比大,南疆的农民较内地基础设施落后,教育资源与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普遍宗教氛围浓厚等。净化执法环境,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法律保护对南疆农民的保护将会在南疆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变南疆法治乡村建设严重滞后与内地的现状,让法治意识深入每个南疆农民的内心。有利于乡村法治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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