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雨成,祁祥春
(1.射阳县兴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报务中心,江苏 射阳 224300;2.射阳县林业工作站,江苏 射阳 224300)
由于果树苗木的依法管理相对较迟,育苗户的依法生产、经营观念不强,为此,一是必须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墙报、简报、讲座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果树苗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使果树苗木规范化管理为群众所了解、所接受;二是实行育苗行业 “准入制”。果树苗木生产是一个特殊行业,育苗单位及个人必须申报批准;三是从业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果树栽培技术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必须要有与其育苗规范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必须要有合法育苗、诚实经营的理念。制止对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而擅自育苗的行为发生。
育苗户在接穗的采集上杂乱无序,实为苗木质量的一大隐患。接穗是苗木质量的重要保证,其不仅要求品种具有推广价值,而且要求品种 纯度高,无检疫性病虫。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与科研院校密切合作,以国营良种场、园艺场为依托,作为永久性良种繁育基地。接穗采集使用者在采集接穗时,必须与接穗供应者签定供销协议,协议上要注明双方姓名、采集址地、采接穗时间、品种和数量及相关责任,特别要强调是品种需经省级和国家级审定认证后才能推广,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外地调入芽苞苗或小苗进行培育或假植,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有关农林业务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育苗户所育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和苗木质量检查。产地检疫要求苗木不带检疫性病虫,苗木质量检查重点是查接穗来源和苗木生产档案是否完整和符合要求,所用砧木与接穗是否亲和,苗木规格等级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苗木质量检查合格并履行完检疫手续,取得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
凡从事果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报农林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行“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苗木质量合格证”和“果树苗木检疫证”的“三证”,方可生产经营苗木。本地育苗户所育苗木的经营许可,必须符合条件是:所有苗木在育苗前已经过批准;履行完备检疫手续,取得果苗产地检疫证;年底苗木质量检查合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向果苗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与相关咨询的技术人员。乡镇农技站应及时掌握当地苗木销售情况动态,当地需要而本地又未育的苗木,或当地虽然有育但仍有缺口的苗木,可提出申请,在获得外调苗木的情况下,可经营外地苗木,禁止个人或单位经营外地苗木。对未获果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果苗的,要坚决取缔。
苗木销售时必须要有供苗协议,并附有标签。协议与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种类、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指苗木品种纯度等)、检疫证明编号、生产时间、苗木实际数量(以捆为单位,每捆有几株)。特别是树种与品种名称书写要规范,不要简单写苹果、梨等树种名,不能只写商品名或俗称名,应该写出学名。标签标注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苗木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开具发票,并建立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含苗木来源及销售去向,其经营档案至少保留六年(即苗木定植至初结果时间)。苗木供应者未有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要求,苗木经营者不按规定制作和保存经营档案者,将按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购买时必须要到自己信任或大多数人信任的有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的商家去买。譬如去国营园艺场或常年进行果树苗木生产的相关推广、科研部门的基地等去购买苗木。二是购买时必须索要相关证明和资料,并保留好。三是购买苗木进行生产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品种的特性和栽培技术,进行规范化生产,避免出现技术应用不当而造成损失,同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既作为资料保存查阅,又利于促进自己生产水平的提高。四是若真购买到了假劣苗木,影响了生产,一定要保护好相关的证据,要及时同卖方联系,共同寻求发生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并要及时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若凭产品伤害或再加上相关专家报告不能同卖方进行协商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