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02-19 22:27
税收征纳 2019年12期
关键词:进项国家税务总局征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加计抵减的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猜你喜欢
进项国家税务总局征管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跨境数字经济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增值税新政
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
浅谈增值税进项管理
外购农产品最新抵扣政策的财税处理及申报填列分析
●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基于《环境保护税(草案)》征管模式的思考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收入的影响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