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取得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专用发票,是否都能抵扣进项税额?

2019-02-19 22:57
税收征纳 2019年10期
关键词:住宿费餐费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餐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猜你喜欢
住宿费餐费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延期4年
住宿费怎么退不妨听听学生意见
出国小费怎么给
成都
愚人节前一天是星期几
浅析如何建立税务法治建设评估体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印发
饭店主管多收餐费据为己有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