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9-02-21 08:16孙泉祥
新农民 2019年30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集体经济身份

孙泉祥

(莱州市虎头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莱州 261428)

为了加快我国农村的全面改革,需要尽快将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进而实现农民的增收,加速乡村振兴的步伐。对此就需要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在改革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问题解决对策,有助于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建设。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前景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继农村分田到户实行家庭经营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经营权属农村每个家庭,这种经营方式,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增加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土地等资源利用率有了较大提高,粮油果蔬产量有了大幅度提升。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又逢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的有利条件下,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利国利民的新举措,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是一种创新,能加强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的管理权、参与权,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开发更为广阔的农产品市场,实现收益的快速增长,加快农产品更快更好地进行质量变革,满足国内外对优质绿色有机环保农产品的需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在落实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集体资产产权界定、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等问题。笔者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对集体资产的确认,谈一下自己的见解,要界定集体资产首先要知道集体资产的范围。集体资产一般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树木、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还包括集体投资兴建的水、电、通讯、房屋建筑等集体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公益设施,车辆、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设施;现金、存款、国库券等货币资产;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或资助形成的资产;村集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村集体拥有的各类资产、资源进行认定,按类别登记造册建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在具体实施中。一要尊重民意。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群众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二要规范操作。严格遵守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三要公开透明。清产核资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确保资产安全,严防资产流失,严禁弄虚作假、侵占集体资产等行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除确权到户的土地外,都是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股份量化的资源性资产,往往忽略了村集体拥有的荒山、荒沟等土地资源;二是村债权、债务的核查过程中,应认真仔细,与法律法规结合。应收款项的核对:认真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款,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到期时间等,保证记账凭证金额一致。对应收款项,认真仔细进行登记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债权有分歧的,要及时与债务人沟通联系;对因债务单位或个人长期无法联系或公示公告后,查找不到的,且又无连带义务人等原因,应收款无法追回的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的核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账实不符资产的处理: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确定价值,并由镇、村有关人员共同确认;需要评估确定的,聘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盘亏的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提出解决办法,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批准方可调整。对存有争议的资产或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对公示后群众确认可系集体所有的,要进行登记。原村办集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也同样重要,原村集体企业的最初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大良的土地、资金、劳力等投入,在企业改制后仍存在集体资产权限不清晰,尤其是村集体企业或改制或关停后,厂房设备等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企业占地,土地使用权属村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笔者认为企业应向村集体缴纳土地使用金,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清产核资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切资产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占有,挪用、私分、非法处理变卖、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笔者认为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关键环节。首先要结合村集体原生产队的社员身份为基础依据,再依照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人口,结合土地承包、居住状况、历史贡献以及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协调考察,厘清成员边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维护、保障好村组织内每个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利民政策顺利实施。

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原则上都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分得原生产队承包地的人员;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或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并办理事实收养证,户口现在本村的子女;正常婚嫁到本村且户口迁入,配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本人在原村庄已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从物权的占有、使用上进行分类区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外嫁、新生、离婚、在校、空挂”等现象,笔者认为有些户口虽不在本村,原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应确认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女(入赘男)尚未在配偶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本经济组织内要标准一致,通过“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大会决议、张榜公示”四步工作确定法,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成员名单登记造册,成员身份的确认尽最大可能做到公平合理,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同时不侵害个人利益,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确保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3 结语

农村集体资产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确认,两者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这两部分核查好、确认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才能顺利成功实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繁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逐渐壮大,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更好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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