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9-02-22 04:08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吕 良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231100)

0.概述

随着网络技术在商务领域的深入融合, 新的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典型产物。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2016 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5%,产生消费增量带动生产制造、批发、物流增量创造税收超过2000 亿元。 电子商务在创造经济增长的同时还创新出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模式、网络支付模式等。网络交易由于其高效、便捷、经济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然而从税收视角来看,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征管模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界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性。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由于税收征管的缺失导致税款的流失,进而造成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因为税收问题形成了经营环境的不公平竞争。本文首先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挑战,然后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取得的经验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建议。期待在促进电子商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营造公平和谐的经营环境。

1.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1.1 税款征收方式有待完善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自核自缴、委托代征。 以上所有的税款征收方式都需要有明确的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税收征管要素。然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原来清晰的税收要素,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界化、隐匿化等特点变得越来越模糊。以所得税为例,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税收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按期预缴、年终清算汇缴的税收征收方式。 这些传统的税收征收方式与电子商务以网络为依托, 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存在着强烈的冲突。 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等都变得难以准确界定。 另外随着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加密技术不断更新升级和匿名支付手段的出现,税收主管机关获取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难度愈发困难。现在的信息化经营模式对税收主管机关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重大的挑战,税收征管方式有待不断完善。

1.2 信息化征管手段有待提升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不断提升,加上物流水平快速发展、支付系统日渐完善,电子商务实现了突破性发展。电子商务与新技术、新手段完美的融合,相辅相承,迅猛发展,其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和影响力都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税收征管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监管者,其对电子商务新的经营理念、交易模式、技术手段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加上税务机关现有的用人体制,掌握先进技术的科研人员很难进入,更加加剧了税务部门技术更新换代的难度,落后的征管模式相对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现代化的经营模式,愈发难以胜任。 税收征管部门信息化征管手段急待提升。

1.3 国际税收协定有待进一步达成共识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之间为了把国际间的经营活动和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来,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减税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竞争手段。 电子商务因为其自身固有的无界性、流动性、隐匿性、虚拟性、便捷性等特性,它的出现使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适度的合理的国际税收竞争可以促进资源在全球间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度、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资源在国际间的配置,从而可能会侵蚀各国税基。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就成了各国之间解决利益纷争的重要工具,然而各个主权国家都从自身的本位主义出发,想法设法维护本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利益,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难以达成一致,协商过程进展迟缓。

2.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

2.1 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电子商务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纳税主体可以轻易的利用互联网交易的隐匿性、流动性、多样性等特性,很容易的规避其纳税义务。 要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经济活动征税,首先要确定征税主体。 然而在现有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机关难以根据居所标准、住所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界定纳税主体。

2.2 征税对象难以辨别和计量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交易不仅仅局限在有形的商品还包括了无形的信息化产品比如网络音视频下载、特定的数字化信息资料、网络服务等。 这些以数据为载体具有虚拟化、可重复使用、高附加值的产品,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很难对这些数据化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和计量。

2.3 税收来源地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相对于传统的经营模式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利用互联网随时随地进行贸易往来,不再局限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在交易过程中经营场所的不确定性、隐蔽性,使得其经营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税务机关依据现有的来源地标准很难对税收管辖权进行准确的划分。税收来源地的不确定性不仅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跨国、跨地区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操纵利润,规避纳税提供了便利。

2.4 现有法律难以适用

电子商务活动在网络上的贸易往来得到了广泛普及并且在传统的电商交易模式下又衍生出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共享经济模式。 然而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要加快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因为税收对电子商务难以有效征收,从而带来线上与线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不公平竞争和税收流失等问题。

3.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3.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明确纳税人义务人,对在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以及相关服务的法人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人和个人都属于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范畴。 其次,要界定征税对象,“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税法体系。这解决了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一些特殊商品,尤其是数字产品等无形产品到底是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

3.2 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科学控税

数字化时代,发达的信息化技术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全流程收集纳税人的经营记录信息和经营动态,实现“从源控税”,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税款流失。 目前我国还处于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探索阶段,相关的技术尚不成熟。 面对海量数据,如何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如何解决非精准性带来的“偏向”问题,如何解决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税务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时要加强与银行、海关、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提供真实、准备、可信的数据信息,保证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效运行。

3.3 完善电子票据系统

电子发票的推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信息为 “现金流控税”提供了可能性,完善中小电商的工商注册制度,规范电子发票的开票管理,强化与第三方平台的深化合作,全面监控纳税人网络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金额和资金流向,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提供重要的保障。

3.4 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

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信用体系。 根据信用系统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别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实行奖励措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要重点监控。其次,建立针对电商平台的奖惩措施。电商平台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重要纽带,其掌握着纳税人更为详细的经营信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设立电商平台的信息报告制度,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平台予以奖励,对态度消极的平台要通报批评乃至实行行政处罚。

4.结论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 “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 与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是实体经济的普遍萧条。 实体经济不景气固然有很多自身经营的原因,然而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不能有效征管,从而导致两种经营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不公平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公平纳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应该在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保护其他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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