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元主义的身份政治困境*①

2019-02-22 05:42
关键词:主义身份公民

王 葎

( 北京师范大学 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北京,100875 )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战后西方民族独立运动和文化多样性不断发展,少数群体要求尊重并承认其文化差异的呼声日益高涨。70年代起,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国家以及欧洲国家先后开始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引发了文化多元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时至今日,尽管文化多元主义因不同学科不同流派在不同国家争议不断,但其对少数群体文化权利和差异身份的重新定义,揭示了西方政治思想中文化同质性假设与异质性历史事实之间的长期紧张关系,提供了全球化时代对多民族国家政治内涵的丰富理解。文化多元主义以尊重“少数群体文化差异”的客观事实为逻辑起点,试图以一种能够充分包容差异、更具容纳性的公民资格观,挑战并改造“作为权利的普遍资格”的主流公民理论。在文化多元主义看来,主流公民理论主张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这种无差别的普遍公民身份看似公平,却对少数群体的自我认同构成潜在威胁,其结果常常以牺牲差异、少数和多元为代价,隐含着一种无视差异的文化霸权,正在引发当今世界诸多因被排斥被歧视或被迫同化等的政治纷争。为此,文化多元主义呼吁重视少数群体的文化权利,主张尊重并承认多元的公民身份,开启了由主流“普遍”公民资格向当代“差异”公民身份,以及与此相关的“分配政治”向“身份政治”的重要转折。然而,以少数群体文化差异为核心关切构造的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始终面临着特殊的差异性诉求的正当性如何证成,如何平衡差异承认与普遍共识的可能冲突,以及身份政治的实质正义能否保障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

一、身份政治的构成逻辑

文化多元主义,其广泛意义既包含一系列为少数群体身份和权利辩护的政治理论,也涉及各少数群体要求获得文化承认的现实社会运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多元文化主义链接着当代文化、认同和身份问题,内在地包括种族、民族、性别等一系列政治实践。”(1)Charles W. Mills,“Multiculturalism as /and /or Antiracism”,in Anthony Simon Laden and David Owen, eds.,Multiculturalism and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89.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形态的文化多元主义,兴盛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包含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激进主义、保守主义等诸多复杂甚至相互冲突的理论面相,代表人物包括威尔·金里卡、查尔斯·泰勒、玛丽恩·杨、格雷泽等。文化多元主义尽管流派各异,但在“承认少数群体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地位和文化权利”这一旗帜下,却彼此拥有一个最大的理论共识——对身份政治的明确主张。

文化多元主义的身份政治诉求,产生于对普遍主义权利公民观缺陷的深刻反省。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大多倡导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个人权利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起点和归宿。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对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政治反思逐步深入,弱势、少数、特殊性等话语逐渐成为解构“普遍主义”霸权的“另类武器”。文化多元主义认为,主流公民资格理论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所提供的只是一个普遍而空洞的公民认同观念和认同标准,缺少一种更为深层、更为重要的公民身份关注。作为对政治共同体中成员资格的表达,公民资格不应该只是由一系列权利和责任所界定的法定地位,它更意味着共同的民族成员感和民族身份感,彰显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深层的“文化”联结。在文化多元主义看来,文化包含着对某些特殊的习俗和仪式、符号、意义和习惯行为等的共享。(2)Iris Marion Young,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3.它意味着一个群体的“本真性”,是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相互区分的本质特性。正是由于这种本真性文化的存在,使得一个民族群体有了自己的认同和身份。与此相应,针对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资格只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公民和国家两极,忽视由各种多元群体构成的中间地带,文化多元主义特别强调现实生活中对少数群体的关注,主张不同群体的文化具有同等价值,承认文化的多元差异是不同群体存在的基本条件。而主流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身份看似公平,实质是在形式平等的外衣下抹杀了人的实际差别,掩盖了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由此,依托对于“文化”,尤其是“少数群体文化”的特别关注,文化多元主义以“文化差异”作为事实基础和逻辑起点,建构起一套立足于区别对待的公民资格权的身份政治理论。

差异承认与对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的关注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文化多元主义看来,差异性内在于人不断改变自身的创造力之中,它为人类社会文化繁荣奠定基础,为生活方式的多元选择提供可能。“差异性被视为人类昌盛的必要条件,它向个人提供各种选择权,使他们的自主权富有意义。”(3)[美]沃尔泽:《论宽容》,袁建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页。多元文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差异政治,加强了政治过程中的商谈和咨询,为人们反思自己的文化提供了良好的背景框架,它不仅是理解人类自身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方面,也是保证人类社会整体良性发展的“平衡器”。文化多元主义主张,差异只是不同,不是劣等,必须珍惜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并根据差异原则和少数群体的文化特点区别对待,赋予少数群体应有的文化权利,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同时也能发展和享用自己的文化传统。(4)常士訚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4页。在现实中,争取对差异群体的文化承认常常需要通过政治的途径来实现,所谓当“差异问题出现,也就出现了政治,而且往往同时出现身份认同概念”(5)[澳大利亚]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50页。。

身份政治或曰区别对待的公民资格,和传统身份政治所主张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身份承诺”有着本质不同,它集中体现了文化多元主义打破“多数人逻辑”、表现了少数群体差异合法性诉求的价值关切。当今世界,要求区别对待的身份政治的强势兴起,其原因主要在于,基于身份的等级区分及歧视日渐替代传统基于经济因素的等级划分。按照文化多元主义学者威尔·金里卡的分析,传统针对经济等级的不平等,产生的是“再分配的政治”,它特别关注的是基于社会经济结构的非正义,与此相关的公民资格观念主要说明的是针对经济不平等的政治斗争。如今,基于身份差异及其相伴随的身份漠视与歧视,日益广泛而且尖锐,它集中表现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非正义,“这种非正义的根源在于表现、阐释与交往的社会模式,包括:文化支配(屈从于其他文化的解释模式);不承认(不能出现在文化的正统交往行为中);不受尊重(在文化的常规公共表现中或在日常往来中受到贬低)”(6)[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95页。,具体表现为对边缘群体的身份和文化的较少尊重和承认。因此,与此相关的权利争取,被称为“承认的政治”“身份的政治”。

文化多元主义认为,人们总习惯或倾向于认为一个群体之所以遭受文化上的歧视是因为它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一旦消除了经济上的不平等,文化的不平等就会自动消失,文化不平等也因此通常被看作是处于第二位的、派生性的因素。对此,文化多元主义认为,身份等级不能简单还原成经济等级。当今西方国家中有很多群体,比如一些发展良好的移民和宗教群体——阿拉伯裔美国人和日本裔美国人,以及一些少数民族——比如加泰隆人和魁北克人,他们的收入水平或生活水准并不低,有时甚至超过大多数人的平均水平,但他们的语言和文化却常常被看作低等于主流文化。对这些群体而言,经济平等的实现并没有消除身份的不平等。这说明,在经济等级和身份等级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关系,身份的不平等不能完全还原成经济的不平等。

总体而言,文化多元主义重视文化、尤其是多元群体文化的异质性,主张以差异公民身份来对抗“普遍公民资格”,反对关于正义的普遍主义标准对少数弱势群体权利的可能侵害。其身份政治理论的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多元的、少数群体文化的保护,为边缘化群体提供捍卫自身生活正当性和尊严的重要工具;二是提供了多民族国家处理内外部关系的多元价值参照;三为平衡少数群体权利保护与民族国家建构提供了理念支持。然而,以尊重差异文化为名,诉求特殊的“身份政治”承认的文化多元主义,不仅其内部在类似如何实现差异平等的问题上一直众说纷纭、争议不断,更因其多元身份可能引发差异承认与普遍共识之间的冲突等不断遭遇种种批评和质疑。

二、差异承认与普遍共识的张力

尊重文化的差异性与多样性,为少数、边缘及弱势文化群体申张权利并诉求差别承认的公民资格,是当代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理论的核心议题。但是,身份政治对少数群体文化的特异性以及公民身份的多元差异的强调,始终面临着在民族国家依旧是当今世界格局最重要主体的框架内,多元的公民身份能否相容共生?如何平衡并避免强调差异承认给国家认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当今西方世界,因为少数群体差异承认诉求的日益高涨,其复杂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一直伴随着一元与多元、普遍与差异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类似少数群体究竟能够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其身份“独特性”的问题上,始终诉讼纷纭。文化多元主义坚持认为,少数群体的差异承认要求正是为了免于现实的或潜在的歧视与侵犯,在一个多样化的社会,这样的权利诉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正义。在以金里卡为代表的文化多元主义者看来,只有少数群体的权利受到了恰当保护,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才具有正当性。文化多元主义的差异承认诉求既是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非正义的防范,也是在明示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保持正义所需的条件。(7)[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651页。因此,文化多元主义主张,只有尊重、承认多元文化的存在价值,才能实现国家认同的真正合理建构,差异承认与基于普遍共识的国家认同建构可以相互促进,和谐共存。

问题在于,少数群体的“特殊文化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如何证成?其合理边界如何划定?当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专注于把自身当成独特的文化群体,要求外界承认自己具有特定的、原生的文化本质与身份认同,并据此要求内部成员凝聚共同的群体意识,无形中似乎正在夸大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别,甚至加剧各群体之间的相互对抗,其结果很可能进一步加深彼此间的裂痕。当一些激进的文化多元主义者不仅要求特殊权利,而且以族裔差异为由要求民族自决、自治,在实践中很容易与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联系在一起,进而影响民族国家的认同与凝聚。

尽管很多文化多元主义者都在力图调解政治一元与文化多元共存的矛盾,但面对差异承认与国家认同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做到既保留差异又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这一关键问题,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在理念与实践层面始终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在现实政治生活实践中,对差异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常常呈现出十分复杂的面相。过度的“特殊保护”诉求,在强化其正当性的同时,也会增加群体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进而暴露并凸显诉诸差异权利的内在悖论。因此,强调保护少数群体文化差异并要求区别对待的身份政治,在主张给予每一种文化同等意义和地位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特殊权利与普遍权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所有群体的文化(包括多数群体文化)在法律意义上都应该平等;另一方面,政治共同体需要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民主国家需要有一个公分母,一种超越种族的忠诚,这种忠诚将各个不同种族和文化背景的集团结合为一个整体。”(8)[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公民、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180页。这种共同规范既不直接等同于多数群体的主流规范,也不是通过将主流规范简单强加给少数群体而形成,它来自不同群体以平等地位进行的对话与协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为基本保障”(9)李先伦:《中国政党协商发展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3页。,相互形成共识并沉淀为共同遵守的普遍共识。

当今社会,基于差异承认的身份政治,需要各群体间的相互尊重和承认,这既是建构现代国家认同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一个人只有在其他自我中才是自我……自我的现代独立性并不否定自我只能在其他自我中存在这个事实。”(10)[加拿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50页。这意味着身份政治在要求承认一种政治生活中存在着若干差异群体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内容及其边界,以寻求更具合法性、与民族国家主权建设更有兼容性的权利话语表达。文化多元主义坚持的差异承认确实是一种价值,但它同样只有在一个共同的规范和制度范围内,才能正常运行。具体而言,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需要以差异群体间的平等共存和相互承认为前提;同样,差异承认也必须立足基于普遍共识的国家完整性和统一性基础,从而恰当平衡差异承认与国家认同建构之间的可能紧张关系。

三、文化权利的“结构性”矛盾

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通过把文化差异的问题诉诸公共领域,重新发掘了共同体成员多重身份结构的重要价值,并因此要求赋予少数群体以特殊权利。按照泰勒所言,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平等承认的政治,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它在当代政治中的表现则是,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性别要求享有平等的地位。(11)[加拿大]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92页。类似福山在其新著《身份》中的分析,身份政治是当今西方对社会不公的自然且不可避免的反应,它以更具竞争性和“政治正确”的“文化尊重”姿态,通过关注个别、少数群体的不公正经历,其实质意图旨在矫正现代西方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结构性歧视,改善少数群体遭受排斥和边缘的状况,从而为少数、边缘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正当性支持。

为此,文化多元主义特别声称,他们所主张的“文化”并不泛指所有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社会性文化”,一种能够在所有人类活动领域中为其成员提供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它不仅包括共有的记忆和价值,而且也包括共同的制度和实践诉求。就此而言,文化多元主义的文化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范围,更是一种特殊的、直接的政治诉求。“相同的符号对象承载着不同的语义学的涵义……而且,这种差异影响着实践的同时也受实践的影响。”(12)[英]C.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 第77 页。在文化多元主义看来,对许多群体而言,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平等的公民资格,却仍然会感到自己被排除在“共同文化”之外。而这些群体的成员之所以感到被排斥,不仅仅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更因为他们的社会文化身份,即他们的“文化差异”。表面上公正和无视差异的社会,本身其实是高度歧视性的,即便这种歧视常常是以含蓄和无意识的方式表现出来。据此,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强调,真正平等的要求不是相同的对待,而是差异的对待以便于调和这些差异的需求,即如何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与多数群体具有相同的地位,赋予少数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和特殊的文化权利,使他们能够真正有效参与公共政治生活。

究竟该把哪些文化差异纳入公共领域?身份政治所指涉的“群体”文化差异应该限定在什么层面?文化多元主义在此问题上的语焉不详,暴露了身份政治以“文化”为名的权利诉求的结构性矛盾。首先,并非所有“群体”间的文化差异都应该成为政治问题,也不是所有文化差异问题都需要诉诸政治手段。事实上,文化多元主义所指涉的文化差异主要限定在以种族、宗教、移民、难民和土著居民等为基础的、具有“族性”特征的群体上,至于其他文化团体(协会、社团)之间的差异,通常无需纳入政治领域。对这些不同群体的各种要求也应区别对待,那些诉求族裔文化承认与宽容,要求平等对待或“差别对待”少数群体特殊权利的问题,才可归为公共领域的问题。换言之,只有那些针对种族、性别、宗教、语言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少数群体的无情忽略和严重不利,才属于差异群体权利诉求的适当范围。

其次,如果每一少数群体,都以文化为名,重心各异地要求“差异承认”和“特殊对待”,这一方面确实改变了长期以来认为政治斗争都是经济冲突反映的思维传统,为众多弱势群体打开了空前的言说空间,让越来越多少数群体开始为自己的身份——无论是民族、宗教、种族、性别或其他身份——没有得到足够的承认或遭受歧视而斗争。另一方面,如果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只是侧重文化差异的“单一因素”,将所有社会不公的根源都化为单一的文化问题,则明显忽视了社会正义的多维结构,更未能真正切中社会正义问题的要害。在现实生活中,多元文化价值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都是利益的博弈。“政治从来都是利益和象征性表达(即意识形态,或者是对个人或组织的感情)的化合物……一旦各种利益不能获得它们认为有权获得的承认,那么炸药包就已经备好。”(13)[美]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307页。针对文化多元主义过于强调文化层面的压迫,忽视群体所处的政治经济境遇,有批评者指责文化多元主义只是笼络、安抚弱势群体的糖衣,并不能实质性改善不同群体间的资源分配不均与权力失衡问题,其后果直接表现为,在当今全球化进程中,身份政治的革命要素正被不断稀释,逐渐发展为一种仅具抗争姿态和审美意义、却缺少实质抗争内容的“表演政治”。“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1-152页。所以,如果文化多元主义以“文化的名义”所争取的真正目的乃是“社会平等”,即争取不同群体特别是那些长期受到歧视和压迫的群体在分享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资源方面的平等,那么在现实中,这种文化平等的真正建立,必然要涉及对不合理的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调整改变,而不是一厢情愿地将社会问题过度“文化化”。

再者,文化多元主义关于“文化身份”和“文化权利”的理解,包含有某种自然主义和本质主义的倾向,从而使得所谓区别对待的公民资格,有自相矛盾之嫌。“少数群体并非是同质化的实体,他们当中蕴含着文化、代际、性别、政治和经济的差异断层。他们在表述的形成、文化与身份的捍卫、目标的追求和实施的手段方面或许会有强烈的分歧。”(15)[比利时]马可·马尔蒂尼埃罗:《多元文化与民主:公民身份、多样性与社会公正》,尹明明、王鸣凤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3页。有些时候,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偏重的是单一群体的文化传承,严格要求群体之内的纯净性与群体之间的区隔性;另一些时候,文化多元主义申张的则是多元社会的文化差异,关注群体之内的混杂与群体间的联动。因此,文化多元主义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更类似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口号,在“文化多元主义”旗帜下,汇聚了一大批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诉求。按照现代主流观点,文化是靠相互交往而不是生物遗传来传承的,文化群体既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同质,各文化群体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想象的那样严格和一成不变,在承认“他们”和“我们”之间存在差异的同时,必须同时意识到区别界限或轮廓的模糊性和变动性。同样,公民资格则主要意味着个人要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保护下受到平等对待,这正是现代公民资格与传统公民观念——主张人的身份由其宗教、种族和阶级成分决定——有所分别的关键。如此看来,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所诉求的“区别对待的公民资格”要做到既肯定被现代普遍主义思维所忽视或侵夺的群体差异性,又能够挑战传统公民观念中的身份等级,难免互为掣肘力不从心。

四、含混的“少数正义”

文化多元主义认为,当今西方社会的主流制度建构总在有意无意中照顾多数群体的利益和身份,其主流正义理论也常常忽略某些特殊权益——比如在承认、身份、语言和文化的成员资格方面——的重要。文化多元主义指责说,长期以来西方社会针对少数群体的忽视和歧视关联着一个有分歧的理论推测,即假定在现代国家,多元文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差异承认会削弱价值共享的程度,进而影响社会团结的纽带。对此,文化多元主义宣称,对于诸如社会团结的真正纽带如何构建,以及少数群体权利的区别对待是否影响团结纽带等类似问题,当前既没有系统的足够的证据证明差异承认会必然威胁社会团结;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预先假定文化多元主义与民族国家稳定之间具有内在矛盾。对于究竟什么可以使一个多民族国家保持团结的问题,文化多元主义更愿意相信,共同努力去创造一个建立在“深度多样性”之上的社会,是“一个令人兴奋且值得骄傲的目标”,有助于形成并保持一种更为强烈的团结感。(16)[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243-244页。据此,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高举关注“少数群体权利”的旗帜,并将之作为对抗主流正义原则继而捍卫其多元文化正义的一个重要武器。

然而,文化多元主义所谓满足少数群体特殊权利的要求就意味着正义,这一假定或推断同样难以成立。一般意义上的正义,是要求国家制度“漠视肤色等等差异的”,而身份政治要求依据所属群体的成员资格赋予“特殊”权利和差别对待的公民身份,有显见的任意与歧视意味,包含着一种反向歧视的可能。也就是说,对“少数”的特殊保护与优惠,会引发另一种不公平。“过于强调特殊性的政治却恰恰会为了增多一些人的自由而减损另一些人的自由,有时甚至是减损多数人的自由而满足少数人的自由。”(17)何怀宏:《从现代认同到承认的政治——身份政治的一个思想溯源》,《当代美国评论》2019年第2期。对此,文化多元主义的差异公民身份理论,首先必须要回应为包容不同群体文化差异而采纳的差别对待的做法,本质上不会成为照顾不公平的特权,或是在支持会激起怨恨的事实,而只是对不公平劣势的弥补。否则,文化多元主义对“少数的特殊权利”的关注就会发展成另一种“不正义”。不仅如此,当文化多元主义的“少数正义”在现实中从“平等对待”更进一步发展为“特殊对待”,很容易在不同群体之间激起持续的不信任乃至敌对,使得群体与群体的诉求日渐缺乏公约数,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破坏把人们连接为一个民族国家的那些纽带,威胁或侵蚀对维系健全民主制度十分重要的公民品德、族群团结,等等。

至此不难发现,文化多元主义基于少数群体权利的正义捍卫具有某种特别的“政治含混性”。他们所谓发展专属于特殊群体的身份认同,同时包含着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诉求:一种是“内在限制”,团体以保持文化纯洁性为由限制成员的自由,这对个人自由无疑是一种威胁;另一种是“外部保护”,是为保护团体免遭社会生活中的“文化歧视”而要求赋予其更多机会。文化多元主义因此也就具有了两重面相,它既可以表现进步的一面,又可以表现保守的一面。就其积极一面而言,文化多元主义愿意挑战那些排斥少数群体的社会常规,致力于争取让少数群体共享公平的资源份额。那些被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可以通过身份政治的价值诉求,挑战传统的等级界分,以及因为特定的性别、宗教、肤色、生活方式等在社会中产生的特权阶层,展现出文化多元主义因应现代社会的开放、多元和自主。就其保守一面而言,文化多元主义倾向于阻止群体内部的变化,限制群体与更大外界的接触,以捍卫所谓的“正统”文化或族裔传统。这种保守意味的文化多元主义一般承认在较大的社会中存在各种群体,但却在观念上拒绝群体之内的多样性或差异性,导致对个人身份的禁锢,强化了不同群体间的隔阂。这两种不同形态的文化多元主义时而被少数群体用来抨击社会的因循守旧,时而又表现为少数群体的成员对开放的担心。

“文化多元主义有时被自由主义用来反对守旧和狭隘的民族文化观,而有时又被保守主义者用来捍卫守旧和狭隘的少数群体的文化观。”(18)[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660页。正是在此意义上,文化多元主义表现出了它的“政治含混性”,它既可以用来建构具有包容性的公民资格,也可以被用来建构具有排斥性的、带有保守主义色彩的公民身份,从而在两种可能中呈现出一种含混与游离。

结语

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见事实是,法律规定的平等并未能完全带来经济或社会的平等,对少数群体的忽视、歧视和不尊重等依然广泛存在。在此背景下,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理论着力强调文化多元和群体差异权利,以挑战普遍公民资格的单一性及其背后隐含的霸权。通过诉诸差异公民身份的承认,主张保护和承认差异可以促进国家认同的深度建构,开启了由遵循“普遍和平等承认的原则”,朝向诉求“差异的身份承认”的重要转折。

文化多元主义对身份政治的拥护,是可理解和必要的。现代社会,身份是一个强大的道德观念,差异无疑也是一个政治化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国家如何平衡文化、身份的多样性与政治统一以及社会凝聚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政治哲学的介入,还需要公共政策和社会实践的支持。文化多元主义或许可以在理论或观念上部分地解决身份歧视,但在实践层面,文化多元主义身份政治引发的博弈论辩更为复杂。如何解决不同群体在经济、文化、受教育水平、生活水准等方面的差距,仅仅依靠尊重或承认文化多样性显然没有那么容易达成。不仅如此,现代社会针对丧失尊严或被忽视的抗议往往植根于经济问题,身份政治对文化问题的关注,无形中转移了对当代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的现实关注。而且,将很多问题诉诸身份政治的争斗,其结果往往更难调和。

当今时代,社会在文化以及身份层次上的多样化进程还将持续,差异和承认所带来的问题前所未有。按照福山的说法,身份是现代的,也是历史的,身份的政治化将同步于时代的波澜之中。如果说20世纪上半叶,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对个体性和隐私的扼杀,如今,诉诸差异身份政治的缺陷与危险同样需要引起我们重视。在全球化引发的经济、社会急剧变化下,敏锐、贴切地抓住现代人认同困惑的身份概念,已然成为分析当代政治的关键视角。与此同时,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促成的一些自给自足的“社区”中,人们不是被物理壁垒而是被所谓的“共同身份”区隔开来,从而使得对共同目标的共识越来越难。然而,身份既不固定,也非生而有之,它可以用来区分,也可以实现统一。我们需要保护边缘的、被排斥的群体,也需要通过达成共识的方式实现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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