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与国际法的渊源

2019-02-22 02:05吴嘉宝
祖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东印度葡萄牙国际法

吴嘉宝

一、格老秀斯生平

格老秀斯是17世纪荷兰的政治思想家、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1583年格老秀斯出生在代尔夫特,其父曾是莱顿市的议员还担任过莱顿大学校长,良好的家境与出身,使他生来就有的就是较高社会平台及广阔的社交网络。格劳秀斯自幼聪慧,受其父教导,自儿时接受传统人文教育;11岁入学莱顿大学,学习哲学和古典语言,15岁获得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以惊人的速度完成了高等教育,这一切都显示出他是个大器早成的学者。随后的他开始职业生涯,17岁步入律师领域,18岁成为荷兰官方史学家,这一切原本只是一个少年天才的人生轨迹,并没有波澜壮阔的与众不同之处。直到1604年,他21岁的时候,因为荷兰卷入了一场国际争端,而他则执笔撰写了一部巨著《论印度》来为祖国辩护,在不自觉中他开创了国际法,以国际法之父的名号而被后人铭记。

二、处于殖民扩张中的荷兰

十七世纪初的荷兰,经济发达,资本雄厚,航海技术成熟,享有“海上马车夫”的盛名。客观上,荷兰发达的经济部分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荷兰位处欧洲西北,紧邻北海,境内河流纵横,莱茵河、马斯河穿国而过,水运海运交通便利;境内错综复杂的航道磨练其航行驾船的能力,境外宽阔无际的海域引其通往广阔世界。荷蘭发达的经济还得益于其发达的航海技术与先进的造船业。在造船方面,荷兰当时居于世界首位:荷兰造船厂的数量极多,仅在阿姆斯特丹就有造船厂上百家,在阿姆斯特丹港口内停泊的商船就有2000多艘,荷兰囊括整个世界约五分之四的海上运输量。发达的造船业带来强大的海运能力。荷兰造船的造价低,其造船成本低于英国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价格优势吸引了许多欧洲国家,成为其顾客。荷兰强劲的造船实力使其在当时称霸海上,航海之热吸引了16万人员从事航海方面工作(当时荷兰总人口约200万人)。

荷兰发达的经济得益于其强大且富有活力的资本市场,其资本市场的兴盛恰恰是其国力兴盛的写照。荷兰资本市场的活力来源于在企业组织经营模式上的创新。在当时,各个公司独立而分散地存在着,而这种组织形式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随着新航路开辟的进行,国际贸易的范围、数量、频率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扩大着,但是公司依旧由小规模的个人或家族的形式组织,即使这种个人实力有所增长,其增长也远不及国际贸易增长得迅猛。当小规模的投入与大规模的需求产生的矛盾不可化解时,就需要变革企业制度。于是,在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通过合并14家公司的形式诞生了。在对所有制的划分上,它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家联合股份公司,并且连带产生了配套的股票、股票交易所、银行等,构建成了证券二级市场。正如荷兰的预期:股份制公司将资本大规模地集中在一起,通过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创新投资方式促进了社会资金的有效利用。并且,股份制的市场门槛低,任一社会阶层都可参与投资,例如在东印度联合公司的投资人中有普通市民,还有商人、政客。从持股比例来看,可知荷兰国家利益与商业利益保持高度一致。此外,股份制还有分散风险的优点,通过股份公司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特点,吸引了投资,这也就为荷兰小小一国能够支持尼德兰在1598~1602年51艘船的巨型船队出海航行提供充足的支持了。荷兰政府授权东印度公司垄断东方的贸易,当时荷属东印度公司最为有利可图的货物就是香料,但是它面临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同样处于殖民扩张中的葡萄牙,而且是并入西班牙帝国的葡萄牙。

三、妾身未明及与西葡的竞争

荷兰模糊的国际地位始终限制着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荷兰经济的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助燃了它对外扩张的而欲望之火。荷兰的资本市场发展,需要世界级的供给与需求链与其匹配。众所周知,当时世界上最大、最火热的供给侧为亚洲的香料、贵重手工艺品产地,当时世界上最大、最迫切的需求侧为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荷兰最需要的,就是打入亚欧之间的贸易中去。可是,在荷兰强力发展资本市场时,其独立国家的地位尚未获得欧洲诸国的普遍认可。荷兰的主权始终处于妾身未明的状态:荷兰独立战争从1568年开始,历时整整八十年,荷兰人民从西班牙的统治下获得了独立。但是在此期间,西班牙采用种种办法试图阻止荷兰独立,例如1581年西班牙军队对南方进行的反扑、1585年3月西班牙攻陷布鲁塞尔,持续了13个月的安特卫普保卫最终陷落,南方革命也失败了。直到1648年前,荷兰的独立地位鲜少获得欧洲其他国家的认可。1580年西班牙就兼葡萄牙,原本就是欧洲一霸还掌控着几乎大半个美洲的西班牙帝国和掌握着欧亚香料贸易与航线秘密的葡萄牙帝国正式合体。受西葡政治、经济领域上的孤立,荷兰鲜能参与进欧洲-东亚航线的贸易中去。西葡共同国王菲利普在1585年下令扣押于港口的荷兰船只、葡萄牙在1591年在汉堡建立东方商品集散地而把荷兰排除在外。菲利普在1598年规定禁止伊比利亚半岛向荷兰出口。这些都反映了一个主权不明、不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家的无奈。纵使荷兰掌握着多么先进的航海技术,多么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参与者的国际社会面前、在以西葡为霸主的殖民竞争面前,它只得忍辱负重,忍受不公。

在刺探通往东方的航线方面荷兰商人兼旅行家林霄(1563~1661)居功至伟。他在1580年成功谋得了葡萄牙果阿大主教秘书一职,打入葡萄牙东方帝国政治高层。1583年,他跟随大主教到达了果阿——葡萄牙东方帝国的行政、宗教中心。在随后的6年里,他秘密地记录了葡萄牙在东方的航线信息、同行者、目的地等信息,汇总了旅行见闻,在果阿刺探有关中、日等国的商业秘密。 1589年果阿大主教去世。他随后于1592年返回了荷兰,在1595—1597年间,他将这些秘密汇编成《游记》一书,随着本书的出版,葡萄牙人垄断的东方航线和香料贸易不再是秘密,这有助于荷兰作为后来者与葡萄牙竞争,分享与东方贸易的滚滚利润。

四、“圣卡特里娜号”事件

自1595年起,在非葡萄牙殖民地区域内,荷兰队伍开始了商业探险。然而,荷兰队伍仍然受到了葡萄牙及其盟友的侵犯,例如威胁、武力攻击、欺骗等,葡人排斥荷至深以致于在1601年在澳门杀害了17名荷兰商船水手。

在1603年时,阿姆斯特丹舰队依据有关信息于马六甲海峡截获了一艘葡方商船:商船之重,过“维多利亚号”十七倍还甚;财货之贵,贵过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总资产三倍还多。阿姆斯特丹舰队结合自方获利甚少的事实,怀揣着之前被葡方羞辱伤害的仇恨,抱着打击葡方的想法,将财货、商船带回荷兰,并将财货交送捕获法院审判。1604年9月,捕获法院判决全部没收“圣卡特里娜号”上的财货,并以10.4%,23%,66.6%的比例将“圣卡特里娜号”上的财货分别分配给阿姆斯特丹舰队船员、捕获法院本身和荷兰东印度联合公司;同时,规定由东印度联合公司垄断与东印度的贸易权。

葡萄牙的不满在审判结果公布后更加强烈,同样不满的还有东印度联合公司的股东。公司多数股东畏惧葡方威胁、惧怕战争,拒绝接受捕获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决定借助法律的力量为“圣卡特里娜号”事件辩护,以在守住此次劫掠成果的同时,增加合法性以长期享受劫掠行为的效益。

五、格劳秀斯与国际法的源起

荷兰东印度联合公司挑选的法学专家便是时年21岁的格老秀斯,他为了论证“圣卡特里娜号”事件的合理性,自1604年开始,历时两年,编著出了国际法论著——《论印度》。

受传统人文教育影响,格老秀斯在书中强调了正义。基于正义的要求,书中需要列举葡萄牙的非正义举动和荷兰相应的、正义应对方式。然而,单独就荷方阿姆斯特丹舰队劫掠葡方“圣卡特里娜号”这一事件来看,葡方并未直接对荷方采取不正义行为,所以相应地,荷方在这一事件中就成了不正义一方。

格老秀斯为了替阿姆斯特丹舰队的海盗式劫掠行为辩护,需要尽可能地强化荷方正义因素、强化葡方非正义因素。于是,格老秀斯采取对比的手法。在叙述非正义方葡方时,格老秀斯重点列出了这几点:葡方采取战争等非正义手段阻止荷方进入东印度、葡方剥削东印度过度导致其他殖民国家鲜能从东印度获利、葡方及其盟友在其非殖民地区残忍对待荷方;在叙述正义方荷方时,格老秀斯重点列出了这几点:荷方秉承着正义和平的理念去往东印度并欲与之和平贸易的初衷,荷方未侵犯葡方殖民地区利益,荷方驶入澳门遇见“圣卡特里娜号“是在不知情情况下发生的,荷方虏获“圣卡特里娜号”属于正义战争。

格老秀斯为了保护荷兰日后仍能享受此类利益,从世界的角度给予了论述。正向地,格老秀斯倡导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国家利益,宣扬国家利益顺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样一来,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的行为将趋向于国际共同利益,而荷兰虽暂时主权不明,但仍属于国际社会,可享受共同利益。反向地,格老秀斯批评任何不公正的、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并且指明了,每个人都拥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自卫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行为的自然权利。格老秀斯通过降低主题层级的方法,巧妙地将这种自卫权覆盖到了个人层面,自然地,荷兰即使主权仍不明,也可理所应当地享有自卫权,保护自己国家不受非正义侵袭。

格劳秀斯的《论印度》影响深远。第一,格老秀斯的著作《论印度》在客观上开创了国际法。第二,国际法的实质是在规则世界里帮助强国完善自身利益。例如荷兰,有着很强的经济力、科技力,但在国际政治地位上力量不足,凭借国际法,荷兰就可以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上,弥补政治短板,以进一步追求利益。第三,建立国际法是各国在殖民竞争时代共同的诉求。它旨在解决国际社会中主体间的问题,强调各主体服从规则。国际法将处于丛林法则支配下的各国放进了由规则构建的框架里,而在這个框架里,各主体才能够“随心所欲不逾矩”。至于规则框架里的具体运行规则,规则的利益导向,则是由国际竞争的实质—综合国力决定的了。

参考文献:

[1]施诚,施西.香料贸易与现代国际法的起源[J].贵州社会科学,2017,(03).

[2]朱昊,王蔷.十七世纪“海上马车夫”的崛起[J].中国外资,2011,(24).

[3]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J].欧洲研究,2000,(06).

[4]李家善.格老秀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J].法学研究,1983,(05).

[5]杨大勇.16-17世纪荷兰的崛起与资本市场[J].史学理论研究,2016,(01).

[6]马忠法.《海洋自由论》与格老秀斯国际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04).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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