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

2019-02-22 02:05宫晓雪
祖国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不足解决对策

宫晓雪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在符合法律条例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调解方式促使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调解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民事诉讼调解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也很低,案件审理公正性缺失,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进行改善。因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中的不足以及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足的对策进行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不足 解决对策 分析

我国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这对我国社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近些年,我国民事诉讼调节制度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当中,但在解决实际的民事诉讼事件时,还能明显的感受到民事诉讼调节制度当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节的效果和效率,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非常不利的,需要针对目前民事诉讼调剂制度当中的不足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调解主要内容

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要根据当事人诉讼的具体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说明,让事件双方的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然后在审理事件的过程当中采取相应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事件要害,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调解。然后在事件雙方当事人出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民事诉讼,要注意签署协议要保证其公平性和公正性。民事诉讼事件当中,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多的,进行调解的过程中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协调,要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这样才能让事件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答案,促进事件的顺利解决。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特征

1.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只要民事诉讼事件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对于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理或调解。一般情况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都会选择先根据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中规定,在对民事诉讼事件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要对当事人双方就法律条例进行说明,然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协议,但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协议内容,不可以强迫当事人签署任何协议。

3.法院具有指导调解作用

民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有权利寻求法院的调解,当诉讼当事人有调解的需求时,法院就要派调解员对事件进行调解,法院必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帮助事件双方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解决事件,尽最大的努力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意愿,促进事件当事人和谐解决本事件。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中的不足

(一)民事调解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民事诉讼案件大多都比较复杂,设计的内容和人员也比较多,很多时候法院民事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找到平衡多方利益的方式,为了尽快解决事件,会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让事件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这种做法没有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虽然签订了和解协议,但是事件本身没有真正的被解决,这样调解的意义就不存在了。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调解员使用强制性的方式,使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得到尊重,很容易会激化事件双方的矛盾,有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事件,这会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民事诉讼调解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和解协议,则诉讼案件就需要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一规定也间接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在这一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不愿意和解,调解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等同于一纸空文。这样一来,前面所有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毫无意义,严重浪费了多方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还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性。我国实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所以,一旦当事人反悔,就背离了民事诉讼调解的初衷。

(三)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低,案件审理公正性存在偏差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是先进行案件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就会进入案件的审理和审判环节。但是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法官为了尽快的进行结案,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其公正性,这样就势必会损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有些法官也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下达案件的审判结果,这也是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这种案例审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也使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失去了意义。民事诉讼调解是为了帮助社会群众解决问题,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因此为了快速结案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足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民事诉讼调解思想,丰富调解方式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导致民事纠纷增加,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在增加。要实现调解的目的,就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案件的类型也更加复杂,如果只依靠法院来解决是不太现实的。在这种环境下,就有必要对传统的调解机制进行变革,采取多样化的手段进行调解:首先,主动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来解决问题,尽可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满足其诉求。其次,与时俱进,主动学习新的民事诉讼思想,转变传统观念,除了协调当事人之外,还需要协调参与调解和审判的工作人员,正确理解不同阶段工作的本质。

(二)积极进行审前调解,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民事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这种案情复杂、涉及内容较多的案件,要积极进行审前调解。首先,民事诉讼调解人员要在案件审理前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采用合适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为双方的当事人分析事件的利弊,让双方当事方人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要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案件当中找到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平衡点。其次,有些事件利益关系较为混乱,调解员要保持清晰的头脑,帮助事件涉及人员明确法律规定,根据调解情况适时转换调解方式,促进事件和解。最后,法官也要对事件进行全面的了解,掌握基本案情,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保证决断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的成功率。

(三)优化调解方式,提高事件调解的灵活性

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法律是不变的,但是事件发展事态和当事人情绪是随时会转变的。因此民事诉讼调解人员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优化调解方式,在具体的事件调解时,根据事件特点和雙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对事件进行分析,采用适宜的调解方式促进调解效率提高。首先,调解员要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调解事件过程中事件发展的态势是随时变化的,调解人员要在适当的时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调解,注意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情绪恶化,激化事件矛盾。其次,调解员要控制整个事件的发展,要创造良好的调解环境,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这样能够更好的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找到合适的调解方式。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导致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也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这会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会激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矛盾,因此民事诉讼调解员要转变民事诉讼调解思想,丰富调解方式,积极进行审前调解,优化调解方式,提高事件调解的灵活性,从而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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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怡纯.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8,(21).

(作者单位:武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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