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创新解决新经济下的参保难题
——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

2019-02-27 01:06包冬冬
劳动保护 2019年2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工伤

文/本刊记者 包冬冬

新经济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为无法明确劳动关系而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障的范围之内。如何让工伤保险制度惠及这部分人群,成了当下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

如今,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快递小哥”已经成为都市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手”,他们也成了“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佐证。与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小哥们的工作时间、地点等呈现出灵活、不稳定的特点,传统的工伤保障制度已经难以覆盖。本刊记者专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请他就新经济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回答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陈会长,您好。据您了解,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是否已经必要且迫切?

陈刚(以下简称“陈”):近年来,互联网的技术革命催生了繁荣的共享经济,从滴滴出行到三大外卖平台,平台经济成为了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共享平台的就业人数达585万人,预计到2020年,就业人数将突破2 000万人,规模日益扩大。

同时,新经济新业态下很多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较高,如快递小哥整天奔波在交通线上,承受着较大的交通风险,事故发生概率较高,需要工伤保险的保护。但是,由于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劳动特点,不能被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使得这部分人群缺少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因此,将这类人群纳入到保障范围之内,建立新经济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记:您提到的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者与传统的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其劳动特点有哪些不同?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工伤保障存在哪些困难?

陈: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雇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雇主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障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形成了传统的工伤保障制度。

新经济新业态出现以后,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特点发生了变化。一是许多劳动者从原来的稳定就业变成了灵活就业。二是工作地点从固定的工作场所到无固定的工作场所。而传统的生产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固定在车间的某一个工位上。三是工作时间从全时劳动变成了不定时或分时劳动。传统的劳动者是8小时工作制,早上上班,下午下班。新经济新业态下的劳动者则是分时段地工作。四是劳动关系从原来明确的劳动关系变成了现在的“非劳动关系”,或从雇佣关系变成了自雇关系。什么是“非劳动关系”?我认为,这主要区别于劳动关系,且不同于劳务关系,也不是纯粹的雇佣关系。目前,在法律上也没有对此的准确界定。因此我将其称为“非劳动关系”。如在互联网平台上,与老板不见面、按照网上订单工作。还有一种自雇关系的劳动者,如作家、艺术家,实际上就是自由职业者。

这些新经济业态下的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动制度下的劳动关系。那么如果依然从符合《劳动法》这一基础原则出发,劳动关系这一最大的门槛会将新经济新业态下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障的大门之外,这对灵活就业人员有失公允。

有人说,有互联网平台为接单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事实上商业保险的覆盖面低、赔偿也远远低于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也有人建议,打开工伤保险的大门,将这些新经济新业态下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保障中。我认为,这也存在几点困难。第一,《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就无法确定。第二,这些人的劳动特点与传统劳动极为不同,这就形成了工伤认定的难点。传统劳动关系下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能够认定为工伤,但新经济新业态下,“三工”的情形难以确定。由谁来证明是否在工作岗位受伤就是个难点。工作岗位的不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难以区分,工作内容不易确定等都成为工伤认定的诸多难点。由此,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很难将这类人群包容进来。

记:既然传统的工伤保障制度难以将新经济新业态下的劳动者纳入进来,那该如何保障这类人群的职业安全呢?

陈:我认为,要解决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就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为这些劳动者设计符合他们就业特征、更具灵活性、适应性、普惠性的工伤保障制度。只有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才能比较好地针对他们的劳动特点,化解他们的职业风险,编织一张工伤保障的大伞,保障他们的权益。

我们也许可以把新的保障制度叫做“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它有别于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但又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也是一种社会保险。这种保障制度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扩大覆盖面;在工伤认定等主要的工作环节下,还需制定一些有别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做法。比如,允许个人参保、个人缴费;对于不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也不固定的工伤认定,需要制定一些适应性的新标准。在职业伤害保险的待遇给付方面,也需要有自己的待遇体系。

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可以借鉴。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强制缴费和自愿缴费两类。没有雇主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自己缴纳。在工伤认定方面,德国由于信用制度和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完备,鲜有人因为非工作原因受伤而要求认定为工伤的。

目前,关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研究探索试点方案。也有一些城市先行先试,如苏州市吴江区,正在通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主自愿缴费,政府适当补贴的形式进行探索。吴江区的探索在起步阶段制定了专门的赔偿办法,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赔偿有所不同。

目前,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试点时间还比较短,有一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探讨,还将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希望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积极稳妥逐步发展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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