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写作中的对象化思维

2019-02-27 11:54张永明金敏
读与写·教育教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文写作

张永明 金敏

摘 要:对象化思维是一种抑制或者淡化个体意志,由对象决定思维发展方向和结果的思维[1]。它是公文写作中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贯穿于公文写作活动的全过程。文章根据公文写作活动前、中、后的过程提出公文写作对象化思维的三个维度:代言对象,立言对象和留言对象,以期使写作主体更好地运用公文写作中的对象化思维,从而提高公文写作的针对性,提高公文办事的效率。

关键词:公文写作 代言对象 立言对象 留言对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9)01-0064-02

公文写作是一种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的实用性较强的写作活动。因此,在公文写作活动中,作者需要抑制自己主观意志的需要,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并且按照对象自身的要求来组织和形成公文的系统结构,以提高公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所以,对象化思维是公文写作活动中一种典型思维方式。

對象化思维是以对象的需要为触发点,并围绕对象的形状、性质、规律进行思维的活动方式[1]。其本质就是作者将自我转化为对对象的关注,把握对象的需要和内在规律性以达到符合实际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思维活动。在公文写作活动中,对象化思维贯穿于写作主体思维活动的全过程,并且分别从代言对象,立言对象和留言对象三个维度制约着写作主体对象化思维的发挥,从而影响公文的制作成形。本文将从代言对象、立言对象和留言对象三个维度探讨对象化思维在公文写作活动中的运用,以期寻找其中的规律和特性,提高公文写作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1 对象化思维之一维:代言对象

公文写作不同于一般的写作,它是写作主体的受命写作,是为了处理公务或者解决问题而进行的写作活动,是不同于文学写作抒发个人感情和表达个人观点的写作活动,因此,公文写作有着特定的法定作者。公文的法定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义务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2]。公文代表的是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意志和意图,即使公文的法定作者是能够行使职权和义务的领导人,但是其实质也是代表所在机关、单位和组织的意志和身份。这样的话,公文的写作者只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代言人”,并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写作。

公文写作活动中对象化思维的第一个维度——代言对象,即要考虑公文所代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领导人。公文写作人员必须要以所代言人的角度和立场进行公文的写作活动,代表所言对象的意志和意愿,而不表现个人的思维个性特点。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写作活动依法展开奠定基础,公文写作必须要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和依据,解决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其次要以所在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制度和条例为准则,清楚其职权和职责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忠实代言对象的意图,为写作活动正确展开奠定基础。最后就是了解所代言领导的个性特点、做事风格和写作风格,为写作活动顺利展开奠定基础。综合上述因素,公文写作人员要代表代言对象讲话,就要无限趋近于“代言对象”的特点。只有这样,公文写作人员才能在思想高度和深度上体现代言人的思维特性,反映代言对象的权威和威信,从而能更好和更顺利地进行写作活动。

例如,在公文写作中,由于不同文种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写作人员必须根据所代言对象的不同而选择不同文种,表彰性通报和表彰性决定,公告和通告,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命令(令)等文种的不同使用都与公文写作者的代言对象有很大关系,需要公文写作者根据“代言对象”的职权范围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文种写作。此外,公文内容的写作同样也受代言对象的制约,公文的写作内容必须符合代言对象的职责范围,不能超越职责范围滥用权力,应由中央决定的问题,地方政府行文无效;应由其它部门决定的问题,本部门行文无效。同时,公文写作也会受到“代言领导”个人特点的影响,特别是领导个人特色较浓的写作,例如演讲稿,述职报告等文种写作,个人特色鲜明。这就要求公文写作者尽量靠近代言对象的个人特色和风格展开思维活动,体现领导者的思维。

所以,代言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文写作活动的开始,公文写作主体在写作活动中一定要有“代言对象”的对象化思维,要有“身在兵位,胸为帅谋”的气魄,站在所要“代言”对象的高度和角度进行公文写作。争取在写作活动中思维的流向、思维的广度、思维的深度、思维的频度上努力与被“代言者”趋近,努力体现被代言者的思维特色[3]。这才是公文写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基础,为进行正确的公文写作奠定良好的开端。

2 对象化思维之二维:立言对象

作为“政务之先声”的公文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处理公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实用性是其根本特征。所以,进行公文写作活动不是写作主体随意的有感而发,相反它有特定的社会需要和客观需要而进行,以解决问题和处理公务为目的。因此,公文写作的内容始终是以公务活动的客观实际为依据,并且按照公务活动的客观规律行文[4]。也就是说,公文写作有着明确的立言对象,即所要解决的公务活动,必须要围绕所要关注的公务活动为立言对象,分析它的性质和特点而展开。

所以,公文写作对象化思维的第二个维度就是要有立言对象的思维。公文写作活动中,不应该以个人主观观点和情感而发,而要以“事”为主,以客观“所言之事”为对象展开。在此,公文写作者首先就要了解和分析立言之事的背景、特点和性质,清楚的了解和知道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要解决什么事或者问题,这个事或者问题的性质、特点是什么等问题,只有这样,公文写作活动才能符合立言对象的实际情况、客观要求和规律,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其次,公文写作者要明确“所言之事”的目的,也就是了解公文写作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为了达到公文写作的目的,写作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把握客观对象的特征,安排公文的写作活动而达到写作的目的。综上述两点,公文写作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所言之事”展开的,写作者一定要有“立言对象”的对象化思维方式,消除自我表现转化为对“立言对象”的关注,是加强公文写作内容的针对性和深刻性的重要手段。

把握公文写作的立言对象,是对象化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文写作的主要内容。通过把握立言对象的内在特点和规律,以达到符合社会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目的。例如起草关于召开“×××”主题会议的会议通知,公文写作者除了要以代言对象的角度进行思维活动,其次就是要研究公文的“立言对象”——此次会议。公文写作者的头脑中要以此次会议为主体,研究会议召开的背景、主题和内容,会议的时间,会议的议程和要求等要素,形成对此次会议全方位360度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要明确清楚发布此次会议通知的目的,确定参会人员,发布参会人员需要周知的具体细节内容,并且能提前告知与会者所要做的准备和达到的要求等等,只有了解清楚此次会议的全部内容和细枝末节,以及清楚明白起草此次文稿的写作目的,那么,这些要素和内容自然就已成篇,而不需要公文写作者冥思苦想。由此可知,公文写作者进行公文写作活动一定要把握好公文的“立言对象”,只有以“立言对象”为主展开对象化思维,对其进行深刻、具体的认识,才能准确清楚地形成公文的主要内容,并且还可以高效地达到公文写作的目的。

3 对象化思维之三维:留言对象

公文所具有的实用性和工具性特点决定了公文不是随意而发,而是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社会需要,因此,公文写作也具有明确的收文对象,即留言对象。公文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特点之一就是公文具有明确且特定的收文对象,并且在公文起草阶段就已经决定了公文的阅读者。公文的收文对象对公文的理解、认可和执行情况是公文效益的关键[5]。所以,在公文写作活动中,写作者要自然而然地考虑公文的收文对象,即留言对象。根据留言对象的级别、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進行公文写作,为公文写作活动顺利展开保驾护航,同时也为公文可以成功地发挥其效用奠定基础。

公文写作对象化思维的第三个维度就是留言对象,在安排公文写作内容的同时考虑到留言对象的特点,会使公文更好地发挥其效用。首先,公文写作者要根据收文对象确定本机关与收文对象的关系,即是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还是不相隶属关系,这是确定使用哪种公文文种的要素之一,也是能保证公文能顺利到达指定收文对象的关键。其次,根据收文对象确定公文写作的格式和语言表达方式,向上级行文应该以尊敬、谦虚、谨慎的语言表达,不可用说理性、强硬的表达方式,向平级行文多用协商、平等的话语和语气进行表达,向下级行文多用指令性、严肃性的语言表达,使语言表达方式符合行文关系。除此之外,也要适当把握留言对象的心理,合理地安排公文内容。综上所述,在公文写作活动中,写作主体还是要有收文对象的对象化思维,才能合理、得体地进行表达和行文,彰显公文的庄重和规范,也为公文写作发挥更大的效果和作用加上一层有力的保障。

例如,在撰写请示文种的公文时,其收文对象一定是上级机关。所以,在公文写作中,语言表达一定要谨慎、简洁,用客观、准确、真实的事实向上级阐明请示事项,同时用词也要注意体现对上级领导的尊重和重视。另外,还要考虑上级领导的需求和心理,领导希望在公文中看到什么或者在公文中写什么可以让领导觉得这项请示确有必要,达到行文的目的,这就需要写作者在公文写作中一定程度上站在收文对象的角度考虑。对于请示而言,写作者就要在公文中表达这项请示的缘由和必要性,为什么要进行这项请示以及它会对本单位工作以及收文对象—领导工作带来什么影响,也可以加上本单位是如何对请示事项安排的,让领导看到具体的方案而增加同意请示事项的信心等等。这些要素的形成都是在考虑收文对象的心理和需求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和重点的行文。所以,公文写作中运用留言对象的对象化思维方式,可以使公文写作的针对性更加明显,而且也能妥善安排公文内容,增强公文写作的策略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文的的目的。

4 结语

公文写作的对象化思维是相对于主体化思维的,在公文写作中是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思维方式,这是由公文特殊的写作特点和目的要求的。所以,在公文写作活动中,写作者一定要有代言对象、立言对象和留言对象三个维度的对象化思维方式,使公文真正成为代表发文机关的意图,围绕“事”或者“问题”而展开写作内容,考虑收文对象得体地进行表达的实用性文体,很好地回答公文写作为什么写,写什么和如何写的三个问题,从而增强公文由知到行转化的成果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段建军,李伟.新编写作思维学教程[M].第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59.

[2] 岳海翔,丁洪荣.新编公文写作一点通[M].第一版,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4-7.

[3] 方小强.公文写作思维特征[J].应用写作,2005,(06):1.

[4] 林永煌.论公文写作思维的本质、特征及构思原则[J].应用写作,2006,(08):6.

[5] 艾英.公文写作中如何把握受体心理[J].文学教育,2011(11):92.

作者简介:张永明,男,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副教授,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应用写作方向。

金敏,长春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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