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家庭结构下的乡村婚姻代际关系研究

2019-02-28 01:56陈景亮
关键词:婚外情父辈主干

陈景亮,方 琼

(1.闽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漳州363000;2.闽南师范大学 党委宣传部,福建 漳州363000)

婚姻关系一直是中国家庭的核心内容,关系着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四五十年代中国的婚姻是建立在以生育制度为目的的基础上的[1](P423)。 随着中国社会变迁,婚姻从最初的以家庭或家族生育为目的逐步走向以个体理性为核心。 生育、子女、婚前性行为等都不再成为婚姻的牵绊,婚外情、闪婚-闪离等婚姻中的不良行为逐渐日常化。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累积效应,新时期农村婚姻关系变革的影响要比城市更为深刻。

学界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农村人口的迁移流动带来的婚姻形态变化[2][3][4][5],婚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6][7],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闪婚-闪离成为农村青年婚姻中的常态[8][9];离婚加剧了农村的光棍问题,并增加了因离婚而重返光棍的群体[10][11];留守妇女的婚姻满意度普遍较低,生活满意度也受影响[12][13]等。 二是传统的农村婚姻家庭伦理规范力量被削弱,中国农村婚姻关系从集体主义向个体化体验转变[14],但与社会相互配套的新型农村家庭伦理规范尚未形成[15]。 家庭结构、婚姻模式与家庭代际互为因果关系,价值伦理同时发生权变[16],形成了新型的农村代际关系[17]。

已有的研究结合宏观、微观视角,从社会变迁、婚姻制度、婚礼习俗、婚姻质量等方面为农村婚姻家庭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较少有从家庭代际视角来关注婚姻质量。随着全面二孩的到来,家庭结构被迫适应新时代农村青年的婚姻模式,新型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成为乡村家庭结构主流。 新型家庭结构与农村青年一代的婚姻质量关系如何? 新型家庭结构下,父辈与子辈间的婚姻代际关系如何呈现? 基于此此,本研究采用F 省2015 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结合质性研究方法中的参与观察方法,以沿海F 省Z市H 村为研究对象(参与观察时间5 年)展开研究。

一、 乡村家庭结构的新模式

新时期农村的核心家庭结构模式在实际生活中是类似传统的联合或主干家庭的模式(即,隐性家庭结构),因此,居住空间总体上也是相对拥挤。

(一)隐性主干/联合家庭成为常态

H 村是福建靠山的一个自然村,2018 年全村人口420 人,共120 户。 H 村所在的Z 市,2015 年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市农村三人户、四人户、五人户、六人户分别是1588 户、1477 户、995 户、613 户,分别占总数的21.3%、19.8%、13.3%、8.2%。 其中三代户以上2161 户,占全市农村家庭户的28.9%,这一比重略高于Z 市所在的F 省农村三代户以上家庭户的比重(F 省农村三代户以上家庭户共12258 户,占农村总家庭户48645 户的25.2%)。从户籍显示的Z 市三代户比重高于同期的全省水平,而日常生活中,H 村实际意义上的三代户以上要显著高于这一水平,尤其是2015 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H 村几乎所有的年轻一代都已完成或有意愿生育二孩。与二孩政策下的抚育照料需求相适应的是乡村家庭结构同步调整。在H 村,要么是幼儿由长辈照料,幼儿母亲就近外出打工,要么就是幼儿由母亲照料,长辈务农、务工,补贴家用。经济上,年轻一代实现经济核心家庭化,但父辈本质上则是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模式,他们收入中的大部分是用与一家三代人的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子女买房买车等大宗费用支持,他们用于储蓄养老以及夫妻精神愉悦的费用极其有限甚至没有。

(二)相对拥挤的住房空间

2015 年F 省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Z 市农民平均每户的住房间数为3.79 间(全省为4.95 间),人均住房间数为1.09 间/人(全省为1.48 间/人),人均住房面积为44.62 平方米/人(全省为52.25 平方米/人)。农村三代户以上有三间住房的共405 户,四间住房的共436 户,五间以上住房的共880 户,分别占三代户以上总户数(2162 户)的18.7%、20.2%、40.7%。 F 省农村三代户以上有三间住房的共1585 户,四间住房的共2267 户,五间以上住房的共7300 户,分别占三代户以上总户数(12186 户)的13%、18.6%、59.9%。 Z 市农村三代户以上有五间以上住房的比全省低了19.2%,三间或四间住房则高于全省水平。如上数据可见,Z市住房条件总体上要低于全省的水平。 受集体土地规模限制及缺乏科学规划,H 村住房属于传统的杂乱建设。 70 年代后建起的房子至今几乎仍保留着,2000 年以后建设的房子几乎都是在围着老房子建成,以二层楼房为主,实际居住条件比Z 市还要略差一些。

二、乡村婚姻关系中的变革

传统的农村婚姻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然而从社会稳定视角来看,传统婚姻模式及家庭结构要比现代婚姻模式及家庭结构来得稳定。

(一)父母婚姻下的被单身

因人口性别比失调所带来的光棍问题已成为学界以及全社会的共同焦点。 2007 年,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确认了3000 万男性将面临“无妻可娶”的事实[18]。 表1 中所罗列的H 村单身青年同此。

表1 H 村单身青年个人情况

对象 年龄 文化程度 父母关系 家庭结构 备注5 陈某 31 初中 隐性离婚 联合家庭 家庭经济一般、父亲外出打工并有婚外情6 陈某 33 小学 父母关系正常 联合家庭 家庭经济一般、癫痫7 陈某 30 初中 父母关系一般 主干家庭 母亲婚外情8 陈某 34 初中 父亲离婚、母亲再组合 主干家庭 父亲婚外情、重婚后离婚、母亲再组合未婚9 黄某 30 初中 父亲早逝、母亲再婚 主干家庭 母亲婚外情、 母亲与闺蜜的丈夫未离婚时再婚10 陈某 29 初中 父母关系正常 主干家庭 听力有点问题11 林某 28 初中 父母关系正常 主干家庭 母亲哑巴

这些单身青年,除了53 岁的陈某外,无一不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陈某也是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直至母亲去世)。 事实上,从表格中父母的夫妻关系以及备注信息不难看出,这些单身青年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自身或家庭有缺陷的;二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再者就是家庭婚姻关系都是比较一般,或是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有婚外情的。 H 村单身青年中第三种占55%。 事实上,除了表1 的对象6 自身有缺陷(正常生活略受影响),对象4 和对象6 家庭经济略差外,其他的对象都是积极工作,但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他们在本地的婚姻市场中几乎没有空间,又因为没有离开乡镇务工,H 村所在乡镇以外的婚姻市场也几乎接触不到,因此,成为单身一族。

(二)增长迅速的离婚率

根据A 县民政局2018 年数据显示,H 村所在的A 县2005 年-2009 年结婚6998 对、 离婚534 对;2010 年-2014 年结婚8083 对,离婚1158 对;2015 年-2018 年结3977 对,离婚1407 对。 迅速增长的离婚态势,在H 村表现为青年一代不稳定的夫妻关系状态。

表2 H 村青年夫妻婚姻冲突的群体

从表2 可见,他们的婚姻冲突中多以吵架、分居、离婚、婚外情等常规表现形式。 实际上,H 村大部分青年一代和表2 中的对象一样,几乎都有父辈协助照料孙辈以及经济上的相应支持。 因此,在事实生活中,主要以主干或联合家庭的形式来呈现的。 不同于城市的核心家庭,由于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下的经济、生活及精神等不完全独立,父辈的婚姻关系以及父辈在子辈冲突中的不适当表现或干预,反而容易助长年轻一代的夫妻冲突。 如表2 中的对象2、对象4、对象5 都是父辈在子辈婚姻中有一定的干预,对象2是以父辈主动干预强行抑制离婚(但实际已是分居状态),对象4 是以父辈干预来协助离婚,对象5 则是父辈被动不为,任由媳妇无理取闹父辈,反而助长婚姻冲突,家庭暴力时常发生。

(三)不分代际的婚外情

如上表1、表2 可见,父辈、子辈的婚外情几乎随地可见。 对于H 村父辈而言,婚外情主要集中村庄内部及周边村庄,主要是他们的生活劳作的圈层范围,随着生活、劳作范围的扩展,父辈婚外情的圈层也随之扩大,从村庄内部到乡镇周边延伸并扩大到全国,包括网络,并且“隐而不藏”(似乎都知道,又似乎都不知道)。与父辈不同的是,青年一代对于婚外情的可容忍度几乎为零。由于农村地区的结婚年龄相对较早,在几近“闪婚”的时代中,他们彼此沟通了解的时间并不长,又没有父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心态,在网络诱惑下,缺乏甄别能力。 因此,婚姻中,一旦婚外情出现,就难以缓解,并多以暴力或冷暴力的形式来处理,而长期与父辈共同生活,父辈的婚外情往往成为青年一代婚姻冲突中一方的口实,容易进一步激化冲突。

(四)媳妇至上的婆媳关系

受城乡文化差异、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剧烈冲击,乡村私人生活图景中出现了许多“无公德的个人”[19](P255)。 随着女性经济收入及其在核心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以及默认的女性在家庭教育中的主要责任,乡村女性家庭中呈现出强烈的话语权,媳妇至上的婆媳关系成为乡村家庭关系中的另类景象。 父辈对于社会转型的适应更多时候需要借助年轻一代来完成,因此助长了年轻一代的权力意识,尤其是育儿方面。婆婆在家庭中多以弱者姿态呈现,但又必须协助照料孙辈等事务。 作为婆媳关系中本应担当调停者角色的儿子,由于父辈长期重男轻女的传统意识所形成对儿子的爱护,以及男性在沟通处理上普遍呈现的弱能力,导致了在婆媳冲突中儿子更多时候没有能力有效平衡母亲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反而因处理不当引起反效果甚至将婆媳冲突进一步蔓延为夫妻冲突。

三、乡村婚姻变革中的代际逻辑

环境的变迁、家庭模式的变化、以及个体追求精神自由状态下,隐性家庭结构中两代人在同一生活情境下的冲突加剧了两代人各自的婚姻矛盾,并相互影响。

(一)乡规村约消失助长了不良的婚姻自由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村庄逐渐原子化,乡规村约在非宗族制的村庄中日渐消逝,即便是在宗族制的村庄中也日渐减少,H 村同此。 2004 年,表1 对象7 和8 的父母双方原本是两对关系亲密的朋友。 因为对象8 的父亲腿疾未能及时救治(在家瘫痪2 年后去世)。 这期间,对象7 的父亲是对象8 的父母的好友,并且同住H 村,因此,经常来对象8 家里帮忙。 在对象7 父亲去世后的一个月,对象7 的父亲未与原配妻子离婚(村庄内未曾传闻夫妻间有矛盾冲突),便直接搬到对象8 家里,与其母亲同居,此时,对象8 还有其未婚的姐姐都同样居住在H 村。这样的婚姻现象,在当时的村庄内部形成了强烈的反响,但也仅仅是村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对象7 和对象8 的家族中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部门都未曾有人来协调处理这一冲突,直至大家默然接受。 几年后,对象7 的父母亲办理了离婚手续,对象7 的母亲后来再与同村一位丧妻的男性同居但未再婚。

张莉认为, 当前的中国农村婚姻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主义的婚姻土壤迈向现代个人主义的个体化体验[14]。 大家更关注个体及核心家庭利益,即便是诸如上述的婚姻乱伦,乡村中传统村规民约不再具有约束力,并助长了不良的婚姻自由。 上述重婚的后果就是对象7 在父母分居后一年不敢出门,学习、生活都受到影响,直至今日,成为H 村名副其实的单身青年,H 村婚姻家庭中的不良行为日渐增多。

(二)隐性家庭结构助推了婚姻代际冲突

传统的农村家庭结构中,三代、四代同堂是常态,同堂除了完成家庭共同的经济目标外,家中的妇女及长辈能够帮助解决家庭子辈的照料问题,这样的家庭结构中也会有矛盾和冲突,但大都是基于生活需求的矛盾,相对比较容易解决。 当下青年一代对于当代婚姻、家庭系统的运作缺乏理性思考。他们更关注个体内心的期待,缺乏对于社会状态的包容。 父辈们虽在几十年的婚姻家庭状态中沉淀了更多历史传统,但也未能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下的少子状态,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父辈们的重男轻女思想,焕发深刻的“爱子、护子”的情怀,并在当代实际生活中,继续以联合或主干家庭的模式存在。 然而在女性经济独立后,即便对核心家庭生活充满期待,但囿于婴幼儿缺乏照料主体的不足,“被生活”在联合或主干家庭模式下。 因此,两代人家庭日常生活、育儿冲突总是很容易转换成两代人各自的夫妻冲突。

(三)情感至上加剧了青年夫妻婚姻冲突

网络的便捷,让村民都能“一机知天下”。 尤其是普及义务教育后,H 村的所有青年一代更是能随时徜徉在移动互联网的世界里,但由于受教育水平有限,因此,他们对于网络世界里信息甄别能力有限。 民主、自由、独立等时代潮流成为他们的核心标杆。但由于个人能力水平受限,对这些潮流单向度的理解反而助长了他们的自我情感需求,由于过度的追求自我情感至上的目标,反倒成为处理婚姻、家庭生活的绊脚石。如表2中的对象5,长期生活在隐性联合家庭中,公婆帮忙照顾孙孙辈还需要劳作贴补家用,对象5 的妻子是专业技术人员,有稳定收入,在家庭中有较大权力,懒于照料孩子但又注重自我感受,两代人时常矛盾,公婆总是选择隐忍,进一步释放了对象5 妻子的权力,对象5 不善于沟通处理妻子和父母之间的冲突,反而恶化了其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并加剧了夫妻的矛盾:由平常的代际口角冲突日趋演变成家庭暴力、冷暴力等。

四、乡村婚姻冲突中的制衡点

稳定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 新时期的乡村婚姻冲突的解决需要家庭和社会,父辈和子辈一起共同解决。

(一)乡村社会家庭失范的法制约束

伦理自由下,追赶时代潮流与个人能力的冲突,光棍、分居、闪婚-闪离,甚者暴力长辈、自杀、携子自杀等极端行为成为解决婚姻矛盾的常用消极模式,这些消极模式对农村社会结构稳定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然而传统乡规村约的消逝,以及乡村法治的不够健全,使得即便是重婚或者携子自杀等极端行为也未能得以合理解决,在村庄婚姻代际上形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对乡村婚姻家庭中失范行为的法制的实际约束,尤其是对于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确实依法处理,在社会服务中对乡村社会婚姻家庭的良好秩序加以宣传倡导,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婚姻家庭新范式。

(二)乡村社会化婴幼儿抚育体系的构建

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的托育服务经历了去家庭化-再家庭化-社会化[20]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中乡村一直是处于以家庭化为主的状态,家庭的父辈在婴幼儿阶段承担了大部分的照料工作。 然而,在农村隐形联合/主干家庭中,父辈的婚姻家庭生活理念,以及在抚育子辈中的观念模式等与青年一代有着显著的差异,容易诱发家庭婚姻冲突。 随着乡村振兴的兴起,乡村青年一代也将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业生产,如H 村的青年一代,就业方式以外出务工或就地务工为主。 因此,与城市一样需要有社会化的托育体系来支持乡村女性的就业以缓解家庭成员在就业与抚育上的困境与冲突。 而这也是解决家庭居住模式的前提条件。

(三)新型家庭居住模式的引导与建构

就个体而言,当下的乡村青年一代及其父母,大家内心都希望享受独立的核心家庭生活方式。 然而父辈在传统观念的制约下以及当下的幼儿抚育需求现实中,隐性联合或主干家庭依旧是乡村家庭居住的主要模式。 在这样的家庭模式中,两代人之间的经济各自独立,在家庭的生活需求支出上,父辈比子辈支出相对更多,并同时承担照料孙辈的主要责任。 因此,两代人在家庭经济支出不均衡的前提下,父辈还要承担更多子辈在抚育幼儿方面的精神责备。 而乡村中年轻一代普遍缺乏处理两代人冲突的能力,冷暴力成为两代人冲突的主要解决途径,使得家庭冲突很容易进一步转化成两代夫妻的冲突。 因此,在乡村社会化托育体系尚未建立时,依托网络媒体等形式,倡导家庭模式的理性经营模式,以夫妻为单位的家庭AA 制经营模式或者在实际居住上的两代人“一碗汤”的分而不离模式,给彼此一个相对独立的居住空间,从而舒缓家庭中的代际冲突,实现老幼照应的需求。

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青年一代与城市青年同样面临生活工作及育儿焦虑等无形压力,乡村隐性主干/联合家庭结构中子辈夫妻处理家庭冲突能力的脆弱性增加,并受父辈婚姻模式及其协助处理子辈夫妻冲突的能力强弱的影响,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乡村婚姻冲突关系。 这种冲突关系中,既反映了家庭抚育过程中的代际婚姻关系特征,也凸显了独生子女政策下的乡村社会抚育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婚姻法制体系的约束,解决乡村托育体系的社会化,引导并建构两代人“一碗汤”的分而不离居住模式,以解决新时期乡村婚姻家庭冲突,从而助力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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